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教师要明确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主体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品德行为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控制或促使改正不良品德行为。而教育惩戒则是在教育过程这一特殊、具体的情境中的一种惩戒,是学校或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一个下位权力,是教育的一种次要的辅助手段。在我国,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学校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很多老 师简单的用体罚来代替了惩戒。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体罚是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负面的,造成学生发展上的障碍;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最 终是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惩戒是激励、表
2、扬等正强化教育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采用具有强制性的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手段。(二)教育惩戒的适用原则1.教育性原则:这是教育惩戒的优先原则。惩戒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而是为了戒。教育 惩戒的教育性要求要确保教育手段人性化,要求学校在教育一个孩子的时候要更具有人情味,尊重孩子的尊严和权力。2.教育惩戒的平等原则:惩戒应该是就事论事,而不应该就任论事。我们要惩罚的是学生做错的事,要把人和事分离开来。学生犯错要接受惩戒,但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 产生偏见。教师不应带着有色眼镜看学生,按照自己的标准给学生打上好学生、坏学生的标签。3.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教师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要考虑合
3、乎事物本质的要素。允许两件事情在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是必然的,就不能纳入教育惩戒的范畴。比如,孝 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不能因为学生不孝就让其退学。(三)我国惩戒权的法治现状有待改善我国现行的教育法、 小学管理规章,都 规定可以对学生进行处分,但是 处分是不是就是惩戒?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是不是就是处分权,是不是完全统一的?如果不是, 惩戒还需要得到法律认可。一般来讲,处分不能完全等同于惩戒。另外,教育立法所规定的处分形式也有待商榷。关于教师惩戒权 四、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惩戒与体罚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
4、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 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 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 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
5、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 ,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 就会变成体罚。例: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 罚站 5 分钟,立竿 见影,睡意全无, 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 10 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 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
6、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 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 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 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 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际上,是否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从整个教育过程着眼,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节课、某一项活动,不能把在教室上课当成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从 长远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的
7、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使命是“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同时,犯 错误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尊重,其他学生的受教育 权也应该尊重,当某学生上课疯闹,影响到老 师的上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时,老 师如果不马上排除这种妨害,任其发展,必然会侵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 权。因此,为维持上课秩序,老师自然要采取
8、一些合理合法的惩戒方式,口头制止、批评劝告等,甚至由其他教师带离教室。 教师惩戒权虽然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采用的 惩戒方式要合理合法,既不能侵犯违规者的受教育权,又能维护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限度,把学生带离教室进行教育是惩戒,但如果罚他一星期不让上课, 这就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 3、惩戒教育与尊重教育 现在教育界普遍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强调对学生生命个体的警畏,注重 对教育个体的呵护和尊重,要求老师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对话,学校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自由的空间等,效果十分显著。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在培养未成年人成才的道路上,任何一
9、种教育思想也不是万能的,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既需要和风细雨, 灿烂阳光,也需要暴风骤雨,电闪雷鸣,否则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也经受不住大风大浪的考验。教 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只能因人、因事、因情、因境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手段,才能保证相应的教育效果。 提倡尊重教育,并不等于迁就学生的过失, 赏识学生,不能连缺点一块赏识,完整的尊重教育离不开惩戒,尊重是前提,惩戒是保障,教 师行使惩戒权促使学生改正缺点,健康成 长,正是对学生生命个体的最大尊重。 五、行使惩戒权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惩戒原则 1、 依法惩戒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 违
10、法,不侵权。建议学校或有关教育部门应该对惩戒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 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综合考虑,制定出具体办法, 让老师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易于操作。 2、适度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要掌握分寸,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隐私权,避免情绪性、非理性惩戒,禁止体罚性惩戒,要适可而止。 3、尊重人权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惩戒要以尊重为前提,以爱护为目的,避免 给学生心理带来负作用。要充满爱心,要依据学生心理,善于设身处地,启发学生自己反省,对学生的改进要及
11、时肯定。 4、个别差异原则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规定: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针对学生不同的体形、年龄、性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注意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慎重,以言语为主,个别学生以不公开为原则,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既达到 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5、适时原则 惩戒要有时效性,一方面对违规言行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已 经改过,老师要及时肯定,而不是一味惩戒, 对于情绪激动的学生要先做教育工作,待情 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 6、程序保证原则 惩戒应符合正当程序,要把被惩戒事由、有关校 规、相关证据等事先通知被惩戒学生,并应给予充分的公
12、开的辩论机会,公平、公正,不公开为例外。老师有举证责任,证据要充分,令人信服。学生 对自己的处分不服,有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二)惩戒方式 科学明确的惩戒方式应由教育部门进行规范,让学生明确,家长了解,体 现在学校章程里,老师有法可依,学生有据可查。 目前,可供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 1、言语责备。适合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对于那些初犯或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老 师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制止学生。 2、罚站。仅限于上课打磕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由上课的老师行使,不准赶出教室外罚站,时间不准超过 10 分钟。 3、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分三种:只写检查交给老师、在班 级当众作检查、
13、在全校大会作检查。 4、点名批评。分在班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 评。 5、剥夺特权。只限于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与受教育权无关的权利,如 课外活动小组、公益活动等。 6、增加作业。适合于贪玩不认真写作业的,时间不能超 过 20 分钟,如罚作业重做、抄写一遍生字等。7、带离教室。适合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 的老师制止不了的,可由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 8、留置办公室。学生拒不悔改、回到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由专门教师进行教育或心理辅导,时间不得超过两节课。 9、没收物品。对于学生手中的管制刀具、淫秽物品、非法读物等,应当没收返还家长或上缴公安机关。 10、赔偿损失。损坏学
14、校财物或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 11、警告。较严重的惩戒方式,适合于全校范 围内的批 评方式。 12、记过。最 严重的处分,记入档案,影响日后生活。 13、开除。适合那些已经触犯刑律被判徒刑的学生,小学不能开除学生。 14、其他适当措施。 采取何种惩戒方式由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合理为之,学生改正后应撤消处分,绝对禁止把体罚当成惩戒。 六、总结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教育 惩戒是无法回避的,也是不能取消的,教师应该利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规范学生的行为, “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