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乐 清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2013 版 )( 试 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十一月- 1 - 0 - 0 -目 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01第三章 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03第一节 建筑间距03第二节 建筑退让05第三节 竖向设计10第四节 建设项目绿地16第五节 日照分析19第四章 交通市政工程19第五章 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21第六章 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4第七章 附则27附件 1 术语28附件 2 用词规定29附件 3 经济技术指标表30附件 4 用地适建规定表31- 0 - 1 -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我市城市
2、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
3、和本规定。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
4、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2 -2.3 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2.4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
5、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 80%。2.5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表一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 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建设项目类型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高度大于24 米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高度大于24 米 -用地面
6、积下限值(平方米) 3000 5000 1500 3000 20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a)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b)因城乡规划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3 -合并的;c)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6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适建规定。(详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2.7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第三章 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
7、制第一节 建筑设计3.1 为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共利益、相关利益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有从事建筑设计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2 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3.3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将传统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3.4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
8、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3.5 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设计单位的创新意识,打造美丽乐清,对 24 米以上(包含 24 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或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另定);按法定要求需招投标的建设- 4 -项目或大型建筑群及工业园区应先通过招投标优选方案设计或概念性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总平面设计及效果图预审,预审合格后再进行方案图设计。 3.6 为保证城市景观及建筑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加层。已建项
9、目如需加层应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进行评估;新建项目如需考虑以后加层,应在方案文本中明确说明、在结构设计上予以考虑并附加加层后的效果图。3.7 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高层建筑裙楼需注重细部设计尽量采用石材外墙,裙楼屋面宜采用园林绿化或做装饰图案;沿街主立面或涉及住户安全的严禁采用错层阳台。3.8 各类建筑入口一般应设置雨棚、台阶。台阶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内凹式入口、骑楼建筑及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出入口的建筑可不设置外挑式雨棚。3.9 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沿外墙设置外挑或内凹花架、花池等构件。3.10 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城市景观带设置的空调室外机
10、等各类构件(附着物)应做好隐蔽处理,并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3.11 办公建筑(含商务写字楼、商务办公)3.11.1 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餐厅及其附设厨房外,不得在办公单元设置独立厨房。3.11.2 办公建筑除作为公共空间的平台外,不应设置房间阳台。公共平台原则上应封闭。确需外露的,平台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集中设置。外露平台分层设置的,每层不超过一处。3.12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增设色彩管理的内容。a) 在规划条件中,根据相关规划,明确色彩作为指导性内容。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色彩方案纳入审查。在色彩方案中,应说明与相邻
11、区域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协调性的内容。- 5 -c) 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保使用颜色与方案一致。第二节 建筑间距3.13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14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满足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规范和日照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款规定的间距要求。危房原址改造不受本条款限制。3.15 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3.15.1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 S32M,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2m,同时不应小于
12、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1.1 倍。 见图 1、图 2。L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 H(单位 m);L : 两建筑间距(单位 m); 住宅或非住宅住宅SS : 建筑面宽(单位 m); - 6 -3.15.2 住宅建筑非正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且两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小于 12m。但遮挡建筑高度小于 10m 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间距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1.0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
