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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三种话语及实践探析推荐.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059764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5.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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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三种话语及实践探析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纠纷实际上属于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的构成形式,反映的是社会成员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性,甚至滋生敌意的社会互动形式或社会关系联结。正因为纠纷或冲突的解决方式与它所嵌入的特定社会的文化结构以及它所蕴藏的功能条件和价值取向有内在联系,我们才要去关注现实生活中纠纷的发生机制、解决路径及社会效果。在当代中国,对纠纷与冲突的研究很自然地被纳入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语境当中。因此,这不仅是一个理论解释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选择的问题。本文引入话语这一概念,旨在对法律社会学视域下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理论命题做出梳理,以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把

2、握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方向。 一、概念厘清:话语、权力与合法性 通过不同的方式诠释和争论事情,就构成了话语。此处使用话语这个词的意义,不同于语言学家所指的基于具体话题而产生的言语的对话内容及行动的情境过程,而是将话语理解为一种反映性的社会表达、一种建构性的社会实践。因此,本文对话语的理解采用了与福柯使用话语一词时相同的理解。 在福柯看来,如果没有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权力关系自身就无法建立和巩固,同时也无法实现,话语以微妙的、隐含的方式行使权力话语的力量在于它既是斗争的直接目标也是进行斗争的工具。应该说,这里的话语是一套建立在更宽泛、更深刻的理解背景下产生的概念:话语根植于特定的社

3、会制度中,承载了社会文化,也诠释了社会文化。作为内含某种行动一致性的系统概念,每一种话语都包含着证明其自身合理性和进行意义解释的行动指令,还内在地隐含着关于人们为什么以某种方式行事的理论。因此,福柯所言的话语的权力过程就是通过对某种行为或事件的命名、意义的解释、动机的确定所进行的赋权,每一种话语也就暗含着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一个人学习并内化了一种特定的话语之后,它就成为其意识的一部分,话语的力量正是来源于话语的文化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这种自然而然的控制状态。 从这种认识出发,话语就体现为一种权力,话语表达就是权力的行使过程。无论是话语的内化性习得还是话语的选择性使用,都暗含了人们对某种文化形式和

4、行动指令的正当性(合法性)认同。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话语分析不仅是对社会事件进行思考的方式,更是对事件内在正当性(合法性)进行理解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话语不仅表现出多元性,更呈现出话语的竞争与转换,在纠纷或冲突化解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秩序实际上是某种话语在竞争与转换中获得了支配性地位的结果,而社会秩序的形态也是由这种支配性话语的内在特性及获取支配性地位的情境过程所决定的。 具体到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研究,美国法律人类学家梅丽教授在诉讼的话语一书中曾经运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底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进行了研究:一方面,法律话语道德话语治疗性话语构成了美国司法诉讼中的三种话语;另一方面,这三种

5、话语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发生适时性转换的。结合中国实际,本文对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的话语进行本土化建构: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构成了三种基本的话语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纠纷解决中的话语界定也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时代意义上的梳理。 二、道德话语 道德话语即传统话语、日常话语。它不是指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内所流行的纠纷解决话语,而是指以中国传统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道德伦理作为主导规范的话语体系。 从思想根源上看,儒家思想是以礼为中心构建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其核心价值在于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对纠纷持贬抑态度。昂格尔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研究指出,礼的概念

6、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含义,礼是等级性的行为规则,根据个人相对的社会地位而建构人们之间的关系;礼是特殊的、具体的行为标准,不是普遍的、抽象的行为标准,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并因人而异;礼是非制定的,不具备公共性,不被看作是国家机关的产物。因此,在道德话语中,基于礼而衍生出来的仁义信孝等基本价值要素都被赋予了内在的正当性,而人情更成为道德话语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所谓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具体到意识形态,道德话语秉承的是一种实质正义的价值观。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滋贺秀三指出,实质与形式是相对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是建立在情理而不是形式正义的基础之上的,往往是将对立双方的社会关系

7、加以全面而整体的考察,追求的是常识性的衡平感觉。因此,道德话语之于纠纷的解决,追求的是相对的正义而非绝对的正义,这种规则观念往往还包括了对行为的动机、意图的揣度,而不仅仅指行为的后果。这其中,实质正义是指无论是通过非正式手段进行的民间调解,还是通过正式手段的法律诉讼,纠纷解决依靠的手段不是纠纷第三方毫无章法的随意专断或处置,尽管正式的法规极其有限,但由儒家道德和意识形态所制定的律文仍然可以给纠纷的解决提供恒长的、实用的、可预期的指导。B11在中国传统社会,纠纷处理被认为是一个尚礼重情、强调当事人同意的过程,当法理与人情不太协调时,法理需要向人情不断妥协,并适应整个社会。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

