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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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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及 民法相关制度,行为事件访谈法及star工具,BABEL 第五小组,四,第二节,民法相关制度,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章 节 内 容,一、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

2、样,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统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和当事人自觉实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特征:权利义务非均衡性、纵横统一性(复杂性)、责任统

3、一性、一定隶属性。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1.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各级权力机构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2).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公民 5.国家,(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经济职

4、权具有专属性、范围特定性、不可转让性;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法定的权限;经济职权的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职责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经济职责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经济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不作为的经济职责;二是经济行政机关被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3.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

5、.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管理性、赔偿性);,4.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

6、律约束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1、物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行为 4、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是指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定状态的过程。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情况而使得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发生变更,从而达到另外一种新的确定状态。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7、。()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绝对事件) 社会现象引起(相对事件),法律事实,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不依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概念: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进行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按照行为性质的不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主要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各种管理行为。如商标权、专利权的注册核准、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等。2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正常的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对违法

8、行为的制裁。,3司法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企业破产后,该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便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不能得到清偿的,破产企业的债务也依法免除,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这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最主要的经济法律事实。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按照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经济活动,如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管理行为、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经营、协作与竞争行为等。违法行

9、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实施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行为等。5其他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事件,概念: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控制的客观现象。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火灾、水灾、旱灾、地震、雷击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社会运动等。无论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都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要件: 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

10、,依据,原因,三者的关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任务二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率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 定形式(出租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车停车候客)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如果在超市里捡到别人丢的钱包(属于事实行为,不是以发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1、甲有一子两女,他在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

11、,将其所有的房屋6间、存款2万元由3个子女平分。甲于2000年4月23日去世。针对分遗产一事,其子与两女发生分歧,其子主张应多分,并认为:其父的遗嘱未经自己同意,不能执行;而两女主张按照遗嘱分配。甲之子遂起诉到法院。 案例2、甲从乙那里借款2万元人民币,丙以自己的便携式电脑为甲做质押,丙与甲订立了质押合同,但并未将电脑交付给乙。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准备用丙的电脑受偿,但丙表示反对而起诉到法院。丙认为甲、乙恶意串通而使自己收到欺骗,主张不能用自己的电脑为甲还款。,(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状况,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行为 VS 放弃

12、遗赠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效力:,2018年3月12日,A,B,C,合伙,双方法律行为,又称“交叉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合致行为”,是指多个当事人追求共同的目标所做出的意思表示。,1、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 赠与、借用、保证 2、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 保管、委托、自然人借贷,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了

13、对方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个利益的时候,必须为此而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以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种利益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任何报偿或者代价的法律行为。,(二)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区别有偿和无偿的意义在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不一样的:一般过失 VS 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14、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18年3月12日,所谓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指那些法律不要求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形式要件就能够使其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2018年3月12日,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

15、金合同 质押合同,(四)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赠与”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预期的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 负担行为,是指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财产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

16、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设定、转移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为处分对象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之外的财产权设定(债权除外)、转移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即以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处分对象的行为。 (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素的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有效要件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不

17、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有效要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4.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欠缺合法性1.重大错误2.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注:申请撤销1年内,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无法确定1.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代理

18、的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四、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任务三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A 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B 公交公司的售票员向乘客卖票C 甲委托中国银行进行外汇买卖交易,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以下四种行为不适用代理:第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 (婚姻登记、立遗嘱)第二,履行具有严格

19、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明星演出、专家诊断)第三,事实行为 第四,违法行为(走私行为、贩卖假酒),(四)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委托合同,被代理人,代理人,法律的直接规定,被代理人,代理人,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的指定,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的特征

20、,(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人的(2)再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五)禁止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21、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六)无权代理,1、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类型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未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七)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问题:被代理人死亡是否引

22、起代理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练习题,1、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荣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 )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2、下列行为中适用

