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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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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 )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3、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者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4、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

2、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5、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 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者“主要问题” ,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6、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7、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8、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因、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9、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

3、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0、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11、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12、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13

4、、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14、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15、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 ,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16、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17、涉外合同:是合同行为或者合同关系中介了外国因素的合同。1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19、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以船舶为

5、运输工具,经由海路将货物从一国的装运港运至另一国的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的协议。20、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关系。21、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22、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23、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者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2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6、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2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26、国际商事仲裁:一般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布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27、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28、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提

7、取案件所需的证据。29、国际商事和解:又称为国际商事协商或谈判,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或者公平原则,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30、国际商事调解: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31、系数公式:运用某种连接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3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所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

8、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33、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为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34、准备法:指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实体法规范。35、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3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题、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

9、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所谓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指规范

10、私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范。3、连接点及其分类连接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他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分类:第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第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第三,连结点也可分为单纯的实事和法律概念。4、冲突规范的定义和特点、类型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 )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特点:第一,冲突规范具有

11、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第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第三,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5、反致的定义和分类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分类:(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单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

12、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有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2)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 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有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3)二重反致: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6、反致的构成要件导致反致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

13、,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二是各国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了相同的连结点,但各国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7、先决问题定义及条件定义: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 ,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条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2)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

14、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8、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适用的情行(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3)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5)排除适用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6)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9、法律冲突的定义及分类(1)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2)人际法律冲突: 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15、(3)时际法律冲突: 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10、法律规避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定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使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是有目的的,有故意的规避某种法律。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11、国民待

16、遇原则定义和特定定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与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特点:(1)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是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也就是说国民待遇已经变成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12.最惠国待遇原则定义和例外定义: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他已经给予或将来要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

17、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1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1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所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 12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15.法人

18、属人法的适用范围(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16.法律行为法律冲突的表现17.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级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的法律适用:(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也即代理权的关系。(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3)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18.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2)与人事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3)无主土地物的物权。(4)国家财产。19、知识产权法

19、律冲突的主要原因及表现:(1)主要原因: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不同立法规定依然存在。即使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约束的国家,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也都是“国民待遇” ,因而在权利的原始取得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之间,处受有关国际条约的硬性规定约束以外,各自实行的都是“独立保护原则” ,因而具体的制度尚有赖与各国国内发的规定。即使在国际条约之间,也并非没有冲突存在。(2)表现:在一国产生的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迫切需要各国像对待在自己领域以外依他国法律取得的债权或物权那样,加以承认和保护产生了诸如欧洲专利,比荷卢三国集团专利等跨

20、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为了实际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不断完善,趋同化的趋势明显加强。20、特征履行说与合同自体法:(1)特征履行说:是为解决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如果当时人之间未选择法律时应怎样确定合同的准据法的问题的,并且甚至可以说它实际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2)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意欲适用合同的法律,或者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示表达,也不能从情况中推定出来的场合,是指与交易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21、提单的含义、法律意义、分类:含义: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所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

21、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法律意义:(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分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提单上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4)根据提单上对收货人的记载方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5)按提单内容繁简分为全市提单和简式提单(6)根据提单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指示提单和电子提单22、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当

22、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适用范围:一、仅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而且,受公约支配的事项也只限于丄述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 公约不适用与以下的销售(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种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

23、电力的销售公约不适用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这就把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劳务合同明确地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三、 公约只就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及货物保全等项内容作了规定,对其他事项则未涉及。四、 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 买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2 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自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

2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起,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情形下,从买方收售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是适当时间内收受货物,则从货物已交给他处置而他违反合同而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到买方承担。23、国际破产的概念也称“跨国破产” ,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24、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缔约地法律(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在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2)适用合同履行地法(3)适用合同准据法(4)适用合同天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2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海上风

25、险 外来风险(2)承保人承保的损失: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货物部分损失主要包括货物共同海损与货物单独海损。(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海上货物是指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费用,对此费用,保险人予以承保并赔偿。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26、保险单的定义和分类(1)定义: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2)分类: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流动保单和预约保单27.票据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定义:票据行为时使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法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本

26、行为(或称主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或称从票据行为)特点:(1)要式性 一般法律行为采用方式自由原则,但是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2)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该项记载与实质关系不相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来加以变更或补充。(3)无因性 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实质关系为前提,但一旦票据行为成立之后,即使其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因而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28.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及定义1.汇付 是指付款人用汇兑

