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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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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 济 法 知 识 点 整 理第 1 章 经 济 法 律 基 础 知 识1 . 试 述 债 权 与 物 权 的 区 别 ?答 :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不 同 , 物 权 关 系 的 义 务 主 体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表 现 为一 种 绝 对 权 和 对 世 权 ; 债 权 关 系 的 义 务 主 体 则 具 有 特 定 性 , 因 而 表 现 为一 种 相 对 权 和 人 权 。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不 同 , 物 权 关 系 集 中 反 映 为 支 配 权 , 权 利 主 体 可 以 直接 支 配 权 利 客 体 , 无 需 义 务 人 的 积 极 协 助 。 债

2、的 内 容 则 集 中 体 现 为 请 求权 , 即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特 定 的 给 付 行 为 , 不 能 直 接 支 配 权 利 的客 体 。 物 权 关 系 为 绝 对 法 律 关 系 , 因 此 具 有 排 它 性 、 优 先 性 和 追 及 性 等 绝 对效 力 。 债 权 是 一 种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 只 是 一 种 对 人 权 , 因 而 其 效 力 仅 限 于请 求 力 、 执 行 力 和 保 持 力 。2 . 物 权 变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 公 示 原 则 、 区 分 原 则 。 3 . 你 如 何 理 解 物

3、权 变 动 中 的 区 分 原 则 ?答 : 区 分 原 则 指 的 是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时 ,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与 物 权 变 动 的 结果 作 为 两 个 法 律 事 实 , 它 们 的 成 立 生 效 依 据 不 同 的 法 律 根 据 和 原 则 。 4 .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与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答 :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归 责 原 则 为 过 错 原 则 , 构 成 要 件 是 有 损 害 事 实 的 存在 、 加 害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性 、 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4、系 、 侵权 行 为 人 主 观 有 过 错 。第 2 章 企 业 法1 .设 立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答 :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合 伙 人 : 必 须 为 2 人 以 上 , 若 出 资 只 有 1 人 , 则 是 个 人独 资 企 业 而 不 是 合 伙 企 业 。 必 须 有 合 伙 协 议有 合 伙 人 认 缴 或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有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 合 伙 人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时 当 然 退 伙 ?答 : 作 为 合 伙 人

5、 的 自 然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个 人 丧 失 偿 债 能 力作 为 合 伙 人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销 , 或 者 被 宣 告 破 产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人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而 丧 失 该 资 格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3 . 合 伙 企 业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方 可 作 出 决 议 的 事 项 包 括 哪些 ?答 : 改 变 合 伙 企

6、 业 名 称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转 让 或 者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聘 任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担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第 4 章 公 司 法1 . 什 么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股 份 公 司 ? 它 们 的 主 要 区 别 有 哪 些 ?答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以 其 认

7、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有 限责 任 的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是 指 将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产 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按 其 所 认 购的 股 份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 。区 别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1 、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负 责 ; 2 、 股 本 不 必 分 成 均 等 股 份 ;3 、 股 东 人 数 有 法 定 限 制 ; 4 、 不 能 公 开 募 股 , 不 能 发 行 股 票 ;5 、 股 东 的 出 资 转 让 受 到 较 严 格 的 限 制 ; 6 、 公 司 的

8、财 产 不 必 向 社 会 公 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 资 本 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2 、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资 本3 、 股 东 人 数 限 额 不 一 样 4 、 股 票 可 以 自 由 转 让2 .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的 资 格 是 什 么 ?答 :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因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9、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序 , 被 判 处 刑 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 或 者 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执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 经 理 , 对 该 公 司 、 企 业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公 司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3年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 自 该

10、 公 司 、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3 . 简 述 公 司 人 格 否 定 制 度 。答 : 公 司 人 格 否 定 制 度 又 称 “揭 开 公 司 面 纱 ”, 是 指 为 阻 止 公 司 独 立 人 格的 滥 用 和 保 护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就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特定 事 实 , 否 认 公 司 与 股 东 各 自 独 立 的 人 格 及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 责 令 股 东对 公 司 债 权 人 或 公 共

11、利 益 直 接 负 责 , 以 实 现 公 平 、 正 义 的 法 律 制 度 。 4 . 简 答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别 规 定 。答 : 出 资 的 限 制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万元 。 股 东 应 当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出 资 额 。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该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身 份 公 示 : 一 人 有 限 责

