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为 )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2、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
3、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 7 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
4、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1)逾期在 30 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 30 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
5、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7 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2
6、)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 15 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 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 2 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
7、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
8、,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 生 下 列 情 形 导 致 合 同 项 下 商 品 房 逾 期 交 付 的 , 可 据 实 予 以 延 期 ,不 适 用 合 同 第 十 条 有 关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付 商 品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但 出卖 人 应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免 责 依 据 :A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 等 强 制 性 文 件 ;B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
9、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2、 买 受 人 有 权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退 房 的 书 面 答复 。 买 受 人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未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的 , 视 同 接 受变 更 ,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仍 按 合 同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3、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商 品 房 设 计 ”是 指 :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之套 内 户 型 设
10、 计 及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之 所 在 楼 宇 的 用 途 设 计 , “设 计 变更 ”仅 指 商 品 房 的 房 型 、 朝 向 以 及 整 个 楼 宇 的 用 途 变 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6、 锅 炉 房 、 变 电 室 /箱 /站 、
11、调 压 站 、 垃 圾 处 理 站 、 化 粪 池 及 其他 小 区 配 套 设 施 及 功 能 性 设 施 等 尚 未 最 终 确 定 的 建 筑 及 设 施 , 不 属 于环 境 布 局 范 围 之 内 , 买 受 人 同 意 出 卖 人 为 了 小 区 的 整 体 利 益 或 应 有 关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对 上 述 设 施 的 最 终 位 置 进 行 调 整 。 最 终 位 置 以 实 际 交 付为 准 , 届 时 本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且 出 卖 人 无 须 因 该 调 整 向 买 受 人 承 担 任何 责 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1、在 合 同 约 定 的 商 品
12、房 交 付 时 间 之 前 , 出 卖 人 应 以 短 信 发 送 /电话 通 知 /登 报 通 知 买 受 人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 以 发 送 短 信 或 登 报 形 式 通 知买 受 人 的 , 通 知 的 送 达 时 间 为 短 信 发 送 之 日 或 登 报 之 日 。 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 通 知 送 达 的 时 间 为 电 话 接 通 时 间 ,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 买 受 人 持 办 理 商 品 房 交 付 通 知 书 办 理 商 品 房 交 付 手 续 , 并 交 接商
13、 品 房 钥 匙 后 , 即 为 合 同 项 下 商 品 房 已 交 付 。 自 交 付 之 日 起 , 该 商 品房 的 风 险 责 任 转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3、 如 出 卖 人 已 如 期 发 出 商 品 房 交 付 通 知 书 或 买 受 人 已 经 领 取 商 品房 交 付 通 知 书 , 而 买 受 人 在 出 卖 人 通 知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仍 未 接 收 商 品 房 ,则 视 为 出 卖 人 已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商 品 房 交 付 予 买 受 人 。 自 视 为 交 付 之日 起 , 该 商 品 房 的 风 险 责 任 转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14、 此 后 有 关 商 品 房 的 所 有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水 费 、 电 费 、 煤 气 费 、 暖 气 费 、 卫 生 费 、 物 业 管理 费 、 有 线 电 视 租 赁 费 等 ) 全 部 由 买 受 人 负 担 , 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 受 人 在 出 卖 人 通 知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未 接 收 商 品 房 的 , 则 视 为 出 卖 人 已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商 品 房 交 付 予 买 受 人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
