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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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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 医 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严重者 可以免费咨询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为受害人索赔,先打官司后收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三) 交通 费、食宿 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2、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四) 康复治 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 辅 助器具 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

3、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 护 理费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第 3 款、第 34 条。(八) 一 级至四 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 资 ,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 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5、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九) 五 级、六 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 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6、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 60%,并由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

7、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十) 七 级至十 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 资 ,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 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4、备注:本人工资

8、,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 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十一)工亡待遇 标准1、丧葬 补助金标准:6 个月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 抚恤金(1)按 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

9、生前的工资。3、供养亲属范 围:(1)职 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申请 供养 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10、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五 )工亡 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 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 的;(六)工亡 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 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 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一次性工亡

11、补助金(1)标 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13 年的上年度2012 年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565 元。)24565 元*20 倍=491300 元。(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的丧葬补助金、第(二) 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十二)因工外出 时发生事故或在 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 发工资 。2、从第 4 个月起停 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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