12、任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登 记 中 注 明 自 然 人 独 资 或 者法 人 独 资 , 并 在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中 载 明 。 决 策 方 式 : 不 设 股 东 会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时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并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推 定 混 同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5 . 什 么 是 累 积 投 票 制 ? 其 立 法

13、 目 的 是 什 么 ?答 : 累 积 投 票 制 , 是 指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 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权 ,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用 。目 的 : 有 利 于 中 小 股 东 按 照 其 持 股 比 例 选 举 代 表 进 入 公 司 管 理 层 。 参与 董 事 会 的 活 动 , 保 护 其 利 益 。第 6 章 合 同 法1 . 简 答 合 同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答 : 平 等 原 则 ; 自 愿 原 则 ; 公 平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14、 则 ; 2 . 简 述 构 成 要 约 的 条 件 。答 : 要 约 必 须 是 特 定 人 的 意 思 表 示要 约 必 须 有 约 束 力 , 表 示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 , 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束要 约 必 须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 能 够 反 映 所 要 订 立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 3 . 简 答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况 。答 :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15、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4 .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有 哪 些 ?答 : 当 事 人 在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互 负 债 务 ; 双 方 互 负 的 债 务 同 时 届 清 偿 期 ;对 方 未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履 行 债 务 不 合 适 ; 己 方 的 对 待 给 付 能 够 完 全 履 行 。5 . 简 答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中 出 卖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答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租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的 义 务 ; 对 标 的 物 承 担 瑕 疵

16、 担 保的 义 务 。6 .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和 风 险 承 担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答 : 所 有 权 转 移 :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移 转 : 登 记 动 产 所 有 权 移 转 交 付 转 移 所 有 权 原 则A.现 实 交 付 : 指 直 接 占 有 的 移 转 a送 货 上 门 : 货 送 约 定 地 点 并 交 验 收 后b 代 办 托 运 : 办 理 托 运 手 续 后 c邮 寄 的 : 办 理 邮 寄 手 续 后d 自 提 的 : 出 卖 人 通 知 的 时 间 ( 合 同 约 定 或 合 理 的 时 间 )B.简 易 交

17、付 : 买 方 已 占 有 动 产 , 买 卖 合 同 生 效 时 移 转 所 有 权 C.占 有 改 定 : 卖 方 将 出 让 所 有 权 , 但 是 签 订 租 赁 、 借 用 合 同 等 继 续 占 有标 的 物 。 租 赁 或 借 用 合 同 生 效 时 所 有 权 移 转 。 D.指 示 交 付 : 动 产 由 第 三 人 占 有 , 卖 方 将 其 对 该 第 三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让与 买 方 , 指 示 第 三 人 向 买 方 交 付 。 合 同 生 效 时 , 所 有 权 移 转E.拟 制 交 付 :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的 单 据 ( 提 单 、 仓 单

18、 ) 合 同 生 效 时 , 所 有权 移 转 风 险 承 担 : 一 般 , 标 的 物 风 险 在 交 付 之 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交 付 之 后 由买 受 人 承 担 。 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 , 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外 , 买 受 人 应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风 险 。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 而 由 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交 付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的 , 买 受 人 标 的 物 交 付 时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风 险 因 买

19、 受 人 的 原 因 致 使 标 的 物 不 能 按 约 定 期 限 交 付 的 , 买 受 人 应当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出 卖 人 按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 买 受 人 违 约没 有 收 货 , 买 受 人 自 违 反 约 定 之 日 起 承 担 标 的 物 风 险 出 卖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交 付 标 的 物 单 证 和 资 料 的 , 不 影 响 标 的 物 风险 的 转 移 因 标 的 物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因 而 买 受人 拒

