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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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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关 于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承 诺 书(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 申 请 人 除 提 交 本 承 诺 书 外 , 还 需 提 交 场 地 证 明 材 料 )注: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2、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3、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申 请 的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不 属 于 违 法 建 筑 、 危 险 建 筑 、 建 筑 物 内 的 公 共 部分 和 列 入 政 府 公 告 征 收 、 拆 迁 的 建 筑 。 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 、 已 知 悉 据 此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执 照 不 作 为 对 建 筑 物 合 法 性 的 确 认 、 房 地 产 权 属及 使 用 功 能 的 证 明 和 房 屋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的 依 据 。六、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七、知晓对因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申请人签署:年 月 日2 / 2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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