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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学习读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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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学习读书笔记1 概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它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一定组织原则,分工合作,依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和引导建筑企业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效果的过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必须借助有序、科学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顺畅,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最终的效果是共同监督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引导、刺激建筑企业自主重视安全生产。1.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 2003

2、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列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 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规定1、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3. 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 施工单位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4、 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 其他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 提供器械设备和配建单位的安全责任2. 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3. 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3.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4. 安全事故的处理事故等

4、级划分(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 1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案例 2原

5、告:封被告:国道指挥部(以下简称国道指挥部)被告:道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一、基本案倩1996 年 3 月,308 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年 8 月 15 日晚 9 时,乌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 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 15800 元。 原告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 35000 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 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

6、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 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 125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 司对造成乌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2)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依法不承担民事责

7、任。 (3)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第 125 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乌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道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上列费用的确定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计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5 条、第 119 条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道桥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 20000 元,本案诉讼费 1300 元,由被告道桥公司负担。三、案例评析民法通则第 125 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8、、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施工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人道桥公司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也无其他警告标志,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也就是说,道桥公司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对专业知识的影响学习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使我对港行专业从事的相关工作有了一个更加明确的了解。让我懂得了工程建设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分工合作,了解了所需要依照的一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单位安全责任;勘察、设

9、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一些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规定有了一定了解。熟悉了国家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尤其是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有了非常明确的认识。首先了解了事故的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接着是事故的报告,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像正确的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做相应的报告。以及随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所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三,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对工程职业的影响工程建设安全法规让我全面了解了本职业所需要遵循的一些法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还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等让我对一项工程在建设前所需要了解并遵循的一些法律条文有了初步的了解,让我对我即将从事的职业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从施工前,到施工时,以及事故发生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去做都有了初步的了解。让我对这个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未来有了更多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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