15、后 有 关 商 品 房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水 费 、 电 费 、 煤 气 费 、暖 气 费 、 卫 生 费 、 物 业 管 理 费 、 有 线 电 视 租 赁 费 等 ) 全 部 由 买 受 人 负担 , 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 房 屋 交 付 时 , 买 受 人 认 为 房 屋 本 身 或 者 环 境 、 设 备 存 在 不 符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 双 方 应 在 完 成 交 付 后 , 按 照 法 规 和 合 同 约 定 处 理 。7、 商 品
16、 房 交 付 使 用 时 , 买 受 人 对 房 屋 及 装 修 质 量 、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 质 量 提 出 异 议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给 予 解 释 和 说 明 , 仍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 买 受 人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部 门 对 其 提 出 的 异 议 部 分 进 行质 量 检 测 , 如 检 测 部 门 提 出 返 修 意 见 的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费 用 , 反 之 由买 受 人 承 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
17、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 受 人 在 办 理 商 品 房 接 收 手 续 过 程 中 , 认 为 有 需 要 维 修 的
18、事 项 ,应 按 商 品 房 质 量 保 证 书 中 的 规 定 要 求 出 卖 人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 但 维修 事 项 不 能 作 为 买 受 人 拒 绝 接 收 商 品 房 并 要 求 出 卖 人 承 担 逾 期 交 房 责任 的 理 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
19、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 出 卖人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的 质 量 和 设 备 标 准 与 附 件 四 中 约 定 标 准 不 符 的 ,出 卖 人 应 使 之 达 到 原 标 准 , 但 出 卖 人 修 改 后 的 标 准 或 使 用 的 相 关 材 料标 准 等 同 于 或 高 于 原 标 准 的 , 买 受 人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或 要 求 出 卖 人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第 八 条 商 品 房 产 权
20、 证 的 办 理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 卖 人 办 理 房 产 证 的 通 知 后 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 若 买 受 人 自 行 办 理 房 产 证 , 应在接到出 卖 人 办 理 房 产 证 的 通 知
21、后 自 行 向 相 关 申 请 办 理 产 权 证 并承担相应费用 , 逾 期 不 自 行 办 理 的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相 应 后 果 。第 九 条 保 修 责 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 以 书面 方 式 向 出 卖 人 提 出 , 出 卖 人 应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派 员 予 以 答 复 和 检 修 ,依 据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 及 时 给 予 保 修 服 务 ;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 可 协 助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出卖人对与买
22、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23、,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十 一 关 于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 约 定 如 下 :( 1)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和 委 托 期 限本 项 目 的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为 山 西 万 嘉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管 理 期 限自 商 品 房 交 付 之 日 起 至 该 项 目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立 后 与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企 业签 订 新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生 效 时 终 止 。( 2)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内 容a)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的 维 修 、 养 护 和 管 理 。
24、b) 物 业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 维 修 、 养 护 和 管 理 。c)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和 相 关 场 地 的 清 洁 卫 生 , 垃 圾 的 收 集 、 清 运 及 雨 、污 水 管 道 的 疏 通 ;d) 公 共 绿 化 的 养 护 和 管 理 ;e)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 安 全 防 范 等 事 项 的 协 助 管 理 ;6)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f) 物 业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 3)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服 务 费 用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选 择 包 干 制 。物 业 服 务 费 由 业 主
25、按 其 拥 有 物 业 的 建 筑 面 积 交 纳 ,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 业 服 务 成 本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构 成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一 )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和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福 利 费 等 ;( 二 )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运 行 、 维 护 费 用 ;( 三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费 用 ;( 四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绿 化 养 护 费 用 ;( 五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秩 序
