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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足与改进.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691516 上传时间:2019-12-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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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 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2.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替代方案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规定,使评价单位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唯一” 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这样就可能使决策部门和公众无从选择,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评价,即使有别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

2、的方案进行评价,这样就会使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作用降低。3.评审体制的规定存在不足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利益,尤其是牺牲与其邻近的它地的生态利益,如在与它地接壤处建立废弃物仓库等。这样,一些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项目,就有可能会通过各地自己的审批而被准许付诸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名存实亡。 4.环境评价的审批不健全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这容易使政府为了地方

3、、短期的目标而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滋生腐败。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权力过大而引起腐败的产生。 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中都没有体现,这也是造成我国环保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在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虽实行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广度、深度不够,且多数由公众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只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而在政府审批决策时,很少组织听证会等形式的公众参与。6.

4、法律责任的不健全 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对环保部门审批结论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机制,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没有全面做出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环保单位、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相应责任,但其中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这是一大缺陷。评价制度对于评审各个阶段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是很明了,要对其有更细致的规定。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 1.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评活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环评作为完善环评的重要内容,对政策、立法等活动开展环评对决策

5、科学化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全面地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及时对某项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终止,以防止在政策上产生失误和误导,把立法、政策纳入环评之内,这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最好方法。 2.环评内容应引进替代方案机制 科学决策应遵循择优原则,即在决策的几个方案中权衡利弊,最终确定最佳方案。在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时,立法中应规定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这样才能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预防为主的思想。所有可能的项目替代方案必须在对一个具体项目做出承诺之前,对它的费用和效益进行审议,包括方案、选址、技术、工艺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虑。3.完善环

6、境影响评价的评审体制 建议采取两级评审体制,即被授权的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和被授权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赋予两种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设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以完善审批机关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在某种意义上的重合问题应明确具体的编制机关,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5.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 (1)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 (2)完善参与的具体程序 (3)明确处理公众意见的基本要求 (4)参与主体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5)公众参与权能的司法保障 6.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评主体的规定应当细化 (2)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要恢复原状 (3)应对未采纳公众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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