20、 绝 接 受 或 解 除 合 同 , 标 的 物 的 风 险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第 7 章 担 保 法1 . 抵 押 与 质 押 的 定 义 ?答 : 抵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某 一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 将 该 财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质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移 交 债 权 人 占 有 , 将 该 动 产 作为 债 权 的 担 保 。第 9 章 票 据 法1 . 简 述 票 据 行 为 的 有 效 要 件 。答 : 一 般 要 件 : 包 括 行 为 人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1、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内 容 合 法要 件 。特 别 要 件 : 包 括 票 据 必 要 事 项 之 记 载 、 票 据 交 付 。2 . 支 票 的 绝 对 记 载 事 项 有 哪 些 ?答 : 表 明 “支 票 ”的 字 样 ;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承 诺 ; 确 定 的 金 额 ; 付 款 人名 称 ; 出 票 日 期 ; 出 票 人 签 章 。3 . 我 国 的 失 票 救 济 制 度 有 哪 些 ?答 : 挂 失 止 付 ; 公 示 催 告 ; 诉 讼 ;第 1 0 章 知 识 产 权 法1 . 试 述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及 其 处 理 。答 : 侵 权 行 为

22、 :未 经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 在 相 同 或 近 似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使 用 与 注 册 商 标 相同 或 近 似 的 商 标 。销 售 明 知 是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的 行 为 。 伪 造 、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或 销 售 伪 造 、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标 标 识 的 行 为 。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 更 换 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 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 入市 场 的 行 为 。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商 品 上 , 将 商 标 作 为 商 品 名

23、称 或 装 潢 等 非 商 标 标 识 使用 , 并 足 以 造 成 误 认 行 为 。 为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 运 输 、 邮 寄 、 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 行 为 。将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相 近 似 的 文 字 作 为 企 业 的 字 号 在 相 同 或 类 似商 品 上 突 出 使 用 ,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产 生 误 认 的 行 为 。将 与 他 人 驰 名 商 标 相 同 或 相 近 似 的 文 字 注 册 为 域 名 , 并 且 通 过 该 域 名进 行 相 关 商 品 交 易 的 电 子 商 务 , 容 易 使 相

24、 关 公 众 产 生 误 认 的 行 为 。处 理 : 2 . 商 标 注 册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哪 些 ?答 : 申 请 在 先 原 则自 愿 注 册 原 则 一 件 商 标 一 份 申 请 原 则3 . 专 利 权 的 取 得 条 件 有 哪 些 ?答 : ( 1 )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符 合 的 条 件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 实 用 性 ;( 2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授 权 条 件 新 颖 性 和 独 创 性 ; 富 有 美 感 ; 不 得 与 他 人 在 先 行 取 得 的 合 法 权 利 相冲 突 4 . 专 利 实 施

25、的 强 制 许 可 有 哪 些 ?答 : 不 实 施 时 的 强 制 许 可 ;根 据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的 强 制 许 可 从 属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第 1 1 章 竞 争 法1 . 什 么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有 哪 些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答 :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是 指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损 害 其 他 经 营 者的 合 法 权 益 ,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行 为 。包 括 : ( 一 ) 欺 诈 性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1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2 仿 冒 他 人 知

26、名 商 品 ; 3 假 冒 他 人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4 在 商 品 上 伪 造 、 冒 用 质 量 标 志 , 伪 造 产 地 , 对 商 品 质 量 作 引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 2 )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3 ) 三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4 )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行 为( 5 ) 不 正 当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6 ) 不 正 当 的 有 奖 销 售 行 为( 7 ) 诋 毁 商 誉 行 为( 8 ) 搭 售 或 者 附 加 其 他 不 合 理 条 件 的 行 为( 9 ) 招 标 投 标 中 的 串 通 行 为( 1

27、 0 )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2 . 列 举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的 垄 断 行 为 有 哪 些 ?答 : 经 营 者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经 营 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具 有 或 者 可 能 具 有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第 1 2 章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1 . 产 品 缺 陷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答 : 具 有 “不 合 理 危 险 ”或 者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产品 。第 1 4 章 保 险 法1 . 投 保 人 有 哪 些 主

28、 要 权 利 义 务 ?答 :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义 务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及 时 通 知 义 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协 助 义 务危 险 程 度 增 加 的 通 知 义 务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的 义 务2 . 什 么 是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权 ?答 :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权 也 称 代 位 追 偿 权 , 是 指 财 产 保 险 中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险 人 的 损 失 后 , 可 以 取 得 在 其 赔 付 保 险 金 的 限 度 内 ,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转 让其 对 造 成 损 失 的 第