13、偏西的方位角3.15.3 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9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见图 3、图 4。LL 0.8H 且 L9mL住宅高度 H住宅高度 H住 宅 住 宅图 3 L住宅住宅 高度 H 图 2 S- 7 -3.15.4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3.16 高层住宅与周边建筑的间距3.16.1 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按表二 控制: 表二高层住宅 与北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 与南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 与东西侧低多层 住宅间距面宽32m 0.33H
14、1+0.5H2且24m 低多层住宅 为南北向 低多层住宅为 东西向面宽32m 0.5H1+0.5H2且24m12+0.5H213m 24mH1 为高层建筑高度 H2 为低多层建筑高度 L 为建筑间距见图 5、图 6。L低多层住宅S S32mL=0.33H1+0.5H2 且 L24m注:S 为高层住宅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 m。高层住宅H2H1S32mL=0.5H1+0.5H2且 L24mH1 为高层建筑高度 H2 为低多层建筑高度图 5住宅高度 HL L住宅L0.8H 且 L9m住宅 住宅高度 H图 4 - 8 -L高层住宅L=12+0.5H2 低多层住宅H1H2图 63.16.2 高层
15、住宅与高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 控制:表三高层住宅面宽 南侧高层住宅面宽32m 南侧高层住宅面宽32m建筑间距 0.33H1+12m且24m 0.5H1+12m且24m见附图 7。L高层住宅S S32mL=0.33H1+12m 且 L24m注:S 为高层建筑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 m。高层住宅H1S32mL=0.5H1+12m且 L24mH1 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 图 7 3.16.3 超高层建筑对受其遮挡的建筑原则上按日照分析要求进行间距控制,可不按上述高层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同时应满足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50 米;当超高层建筑本身或者其东、西、南侧为住宅建筑时,
16、超高层建筑与其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 24 米。- 9 -3.17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3.17.1 住宅建筑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间距按垂直关系控制。3.17.2 住宅侧向山墙之间间距,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 6m,高层与低多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9m,高层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13 米。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3.17.3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3.17.4 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面宽(
17、s),是指建筑物的总面宽,包括外墙东西侧出挑的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3.17.5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与南侧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5m;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见图 8。L老年公寓等住宅或非住宅L15m3.17.6 当北侧现状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技术规定要求时,南侧新建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北侧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要求。图 8- 10 -3.17.7 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
18、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计算其建筑间距,不相交则计算其侧向间距。见图 9。计算侧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图 93.17.8 计算建筑间距时,当南北向突出外墙的阳台、楼梯间及出挑的构筑物等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面宽的 1/3 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总进深。3.17.9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消防等相关规范控制。第三节 建筑退让3.18 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按图则执行。图则未明确建筑退让要求的,按本章规定执行。3.19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消
19、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 。3.20 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相邻地块沿用地边界的建筑间距按照规划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相邻地块建筑为住宅或本地块建筑为住宅时,其离界距离满足下列各款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本章第二节相关要求。3.20.1 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 10、图 11 所示退让用地界线。- 11 -3.20.2 低多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应按图 12、图 13 所示退让用地界线,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3 米。0.5H1 且5m0.4H2 且5mH1图 11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H 2 H1H23m3m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0.5H1 且5m用地界线H12图 10
20、低多层住宅 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HH1H20.5H2 且5m5m0.4H2 且5m- 12 - 0.4H1且 5m低多层住宅 低多层住宅低多层住宅 低多层住宅 图 12 0.4H25m 5m 0.4H2 且5mH H2 H H21 10.5H15mH1 H20.5H25m低多层住宅3m低多层住宅3m图 13 - 13 -3.20.3 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南北向相邻时,应按图 14、15 所示退让用地界线。0.5H212m高层住宅面宽32m0.33H312m12mHHH123高层住宅面宽32m高层住宅0.33H212m(0.5H2)0.5H1 0.5H312mHHH123低多层住宅 低多
21、层住宅 面宽32m(32m)高层住宅图 153.20.4 高层住宅与用地界线东西向相邻时,应按图 16、图 17 所示退让用地界线,且最小间距应满足下列图示要求。5m图 14 - 14 -12m 12m0.4H1 且5m 0.4H3 且5m低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低多层住宅 HHH123图 163.20.5 超高层建筑与用地界线相邻时,应按图 18 所示退让用地界线。15m35m15m 15m超高层建筑3m 6.5m 6.5m 6.5m低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图 17- 15 -3.20.6 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均为非住宅建筑时,其退界距离应结合消防间距确定,且不应小于 5 米。3.
