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工作职责,更好地为审批对象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首席代表行政行为界定首席代表是指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负责人。二、首席代表职责 (一)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及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凡属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业务审批工作接受本部门和中心双重指导,凡属中心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只接受中心领导。(二)首席代表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
2、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协调和督促部门内部相关处(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负责参加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联席会;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对需呈报上一级或抄报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咨询回复等各项工作。(五)负责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与使用。(七)负责定期将中心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八)负责本部门
3、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三、首席代表条件(一)首席代表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二)首席代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办理要求,了解掌握和遵守中心的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三)首席代表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网络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技能。四、首席代表选任程序凡进入中心的各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委派本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或主管进驻项目处(科)室的处(科)级以上干部任窗口首席代表,并向中心备案,同时填写中心首席代表登记表。五、首席代表考核监督(一)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首席代表
4、的领导,明确职责,充分授权,使首席代表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任,保证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二)中心按照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对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进行考核、评比。(三)入驻中心的首席代表每月在中心的工作时间不能少于 90%(其余 10%的时间可在本部门工作),如本部门有事,应向中心请假,不得擅自脱岗。如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退回原部门,另行委派首席代表。(四)首席代表如出现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将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并对其问责。(五)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首席代表应保持相对稳定,其履职期限至少为一年。如需调整,必须事先函告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