26、 维 护 费 用 ;( 六 ) 办 公 费 用 ;( 七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八 )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费 用 ;( 九 ) 经 业 主 同 意 的 其 它 费 用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大 修 、 中 修 和 更 新 、 改 造 费 用 ,不 得 计 入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成 本 。( 4)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使 用在 业 主 大 会 成 立 之 前 ,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物 业 所 在
27、地 相关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使 用 和 分 摊 :a) 由 拥 有 或 涉 及 相 关 权 益 的 业 主 投 票 并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投 票 权通 过 可 以 使 用 , 使 用 完 后 , 由 拥 有 或 涉 及 此 部 分 权 益 的 业 主 分 摊 。b)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即 时 处 理 的 , 由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先 行 使 用 , 使 用 完 后 ,由 拥 有 或 涉 及 此 部 分 权 益 的 业 主 分 摊 。( 5) 物 业 管 理 用 房开 发 商 按 照 规 定 向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
28、管 理 用 房 产权 归 属 全 体 业 主 所 有 , 由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在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期 内 无 偿 使 用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 1) 除 买 受 人 所 购 买 商 品 房 所 属 区 域 外 , 其 他 区 域 的 所 有 规 划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功 能 规 划 、 组 团 设 置 及 布 局 、 环 境 设 置 及 布 局 、 公 建 和 配套 设 施 设 置 及 布 局 、 楼 宇 布 局 、 道 路 设 置 及 布 局 等 ) 、 开 发 时 间 及 开发 模 式 等 出 卖 人 均 有 权 做 出 调 整 , 最 终 以 政 府 批
29、准 的 规 划 方 案 为 准 ;对 于 这 种 调 整 买 受 人 同 意 不 提 出 异 议 ;( 2) 除 买 受 人 签 署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本 补 充 协 议 及 相 关 附 件 约 定的 交 付 项 目 按 约 定 日 期 交 付 外 , 其 他 项 目 ( 政 府 实 施 的 除 外 ) 的 交 付时 间 以 双 方 约 定 为 准 。( 3) 买 受 人 在 使 用 道 路 中 应 当 遵 从 出 卖 人 的 提 示 及 项 目 物 业 管 理 公司 的 管 理 , 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实 施 阻 断 道 路 、 封 闭 道 路 、 圈 占 道
30、路 、毁 损 道 路 设 施 、 随 意 停 放 车 辆 及 其 他 妨 碍 道 路 正 常 使 用 的 行 为 , 上 述道 路 含 道 路 中 敷 设 的 桥 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 ) 、 该 项 目 内 的 公 共 景 观 设 施 由 全 体 业 主 共 享 并 承 担 管 理 维 护 费用 。( 三 ) 、 关 于 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
31、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 ) 、 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 ) 、 由 于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下 水 、 煤 气 、 暖气 管 道 、 烟 道 、 电 路 设 施 、 公 共 污 水 井 的 检 查 、 维 修 等 ) , 出 卖 人 或物 业 服 务 公 司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进 入 买
32、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及 附 属 院 落 ,但 应 事 先 通 知 买 受 人 , 买 受 人 有 义 务 予 以 配 合 ,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 包 括作 为 及 不 作 为 给 出 卖 人 或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六 ) 、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与 现 场 示 范 单 位 可 能 存 在 部 分 差 异 , 买 受人 在 签 定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时 已 了 解 这 种 差 异 可 能 存 在 , 并了 解 这 种 可 能 存 在 的 差 异 对 其 所 购 房 屋 带 来 的 影 响 ;
33、买 受 人 同 意 所 购商 品 房 的 交 付 以 买 卖 双 方 签 定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包 括 补 充 协 议 ) 的约 定 及 交 付 时 的 实 楼 为 准 , 上 述 变 化 不 作 为 买 受 人 退 房 及 索 赔 的 理 由 。( 七 ) 、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 组 团 及 区 域 的 命 名 权 ( 含 更 名权 ) 归 属 出 卖 人 ;( 八 ) 、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
34、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
35、无关。( 九 ) 、 为 追 求 社 区 整 体 效 果 , 每 栋 住 宅 外 檐 装 饰 材 料 的 材 质 、 敷 设面 积 和 色 彩 会 有 差 别 , 出 卖 人 在 示 范 单 位 和 宣 传 资 料 中 所 示 商 品 房 的外 檐 效 果 将 会 根 据 小 区 整 体 要 求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 买 受 人 对 此 不 得 提 出任 何 异 议 。( 十 ) 、 按 面 积 计 收 的 各 项 费 用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确 定 前 , 按 照 合 同 约定 的 建 筑 面 积 作 为 计 费 依 据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确 定 后 , 以 产 权