27、的方法,通过第三者把应付给对方的款项交付给对方。2.托收 是指债权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凭票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支付方式。3.信用证 是由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4.国际保理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客帐代理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支付方式。29、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二、适用法院地法三、适用与侵权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侵权行为自体法)四、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而以法院地法加以限制五、一般以侵

28、权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六、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七、在侵权冲突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八、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九、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30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最基本的准据法,是被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普遍接受的。(2)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海商法第 273 条第 2 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3)适用船旗国法船旗国法是指船舶所悬挂的气质所属国的法律,又称船舶注册地法。

29、这一规定体现了还是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31.还难救助的定义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南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者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哪一水域。广义上的救助既包括对人的救助又包括对物的救助;狭义上的救助仅指对物的救助。海南救助是从纯救助开始的,后来发展成为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救援,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二十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合同救助是指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32.共同海损的处理规则33.国际商事仲裁定义及特点定义

30、: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正义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由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来解决国际商事正义的法律制度,从而区别于国内行政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仲裁。(2)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民间的、非司法性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区别于国际民事诉讼。(3)国际商事仲裁既然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中立第三者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来实现对争议的解决的,从而区别于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和解。(4)国际商事仲裁主要通过中立第三者作出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解决所提交的正义,从而又与一般的调解相区别。34.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

31、效力(1).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一方面,因仲裁协议约定的特殊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除能自行协商和解外以及双方都放弃仲裁,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该争议另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原则上都只能就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提交仲裁,而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承认和参与涉及超出范围事项的争议的仲裁,有权对仲裁庭就该超范围争议所进行的仲裁及其仲裁提出异议。(2)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家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是有关仲裁机构形式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依赖于

32、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国际公约及很多国家的国内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国家的法院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论述题1、.国家豁免理论中的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理论: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来源于主权者平等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不允许任何国家对他国及其机构和财产行使主权权利。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主权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能认为它在从事

33、统治权活动时是一个人格,而在从事事物权活动时又是另一个人格。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它还主张,如果采用限制豁免说,为了判定国家行为的性质,要求其他国家的法院依据国内法进行识别,这等于说国家所为的行为要受到外国法院和外国法律的支配。显然,这都是同国家主权原则不相容的。限制豁免理论:主张国家只能对其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或是无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区分国家行为性质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现在,赞成国家行为性质标准的占多数,在识别国家行为性质上,他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限制豁免说实际上市通过对“商业行

34、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的主权提供的了借口,因而与国家主权原则是不相容的,它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是不科学的。2、.拒绝和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3、涉外继承中的单一制和区别制这是涉外继承问题中采取法定继承方式处理继承案件的两种制度。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表现形式为两种:(1)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2)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质

35、所在地法。总之,以上两种基本制度各有优缺点,就单一制而言,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但最大的缺陷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质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而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烦琐。我国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的事区别制,关于法定继承以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国家豁免理论中的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1)绝对豁免说。他主张,国家及其财产的豁

36、免来源于主权者平等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这一原则不允许任何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行使主权权利。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题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另外,他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加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它还主张,如果采用限制豁免说,为了判定国家行为的性质,要求其他国家的法院依据国内法进行识别,这等于说国家所为的行为要受到外国法院和外国法律的支配。显然,这都是同国家主权原则不相容的。(2)限制豁免说。它主张,国家只能对其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或事务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区分国家行为性质的标准主要有三

37、种:目的标准、行为性质标准和混合标准。现在,赞成国家行为性质标准的占多数,在识别国家行为性质上,他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限制豁免说实质上是通过对“商业行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的主权提供了借口,因而与国家主权原则是不相容的,他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是不科学的。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范围:一、仅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而且,受公约支配的事项也只限于丄述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

38、权利和义务。二、 公约不适用与以下的销售(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种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公约不适用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这就把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劳务合同明确地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三、 公约只就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及货物保全等项内容作了规定,对其他事项则未涉及。

39、四、 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 买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2 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6、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例外、以及中国关于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定适用范围:(1)对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失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例外(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2)与人事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3)无主土地物的物权。(4)国家财产。中国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40、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86 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此外,它还规定,土地、随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不动产。中国 1992 年 海商法第 270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失,适用船旗国法律。第 27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登记过的法律。第 272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 1995 年民用航空法第 185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第 18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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