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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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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年龄误告条款,新保险法第32条对年龄误告进行规定 其一是投保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其二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三是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利息的问题,保险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关于年龄误告处理方式基本沿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多收保费无息退还。但是在处理“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时,通常在条款中则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的利息”。保险公司之所以有以上这样规定,其理论根源在于:年龄误告是投保人故意和过失之故,因此在投

2、保人需要为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案例分析,2000年7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为64岁,经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11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年龄6

3、5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自杀条款,“自杀”成1534岁人群的首位死亡原因,中国平均自杀率为2310万,每年自杀死亡人数为28.7万人。在中国,自杀死亡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占相应人群死亡总数的19,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3倍,农村老年人自杀率高于城市老人5倍,自杀条款的内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4、,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案例分析,某40岁汽车司机张某酒后驾车撞人,一重伤终身残疾,有关部门判定责任由司机一人承担,对伤者负责,因压力恐惧等原因,张某白天精神恍惚,晚上夜不能寐,终精神错乱而自杀。生前张某曾于2004年10月购买人寿保险,自杀时间为2005年8月。案例2:某18岁女学生因男友抛弃导致心情沉重而自杀。生前曾于2005年2月购买人寿保险,自杀时间为2006年10月案例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自杀,父母打牌回家后发现。该童父母曾于2006年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

5、害保险,自杀时间为2007年11月,我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美国的自杀条款,美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有关自杀的条款就规定,无论清醒或神经错乱,被保险人所致的死亡危险,通常在保单签发后一年或二年内才列为免负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限内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须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起一年或两年后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至于伤害保险

6、仅以伤害为保险范围,所以被保险人的自杀,保险人一律概不负责任。,德国和日本的规定,被保险人自杀者,保险人概不负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他们将自杀完全排除再保险范围之外,立法理由主要与严格维护保险法上的“危险客观性”有关 ,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是保险人当然的除外责任。,3.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

7、,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优缺点,优点: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以免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减轻经济压力,缓解一时的危机。保险合同的效力尚存,出险后,依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缺点:由于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如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理赔,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那么保险金就会减少,保障就会受到影响。,适合人群,这种方法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经济危机,并非长久之计。毕竟保单的现金价值很快会用完,而保障的质量也会下降。所以,只适合短期周转不灵的人士。,选择性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现金价值垫缴保险

8、费。否则,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4.战争除外条款,我国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现行条款中,均明确注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都列为“保险除外责任”。专业人士指出,如果消费者投保了传统的常规险种,而保单未扩展承保这类风险,这就意味着如果记者在战争采访中因为战争行为而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硝烟里吃蟹-“中国战争险“每人500万,新闻晨报记者从平安保险公司了解到,赴伊拉克

9、采访的中央电视台水均益等一行5人,每人都将获得5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据悉,这将是中国保险公司为战争意外提供保险业务的第一大单。,二战时候的战争险,苏军:战争保险根本没有.抚恤金.MS我们看到的影视书籍中,只有一张死亡通知书 日军:战争保险根本没有.抚恤金.没听说过.可能军官会有?具体金额? 中国军队:战争保险.保险是个什么东西?好吃吗? 抚恤金.可能中校以上才有.死亡通知书.绝大多数士兵都没有死亡通知书.和家人基本生 意大利:全部投降,几年以后回到快乐老家,二战时期的保险单,日本昭和年间,为了纪念裕仁天皇被立为太子时为各军官在日本明治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投保的养老保险单,保单面值约1000元,5

10、.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险所有人的权利等。 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他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普遍。,保单持有人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等。 7、指定新的所有人。,6.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

11、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复效与订立新合同的区别,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复效的条件,(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

12、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案例分析,1998年8月27日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一份某终身寿险,保险金额3万元,年缴保费1500余元,交费期20年。至2001年8月张先生已按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四期保险费,按合同约定,第五期保险费应交日为2002年8月27日,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该保险合同失效。直到2004年4月张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按照复效规定,保险公司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健康情况,,案例分析,张先生告知于2003年10月13日200

13、3年12月29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提供的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因双侧巩膜黄染,全身乏力半月余入院,B超提示:胆总管下端占位性病变,穿刺活检病理报告示:胆总管管状腺癌,行抗肿瘤药物(化疗)、支持等治疗,出院后继续定期化疗。根据张先生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做出拒绝复效,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复效的三种结果,通常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做出以下三种决定的其中一项: (1)同意复效被保险人健康情况没有改变,保险公司按照当初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条件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2)附加额外保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已经发生改变,但仍然在保险公司可以保障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重新审核后赋予

14、新的承保条件加收额外的保费。 (3)拒绝复效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在失效期间严重恶化,已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保障的范围,保险公司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案例二,1998年11月,陈某为妻子游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万元,交费期20年,从1999年开始缴费,受益人为陈某。 此后,陈某在前两期均按期缴费,但在缴第三期时,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缴纳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 2001年7月,经陈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陈某补缴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保险合同当月复效(恢复生效)。 2002年9月,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自杀身亡,陈某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合同所规

15、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这一条款予以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6.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单贷款,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规定为 8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规定为70%;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规定为 70%;友邦保险公司规定为70%。保单贷款不仅在贷款的金额上有较大的限制,而且保单贷款的时间也比较短,一般最多只有6个月。保单贷款在贷款金额

16、和贷款时间上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贷款必须支付高于存款的利息,因此在进行保单贷款之前应加以慎重考虑。,保单转让条款,保险单有现金价值,可作为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等情形)。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同时转让一些未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抵押品。保险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转让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也未出现规定了此款的条款。,优点,保单转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寿险保单的持有人在长期的缴费过程中,如果丧失了缴费能力或者急需大笔的资金,必须将寿险保单变现,会有三项选择:退

17、保、保单质押贷款和保单转让。退保和保单质押贷款都是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基础,退保的手续费较高,而质押贷款除了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外,获得贷款往往仅为保单现金价值的80%90%。这两种选择都是以保险人确定的格式条款或退保手续费率来进行,被保险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优点,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转让只需办理相关的保单变更手续,无需支出退保金或保单贷款,保证了保险公司资金的稳定。另外退保的减少也使得统一险种项下能够容纳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使得风险能够被更好的分散,保证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绝对转让,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

18、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抵押转让,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在公证处办理了受益人变更的公证书之后,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是无效的。,受益人条款,读者阿雯:今年2月,我的男友阿忠遇车祸身亡。他弥留之际留下一份文书,称如果他有不测,则将他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险的受益人由他的父母变更为我。我遂持该文书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请问: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有法律依据吗?,答:,你男友已在保单中指定其父母为受益人,因此,其不能在遗嘱中将保险金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予以处置。此外,受益人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保险法第63条中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显然,你男友在变更受益人时没有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你不能凭男友的遗嘱获得保险金。,受益人条款,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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