36、登 记 的 建筑 面 积 作 为 计 费 依 据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十 一 ) 、 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 二 ) 、 该 房 屋 内 的 所 有 电 器 设 备 由 生 产 厂 商 直 接 提 供 保 修 , 具 体保 修 办 法 和 保 修 期 以 生 产 厂 商 提 供 的 保 修 文 件 为 准 , 若 因 该 等 电 器 设备 质 量 事 故 造 成 买 受 人 及 第 三 方 人 身 损 害 或 物 质 损 失 , 由 买 受 人 向 生产 厂
37、商 索 赔 , 出 卖 人 给 予 相 应 配 合 。( 十 三 ) 、 除 按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补 充 条 款 约 定 或 双 方 同 意 解 除 合 同外 ,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
38、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 四 ) 、 乙 方 了 解 ,项 目 的 地 面 规 划 将 有 可 能 根 据 规 划 的 调 整 而 进行 优 化 与 调 整 ,交 付 标 准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为 准 , 如 有 变 化不 另 行 通 知 。( 十 五 ) 、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通 讯 联 络 以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所 载 明 的 电话 、 传 真 和 通 信
39、地 址 为 准 , 双 方 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并 对 其 真实 性 负 责 。 一 方 联 络 方 式 如 有 变 更 , 应 在 变 更 后 五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十 六 )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中 , 书 面 通 知 的 送 达 方 式 为挂 号 信 或 特 快 专 递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要 地 方 报 纸 媒 介 公 告 送 达 ; 采 用 上述 方 式 , 通 知 的 送 达 时 间 为 ( 1) 挂 号 信 或 特 快 专 递 发 出 后 三 日 ,( 2) 或 公 告 见 报 三 日 后
40、 视 为 送 达 。 因 一 方 提 供 的 联 系 地 址 不 准 确 或 地址 变 更 而 导 致 对 方 未 能 实 际 收 到 相 关 通 知 的 , 后 果 由 责 任 方 自 行 承 担 。( 十 七 ) 、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可 向 平 顶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 采 取 非法 手 段 和 方 式 损 害 对 方 的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等 权 利 。 否 则 , 应 当 承 担 相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十 八 ) 、
41、 关 于 合 同 以 外 资 料 的 效 力( 1) 凡 在 签 约 之 前 买 卖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通 过 口 头 、 书 面 、 实 物 及 其 他形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口 头 讲 解 、 广 告 、 楼 书 、 示 范 单 位 、 沙 盘 、 模 型等 ) 所 表 达 和 提 供 信 息 都 不 再 作 为 确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依 据 。 出 卖 人的 售 楼 书 、 售 楼 广 告 中 的 资 料 、 数 据 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为 准 。( 2) 出 卖 人 对 规 划 建 设 范 围 之 外 的 环 境 、 公 共
42、设 施 、 道 路 交 通 等 的说 明 或 介 绍 , 仅 为 买 受 人 提 供 参 考 信 息 , 不 构 成 出 卖 人 的 允 诺 。( 3) 出 卖 人 展 示 的 样 板 房 功 能 仅 为 空 间 布 局 向 导 、 装 修 装 饰 和 家 俱摆 放 指 引 , 不 能 理 解 为 交 楼 标 准 或 合 同 的 样 品( 4) 因 比 例 或 表 现 方 法 所 限 , 部 分 附 属 物 或 构 筑 物 可 能 未 在 平 面 图和 模 型 上 标 示 。( 十 九 ) 、 在 “常 绿 桃 花 源 ”项 目 配 套 设 施 交 付 之 前 , 出 卖 人 有 权在 项 目
43、 内 进 行 该 项 目 的 广 告 宣 传 活 动 , 但 以 不 影 响 已 入 住 业 主 的 正 常生 活 为 限 。( 二 十 ) 、 “常 绿 桃 花 源 ”为 出 卖 人 商 标 。 ( 桃 花 源 不 是 出 卖 人 商标 )十 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1、3、4、37 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 200 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 30 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 100 米处为正在使用的
44、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 2011 年 6 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3、1
45、、2、3、5、20、21 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
46、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十 四 、 本 补 充 协 议 与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如 有 冲 突 , 以 本 补充 协 议 为 准 。十 五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之 未 尽 事 宜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的变 更 , 可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另 行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十 六 、 买 受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期 限 , 将 应 付 款 项 通过 出 卖 人 现 场 POS 机 刷 卡 或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于 出 卖 人 。十 七 、 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十八、本 补 充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 8 页。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