22、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四控制:表四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较窄道路控制)(m)类别后退距离红线宽度(m)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12(含 12)以下 2 7 12 3 8 1312 -18(含 18) 3 8 13 5 10 1518-24(含 24) 5 10 15 5 10 1524-40(不含 40) 5 10 15 7 12 1740 10 15 20 10 15
23、 203.22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宽道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条件另行确定。3.23 建筑退让高架路直线匝道的,按照40m 道路退界;退让曲线匝道的,按照 3.22 条执行。3.24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主要出入口一侧,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学校、医院等人流聚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小于 400 平方米的集散空间。3.25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允许低、多层建筑阳台及主体等突出部分挑出。
24、对在多层建筑退让基础上加退的高层建筑,允许不超出沿街面宽三分之一的阳台、飘窗等突出,但突出不得超过 2 米。3.26 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 16 -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相邻建筑地下室连接通道除外)。确有困难的,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论证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地面建筑退界小于 3 米的,地下室从其退界,但应满足自身管线接入和安全要求。3.27 建筑物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边界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3.28 建设用地范围内围墙和门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3.28.1 围墙设置不得影
25、响城市景观。3.28.2 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1 米。3.28.3 大门及高度小于 5 米的单层门卫设施与围墙成一体设置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与围墙一致。3.28.4 规划统一使用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地块,如分属不同建设方的,不得分隔道路(基础设施)单独设置围墙。 3.28.5 相邻地块的围墙设置,以土地权属为界。第四节 竖向设计3.29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 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遵循以下要求:a) 如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场地坪标高,
26、场地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则以周边主要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 0.2 米作为场地标高。b) 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且高差超过 0.3 米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在报批建筑方案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c)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但场地起算点标高以周边主要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 0.2 米。- 17 -d) 特殊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块,另行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节 建设项目绿地3.30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3.31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
27、型绿地:a)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 100%计算。b)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五表五绿化类型 要 求 折算系数悬空高度2.2m 100%2.2m高度1m 50%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高度1m 不予计算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c)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生产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系数,见表六:表六要 求 折算系数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
28、 30% 100%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 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d)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18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见表七:表七绿化类型 要 求 折算系数平均覆土厚度1m 100%高度1m平均覆土厚度1m 30%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高度1m 20%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屋项绿化 高度18m 20%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垂直绿化、阳台绿化、铺装地摆盆花均不计算绿地面积。e)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
29、:按植草砖铺设面积的 20%计算。3.32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规划河宽小于 10 米时为 5 到 8 米,10 米到 20 米时为 10 米,大于 20 米时为 15 米,确实实施困难地块、建筑密集地区,沿河绿带最小宽度需达到水利部门要求的河道控制管理保护范围。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 30 米。局部困难地段可缩至 10-30 米。3.33 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新建居住区(住宅) 30商业中心 20工业企业 15仓库、港区、车站 20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30商住楼、商办 25- 19 -
30、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35备注:1、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配建的城市核心区和旧城改建区域的商业中心,在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配建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2、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 3-5 个百分点,旧村改造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25%。 第六节 日照分析3.34 日照分析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3.35 日照分析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居住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是指以建筑柱网自然划分,除厨房、卫生间、餐厅之外具备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学习等活动的使用空间。b)独立式、联排式单间民宅,总建筑层次
31、超过(含)3 层的民宅,其 3 层以上(含 3 层)的居室都应达到日照标准。总建筑层次在 3 层以下的,应确保至少有一层的居室都达到日照标准。c)当违章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应根据规划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且不考虑违章建筑违章部分的日照要求。当违章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则应考虑其遮挡影响。d)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建模高度做如下统一(在修规中已明确的除外):1)裙房:第一、二层裙房层高为 4.5 米,第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层高为 3.6 米。2)标准层住宅每层层高为 3 米,非住宅每层层高为 3.6 米。3)女儿墙高度为 1.5 米。4)屋顶楼梯间及构筑物高度为 4.5 米。3.36 旧区改造时新建
32、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间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对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不得降低原建筑的日照水平。第四章 交通市政工程- 20 -4.1 各级城市道路工程应当以对应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道路地面和地下工程进行统一设计,并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本规定。 4.2 规划编制成果应按相应层次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内容出具,作为后续规划审查依据。4.3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依据控制性详
33、细规划推荐的横断面形式进行设计优化完善,快速路宜为快速车道加辅道形式,辅道等级宜达到次干道以上标准;主、次干道的断面形式宜为两块板以上形式;支路断面宜为一块板形式。4.4 道路纵断面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宜小于各级道路纵坡度最大推荐值,同时支路路段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6%,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的有关规定。4.5 各城市等级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为弧形连接,道路规划红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低等级道路的宽度。4.6 道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沿线交叉口应同步纳入工程设计;公路先行借用城市道路空间进行建设的工程应依据市政道路功能进行统一设计,并做好工程实施衔接。4.7 地下管线应控