8、,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话语反映出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国家的官方话语会渗入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构成了普通民众在纠纷解决中常用的话语策略,比如儒家的和为贵中庸比邻而居等;其二,由于国家无力、无意提供一套相应的处理民间日常纠纷解决的机构和权力组织络,百姓在社区中需要发展出一套在具体细则上区别于官方表达的话语系统,这也正是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即便如此,地方性知识仍然保留了儒家伦理说教所强调的人情面子乡情等观念,在这一点上,道德话语在官方(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和融合。正如梁治平等学者指出的暌理准情,缘情定法 B12,情礼法贯穿着共通的精神和原理,息事和妥协成为地方官在处理

9、寻常词讼时优先考虑的目标 B13,利于当事人未来利益的最大化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是道德话语在纠纷解决中的正当性所在 B14。在当代中国,这种内含传统型权威的道德话语所体现出的模糊哲学在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并没有经历大的变动,反而历久弥新。 三、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 B15 主要是指由中国共产党缔造的、为了一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目标的话语体系,其核心就是将纠纷及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理念当中。从时间关系上看,政治话语经历了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治话语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变化,但总体上仍受制于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意识形态;二是社会结构(组织形态);三

10、是当时的政治利益或政治局势。 在革命时期,政治话语在纠纷解决方面建构的重调解 B16 观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地区,沿用农民的习惯以及使用非法律人员充当司法工作者成为当时力量薄弱的中国共产党所必须仰仗的力量。从动员策略上看,中国共产党虽然也整合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息讼和为贵等要素,但更主要的是通过革命动员的方式,通过发动走群众路线的干部和党员积极分子的方法将纠纷的解决纳入到促进人民内部团结、宣传革命理念、建立新政权的过程之中,同时还兼具治病救人的现实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式司法就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化下被赋予了优越于西方对抗式司法的宏大理想。因此,纠纷当事人的私人

11、委屈也为更大的政治问题所超越和压制。B17 正如陆思礼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时期,纠纷解决的标准已经被政治化了,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问题、替代性的解决方法甚至纯粹是纠纷的发生都已经渗入了政治意义。B18 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亦可被视为应用政治话语解决纠纷的典型代表。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官方的意识形态在全能型社会的框架下增强了政治话语服务于新中国建设的意蕴,也被认为是一种巩固社会主义政权、颂扬共产主义新道德的重要手段,重调解也成为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延续。比如,强调阶级出身、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判断政治立场的正确与否成为判断社会主体行为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

12、标尺,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从实践操作上看,中国社会特有的广阔的多层级组织(纵向的行政系统与横向的单位制)为政治话语之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政治话语中,国家对社会的全能型控制关系体现得尤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震动,政治话语不再追求总体性社会下的阶级出身和政治立场的绝对正确,虽然依旧融入了道德话语的某些内容,比如应用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类似的表达,但显然已经偏离了尚礼重情的道德维度,转而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成为这一时期政治话语内在合法性的本源。同时,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

13、现代意义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深入人心,民众在使用政治话语时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以阶级成分和政治立场为划分标准转向以追求地位平等、制度公允为核心的利益诉求。B19 从话语看这一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者既不是道德话语之于纠纷解决所体现的融合与疏离的关系,也不是改革开放前的全面控制关系,而是类似于黄宗智所说的国家与社会呈现出一种全面的对话和互动的关系 B20。 总之,政治话语经历了从共产党建设到国家建设的演变历程,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创制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和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政治领袖自身的超凡性品格,因此,政治话语内含了魅力型权威。B21在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之于纠纷解决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在革

14、命哲学的本色下不断强化其本身的社会功能 B22。 四、法律话语 法律话语主要是指以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为导向、以保障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强调程序正义的话语体系。 现代法律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二是在法律共同体内,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即必须相信立法形式和执法形式的正确程序。B23 法律话语在纠纷解决中始终秉承形式理性,通过对基本规范流程的控制实现法律所认可的价值追求。一方面,政治、道德、伦理观念虽然可能进入法律系统成为实质正义的要素,但这些观念必须被控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不被法律认可的规范或价值不能通过法律系统得到伸张。另一方面,由法律授予或认

15、可的法律命题是从抽象的司法定理中逻辑地演绎出来的,法律因此获得自律性,且独立于统治者的意志和外在环境的反复无常。B24 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之间的张力就表现为对法律的认可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program ),即所谓的程序正义。这样,法律始终拒绝把程序的价值还原成社会固有的道德、国家的实质性权衡、群众舆论,也拒绝将道德和实质正义置于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上。B25 从这一角度讲,法律话语实际上凝练了一套始自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并在现代社会得以成熟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 自 19 世纪开始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悖论社会 B33,定义悖论的理论预设正是一个世纪

16、以来人们所标榜的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而儒家传统、社会主义传统、西方法治传统的时代融汇又使得这种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愈发凸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既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更是一个重建文化自信的实践历程。从根本上讲,转型期本来就是一个多元权威的磨合期,也是一个不破不立的调整期。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法律话语衍生于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各自的文化源流不一致,所指代的合法性生成系统也不相同,法律话语在官方表达层面拥有绝对的权威,但在日常实践中并非具有绝对的合法性认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三种话语之间的关系协同与权威配置。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指出:每种文明的形态都必须去发