23、代理的是( )A.立遗嘱B.专利申请C.法人成立登记D.侵权行为,3、下列行为中,必须本人实施而不许代理的行为有( ) A.合同行为 B.纳税行为 C.遗嘱行为 D.专利行为,4、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应由( )作出。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 B.被代理人作出 C.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 D.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同意,6、李某因公需出差二年,临行前将其一台刚买月余的34寸彩色电视机委托邻居王某保管,并授权王某以原价2/3以上价格出卖。李某出国后一年,王某的朋友杜某见该电视机质量不错,提出购买,但要求降价。经王、杜二人商量,由王某出面写信给李某,诈称电视机的两个重要零部件坏了,很难修理,有人愿出原价

24、1/3的价格,最好卖掉。李某信任王某,同意以原价1/3价格出卖。李某回国后知道真相,要求杜某按电视机原价2/3的价格补足差价。杜某则提出要退回电视机。但此时,电视机已因杜某家的电路短路被烧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 (1)王、杜二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8、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9、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B丙受甲之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C丁受甲之托接受赠与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10、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

25、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对此订购合同(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11、在( )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A、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并表示自己愿意继续进行代理行为B、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

26、权终止的D、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之一明确表示承认的,12、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事宜托嘱给丙,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损失:A、应付赔偿责任,因甲将香烟事宜委托给他B、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C、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D、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

27、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因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有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讨论:妻子以丈夫名义出卖房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江西省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

28、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上郭某的姓名系杨某所写,郭某姓名上的手印是杨某所按。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要求将购房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杨某按合同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刘某。郭某知情后,以事前未征得他同意,杨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杨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房屋及相关证件。,任务四 经济纠纷处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质的法律后果。 2.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法律的规定

29、为最终依据。,3.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特有责任。(一)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主要是财产责任):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单位: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 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三)刑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处理争议的方式

30、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2、仲裁和诉讼是平行的,二者不交叉,选择仲裁或诉讼,二者不能同时选择。,仲裁与诉讼,仲裁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经济纠纷。 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自愿原则(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不能达成仲裁协

31、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仲裁基本原则,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分析: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达。仲裁协议书面方式,口头无效。包括合同订立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

32、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的内容(须同时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具体争议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自主选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33、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随之失效。(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若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34、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例如:A、B企业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但出现纠纷时,A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如B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A的起诉。如B首次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B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诉讼,一、诉讼管辖,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管辖级别: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几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35、专属管辖等一般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接上页)特殊地域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36、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选择题 1: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

37、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 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 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 X地人民法院D. Y地人民法院,【答案 1】D【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多选题 2:上海的甲公司和北京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天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大连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

38、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上海 B. 北京 C. 天津 D. 大连,【答案】BD【解析】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北京)或者履行合同地(大连)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2、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三、诉讼时效,(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所丧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特征:(1)诉讼时效是法

39、律事实;(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含义: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诉讼时效的分类,2、特殊诉讼时效,概念: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明确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

40、(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受伤。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对此案法院( )A、不予受理,因为已过了诉讼时效B、在甲补充了有关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后才可以受理 C、应当受理D、不应当受理,因为本案过错难以分清。答案:A,【课堂练习*单选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吵架,被李某打坏牙齿要求损害赔偿的 B张某出租房屋,承租人拒付租金的 C刘女士购买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有破洞的 D赵小姐存放在超市的提包丢失的【答案】

41、ABCD,2)长期诉讼时效 : 长期诉讼时效属于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归纳:1.普通诉讼时效:由民通规定、普遍适用、2年。2.特别诉讼时效。由民法个别明文规定、个别适用 食品卫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42、短期诉讼时效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1年)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4年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计算。,1、几种特殊起算方式: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始起算。无履行期限不受20年限制,20年后可要求还款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43、,从期限到达时起算。,5)、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如外伤),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如内伤)。 6)、国家赔偿适用2年诉讼时效,从国家职务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受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诉讼

44、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止,1、 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以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条件:,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期间继

45、续计算。适用范围 :既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可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20年的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 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具备下面哪些条件( )A必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B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必须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件C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五)、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

46、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条件:,(1)必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同意履行义务。(2)该中断的法定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所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计算。适用范围 :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适用于20年的期间。,引起下列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A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B在时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C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中止中断,1年,3个月,1年,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1年,3个月,2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同意履行义务,(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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