29、三 人 享 有 追 偿 的 权 利 。第 1 5 章 房 地 产 管 理 法1 . 简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概 念 和 方 式 。答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是 指 国 家 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一 定 年 限 内 出 让 给 土地 使 用 者 , 由 土 地 使 用 者 向 国 家 支 付 土 地 使 用 出 让 金 的 行 为 。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采 取 协 议 、 招 标 、 拍 卖 的 方 式 。2 . 商 品 房 预 售 应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答 : 已 全 部 交 付 出 让 金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30、; 持 有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安 提 供 的 预 售 商 品 房 计 算 , 投 入 开 发 建 设 的 资 金 达 到 工 程 建 设 总 投 资的 2 5 %以 上 , 并 已 确 定 施 工 进 度 和 竣 工 交 付 日 期 ;向 县 级 以 上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预 售 登 记 ,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 3 .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房 地 产 转 让 条 件 有 哪 些 ?答 : 转 让 房 地 产 , 应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 报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31、 , 经 批准 准 予 转 让 的 , 由 受 让 方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手 续 ,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出 让金 。凡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 自 行 决 定 可 以 不 办 理 土 地 使 用权 出 让 手 续 的 , 转 让 方 应 按 国 务 院 规 定 将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获 收 益 中 的 土 地收 益 上 缴 国 家 或 作 其 他 处 理 。 4 . 房 地 产 禁 止 转 让 的 情 况 有 哪 些 ?答 :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不 符 合 转 让 房 地 产 条 件 的

32、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规 定 、 决 定 查 封 或 以 其 他 形 式 限 制 房 地 产 权利 的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共 有 房 地 产 , 未 经 其 他 共 有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权 属 有 争 议 的 ; 未 依 法 登 记 领 取 权 属 证 书 的 ;法 律 规 定 禁 止 转 让 的 ; 第 1 7 章 劳 动 合 同 法1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答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用 人

33、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时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的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3 9 条 和 第 4 0 条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法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 续 订 劳 动 合同 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34、的 , 视 为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2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答 : ( 1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预 告 解 除 合 同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公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的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35、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法 履 行 ,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的 。( 2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即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巨 大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36、作 任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劳 动 者 的 原 因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 3 ) 经 济 性 裁 员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企 业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37、使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3 .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法 律 后 果 是 什 么 ?答 :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确 认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是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38、 ,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 然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 参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4 .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 用 人 单 位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要 对 劳 动 者 经 济 补偿 ?答 :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违 约 损 害 劳 动 者 利 益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同 的

39、;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用 人 单 位 无 过 失 辞 退 劳 动 者 的 ;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 劳 动 合 同 期 届 满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闭 、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0、 。5 、 对 消 费 者 权 益 问 题 发 生 的 争 议 ,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解 决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发 生 的 权 益 争 议 有 五 种 解 决 方 法 : ( 1 )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和 解 。 即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互 相 交 换 意见 ,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的 途 径 是 : 消 费 者 在 其 权 益受 到 侵 犯 时 , 带 上 有 关 证 据 ( 如 发 票 ) , 受 损 证 据 ( 医 疗 证明 ) 到 经 营 者 单 位 , 找 其 负

41、责 人 提 出 自 已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与 经营 者 磋 商 , 达 成 一 致 , 权 益 争 议 也 就 解 决 了 。 ( 2 ) 请 求 消 费 者 协 会 调 解 。 消 费 者 协 会 是 专 门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群 众 性 组 织 。 在 消 费者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有 职 责 去 保 护 , 受 理 消 费 者 的 投 诉 , 并 对 投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 调 解 是 其 一 项 重 要 职 能 。 调 解 必 须 坚 持 自 愿和 合 法 的 原 则 。 消 费 者 协 会 进 行 调 解 的 过 程 为 : 一 是 收 理

42、消 费 者 的 投 诉 ;二 是 消 费 者 协 会 要 求 经 营 者 处 理 、 答 复 ; 三 是 组 织 调 解 。 ( 3 )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发 生 争 议 后 , 在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得 不 到 解 决时 , 可 直 接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申 诉 , 这 种 方 式 具 有 高 效 、 快 捷 、力 度 强 等 特 点 。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行 政 机 关 主 要 有 : 工 商 、 物 价 、技 术 监 督 、 商 检 、 医 药 、 卫 生 、 食 品 监 督 等 机 关 。 ( 4 ) 提 请 仲