17、现最合适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没有永恒的法律,因为适合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不断发展的文明状况相适应,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B34 因此,我们所欲实现的不一定非得是西方式的法治社会,但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规范社会。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讲,法律并不是一个纯客观的法律文本或文件,而是法律主体赋予其意义的构成物,法律规则不是现实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法的核心是人们在情感的互动中达成的对法的理解和体验 B35。话语在规范意义上就体现为法,而话语内在的合法性认同正是在社会主体对法进行意义解释和情感体验的层面上影响着当今中国的法治实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

18、,任何复杂的法律秩序或它的一部分都永远不会构成一种绝对一贯的体系,任何特定的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都可能具有一种混合的特性,只是它的基本形态会更接近于某一种类型。B36 作为后发展型国家,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坎坷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突破规范式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知识隐喻:要实现规范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需要移植法律话语来实现纠纷解决与秩序建构的制度化、常规化,也需要政治话语提供国家建设动力上的革命精神,更需要尊重道德话语在伦理保障方面的模糊哲学;可以容许多元,但不能允许破坏秩序底线的多元,可以赋予法律话语的现代性意义,但不能忽视盲目操作可能带来的现代性后果。 在全世界都在学习中国模式的时候,我们应该有足够

19、的底气重拾文化自信,在充分整合三种话语共通精神的基础上寻找一条超越左与右的发展道路,这正是国家治理模式转型背景下思考现代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考验中国智慧的前瞻性讨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创始至今,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在发展道路上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将马克西主义大众化对中国来说是十分符合国情和实际发展走向的决策,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立,中国的发展走向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一问题是很必要的。 1.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意识形态正在形成,社会结构的变革还未完全结束,而外来政治势力又对中国的

20、发展加以干扰,所以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情势所需,从各个方面分析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都是必要的。 1.1 马克思主义本身要求向大众化方向发展 总结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完成的,且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马克思主义发展仍然要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再利用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现实社会实践,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也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主体,实践可以将物质转化为意识,因此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质需要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这样才能实现以人民大众为主体,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发展;其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性

21、质特征是开放的,也就是一切发展的基础都面向人民群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个发展开放的马克思主义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实践过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发展,因此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也是我国以人为本基本属性的必然要求;最后,从中国的性质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中国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要求一切的实践,进步,发展都要以人为本,这是符合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且,马克思主义并不同于单一个体的英雄主义,它要求人民群众的群体性,必须经过群体性的实践和建设才能实现共产主义,从这一点来看,实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是十分必要的。 1.2 意识形态的建立需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对于一

22、个国家来说意识形态是决定国家发展的软实力,意形态的不健全是导致国家发展受阻的根本原因,而我国正处于意识形态的成熟时期,社会转型正在进行,从而导致意识形态的保护层十分薄弱,在国际大环境下我国正面临着许多外来文化,物质,观念的考验,因此要想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上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进行修正,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同感,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是必然要求;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全国人民思想的统一这两个目标都要求推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的大众化。当今社会外来意识形态,社会多元化的变革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坚定中国特设社会

23、主义信念坚定不动摇,就必须要全社会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发展时期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的错误认识,才能统一人民群众的思想,坚定共同理想不动摇。 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马克思主义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带来了许多问题与挑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中的思想行为错位 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坚定不移的信仰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是要想实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大众化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多元的社会价值观使得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产生了偏差,而党和政府个别干部的行为思

24、想错位更使得这个问题雪上加霜。人民群众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第一直观的是来自于党和政府的公职人员,他们是马克思主义最直接的践行者,也是人民群众的标杆力量,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态度,因此,他们的思想作风一定不能出现任何差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干部出现了作风不正,工作失误等影响十分恶劣的现象,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严重的破坏了马克思主义在人民群众心中所树立的形象。党和政府各级干部思想与行为的严重错位加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对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产生十分严重而深远的影响。 2.2 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形式不利于大众化的推行 一直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是依靠实践进行

25、的,理论研究者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其进行升华,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来说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但是对与普通人民群众来说,理解马克思主义则是一件需要高层次,高水平的问题。现今的马克思主义传播途径比较单一,人民群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通过文件来学习,这使得人们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只是形式上的理论,和实际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加上理论中的许多内容比较晦涩难懂,群众总是感觉枯燥繁琐,这些现象都阻碍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推行。 2.3 思想的推行与人民根本利益不相适应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以人为本的,那么它的发展目标就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马克思主义的推行往往并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根

26、本利益,甚至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人民群众对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误解与抵触,对马克思主义的不信任,忽视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这些人民群众的片面观点使得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推行越发的困难。当然这些看法的背后也为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一切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为本才能更好更快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FAN) 3.总结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是一个会一直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的重大课题,而它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目标的基本任务之一。在前人总结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在摸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这一历史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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