34、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同类型管线应按照同沟同井原则进行设计建设。4.8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设置:a)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横向过街管道应集中综合设置;b)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管(沟);- 21 -c)沿城市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敷设燃气管、给水管、综合通讯管(沟);4.9 电力高压线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表八。表八高压等级 走廊宽度控制 M10KV 10M35KV 20M110KV 25M220KV 40M500KV 75M4.10
35、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在非道路系统进行埋设,管径在 1000 毫米以上的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 15 米的市政廊道。4.11 110 千伏以下(含)高压输电线路进入规划建成区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敷设地下电缆;规划建成区内现有 110 千伏以下(含)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电缆。4.12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最外侧铁路边沟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但不得小于 15 米。4.13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城市旧城区及旧村可适当减少距离,
36、但不得小于 30 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沿县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县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沿乡道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乡道公路边沟距离不得小于 5 米,公路兼作城市道路时,沿线建筑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要求。第五章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22 -5.1 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停车楼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5.2 地下室停车库出入口坡道标高在-2.2 米以下部分退界距离按地下室标准执行。5.3 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表九住宅停车配
37、建指标、表十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表九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项目 机动车(车位/户)户建筑面积200或别墅 2.014010000) 1.2中型商业(100010000) 1.4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 1.4行政办公 其他行政办公 1.3其他办公 1.1注:1、地块内总停车位应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按照地块内不同住宅套型的停车位总和计算,总停车位=500 个的应另设置不小于总停车泊位 10%的公共停车位。2、各类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5.
38、4 当地块内有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混合时,公共停车位、非住宅建筑规定配置的停车位应独立集中设置,并方便使用。5.5 高层建筑地块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特殊困难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论证确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5.6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 (库)。5.7 规模较大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 5 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
39、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第六章 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6.1 建筑面积和建筑容积率计算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房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问题,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省房产测量规范,结合乐清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6.1.1 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房屋面积测算均按照本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24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计算面积,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本规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作为收缴地价款及配套费的结算依据(除已明确规定应收缴的建筑
40、面积外)。如遇该实施细则调整,从其调整。6.1.2 对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a)消防前室兼作住宅阳台的,不论是否封闭,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b)凡进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含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均计入实际建筑面积指标,并在总平中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注明。c)墙体外保温层、装饰层在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计入主墙体厚度。6.1.3,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的界定a)按实施细则及本规定计算的地面以上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b)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低于 0.
41、3 米,且其进深自墙体内侧向外超过 0.8 米或净高大于 2.2 米(含)的按飘窗挑出墙体外部分的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不得认定为飘窗,应按其窗台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c)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等必备设备及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外,其余功能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该条款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合同)。d)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停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位于停车设施紧张地段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多层立体式停车楼,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楼用
42、于公共服务配套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e)建筑架空层按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但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学校建筑用于学生活动、医院建筑用于病人活动的底层架空- 25 -部分,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且单个空间不小于 400 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纯剪力墙结构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底层架空空间。 f)超高层建筑内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该部分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立面景观问题。g)住宅建筑(包括宿舍)层高大于 4.2 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建筑
43、层高大于 5.4 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住宅门厅和跃层式住宅、别墅等的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非跃层式住宅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 5.4 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入容积率指标。h)办公及宾馆建筑层高大于 4.5 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 6.0 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宾馆多功能厅、会议厅、集体设置的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i)商业用房空间分隔大于 2000(含)的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6.0m(含)或 7.8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倍或 2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 1000 (含)2000的,层高大于 5.5m(含)或7.2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倍或 2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用房空间分隔为 500 (含)1000的,层高大于 5.0m(含)或6.5m(含)的,分别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倍或 2 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