43、裁 机 构 仲 裁 。 指 消 费 者 与 经 营 者 就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 将 案件 提 交 有 关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裁 决 的 。 ( 5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向 法 院 起 诉 是 解 决 消 费 争 议 的 司 法 手 段 。 3 .1 5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日 的 由 来1 9 6 2 年 3 月 1 5 日 美 国 前 总 统 约 翰 肯 尼 迪 在 美 国 国 会 发 表 了 关 于 保 护消 费 者 利 益 的 总 统 特 别 咨 文 , 首 次 提 出 了 著 名 的 消 费 者 的 “四 项 权

44、利 ”, 即 : 有 权 获 得 安 全 保 障 ; 有 权 获 得 正 确 资 料 ; 有 权 自 由 决 定 选择 ; 有 权 提 出 消 费 意 见 。肯 尼 迪 提 出 的 这 四 项 权 利 , 以 后 逐 渐 为 世 界 各 国 消 费 者 组 织 所 公认 , 并 作 为 最 基 本 的 工 作 目 标 。 1 9 8 3 年 国 际 消 费 者 联 盟 组 织 确 定 每 年的 3 月 1 5 日 为 “国 际 消 费 者 权 益 日 ”。 同 时 , 选 择 这 样 一 天 作 为 “国 际 消 费者 权 益 日 ”, 也 是 为 了 扩 大 宣 传 , 促 进 各 国 消

45、费 者 组 织 的 合 作 和 交 往 ,在 国 际 范 围 内 引 起 重 视 , 推 动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活 动 。从 1 9 8 3 年 以 来 , 每 年 的 3 月 1 5 日 , 世 界 各 地 的 消 费 者 组 织 都 要 举 行多 种 多 样 的 纪 念 活 动 。 举 行 记 者 招 待 会 或 发 布 新 闻 公 报 , 向 公 众 介 绍 消费 者 组 织 的 活 动 情 况 ; 公 布 新 的 一 年 的 工 作 计 划 , 告 诉 人 们 消 费 者 组 织将 为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做 哪 些 工 作 。 同 时 , 唤 醒 消 费 者 的 自 我

46、 保 护 意 识 ;督 促 企 业 重 视 消 费 者 权 益 ;促 进 全 社 会 都 关 心 、 支 持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作 。而 今 , “3 .1 5 国 际 消 费 者 权 益 日 ”的 宣 传 活 动 已 经 成 为 具 有 广 泛 社 会影 响 的 、 意 义 深 远 的 社 会 性 活 动 。第二部分什 么 是 物 权 ?是 指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权 利 , 包 括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 什 么 是 表 见 代 理 ? 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

47、权 , 但 由 于 本人 的 行 为 , 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第 三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 , 而 与 善意 第 三 人 进 行 的 、 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 。什 么 是 重 整 ?是 指 债 权 人 申 请 对 债 务 人 进 行 破 产 清 算 的 , 在 人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后 、 宣 告 债 务 人 破 产 前 , 债 务 人 或 者 出 资 额 占 债务 人 注 册 资 本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出 资 人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重 整 , 即对 该 企 业 进 行 重 新

48、 整 顿 、 调 整 。 即 当 企 业 法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时 ,不 对 其 财 产 立 即 进 行 清 算 , 而 是 经 由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申 请 , 在 审 判 机 关的 主 持 下 , 由 债 务 人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协 议 , 制 定 重 整 计 划 , 对 具 有 重 整原 因 和 经 营 能 力 的 债 务 人 ,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上 的 整 顿 和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上的 清 理 , 以 期 摆 脱 财 务 困 境 , 重 获 经 营 能 力 的 特 殊 法 律 程 序 。什 么 是 要 约 ?要 约 是 当 事 人 一 方

49、 向 对 方 发 出 的 希 望 与 对 方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发 出 要 约 的 一 方 称 要 约 人 , 接 收 要 约 的一 方 称 受 要 约 人 。什 么 是 提 存 ?提 存 , 指 由 于 债 权 人 的 原 因 而 无 法 向 其 交 付 合 同标 的 物 时 , 债 务 人 将 该 标 的 物 交 给 提 存 机 关 而 消 灭 债 务 的 制 度 。什 么 是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是 一 项 免 责 条 款 , 是 指 合 同 签 订后 , 发 生 了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控 制 、 无 法 克 服 的意 外 事 件 ( 如 战 争 、 车 祸 等 ) 或 自 然 灾 害 ( 如 地 震 、 火 灾 、 水 灾等 ) , 以 致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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