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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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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case1: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 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一审法院拒绝受理。 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Case2: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得赔偿40万美

2、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波兰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普遍做法 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匈牙利,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是国

3、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律上的责任。因此,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被不少国家所遵循,但在当代人员交往频繁、交通发达,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一国,而其结果却可能在另一国产生,对此时如何确定行为地的问题,各国的规定也存在分歧。,何为侵权行为地?,(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这种主张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尔后为瑞士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所采用。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8条第1款也采纳了这一主张。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法。如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77节及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41条即这样规

4、定。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62条第1款:“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尽管如此,遭受损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债,依债务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内有住所时,依当事人本国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1898年日本法例的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

5、,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法还进一步规定,在外国发生的事实,尽管依照日本法的规定为不法,但如果被害人没有依日本法律所承认的损害赔偿和其他处分时,也不得提出相应的请求。,英国法院在实践中也坚持重叠适用侵权认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但它是以法院地法为主,只参考行为地法。菲利普斯诉埃尔案:被告在牙买加革命时殴打了原告,并将原告监禁,当时被告是该岛的行政长官。本案诉讼前,牙买加议会通过了一项赔偿法案,对于在动乱期间所采取的行动不加追究,虽然埃尔的行为在英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即牙买加法律,该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女王法庭驳回诉讼。,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

6、院地法,在菲利普斯诉埃尔一案的审理中,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 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而且对该类诉讼,英国法院常常适用法院地法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 (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1999年德意志联邦

7、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1)侵权行为自体法,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美国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第145条规定:1、对有关侵权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第6条规定的原则,应适用与侵权行为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密切联系的州的实体法。2、在依第6条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有:(1)损害发生地;(2)加害行为发生地

8、;(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4)当事人之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上述因素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商量。,评价,(1)积极意义弥补了传统刚性原则的弊端,赋予裁量空间,有利于侵权领域法律选择的弹性化,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 (2)消极意义标准抽象、模糊,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扩大,这种任意性一方面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得这一理论被用作扩大本国法适用的借口。 (3)应对策略在立法中附加配套规定或必要的司法解释,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三、中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9、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侵权行为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案例:,一经常居所在日本的韩国人金某来中国旅游,借中国公民李

10、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侨居在日本的韩国籍公民,也是来中国旅游的。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出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李某的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海上运输致旅

11、客死伤、行李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适用碰撞地法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旗国法;双方均有过失,亦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碰撞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

12、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规定,如果碰撞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如果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但都属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都适用该国法律,即船旗国法。,(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适用船旗国法2、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的,中国的有关规定,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13、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案例:,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发生在空中的

14、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分别确定准据法: 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登记国法 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记国法 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或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南斯拉夫冲突法第29条规定:如果造成损害赔偿之责的事件发生在航空器内,则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应视为损害赔偿之债的事实发生地法律。,巴斯塔曼特法典第289条至294条对航空器碰撞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在领空内发生的意外碰撞事件,如果碰撞各方属于同一国旗国,

15、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碰撞各方不属于同一国旗国,则适用当地的法律;如果是出于过失的同一国旗国的飞机碰撞事件,则适用当地法律。在公海上空发生的意外或者有过失碰撞事件,如果碰撞各方属于同一国旗国,则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碰撞各方不属于同一国旗国,而碰撞是出于过失,则该碰撞事件应依被撞飞机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调整。,196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特拉蒙塔纳案时,对赔偿责任就适用了加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该案的受害人是一个住在美国马里兰州的居民,它在巴西乘坐一架美国海军的飞机时,在里约热内卢上空被一家巴西航空公司的飞机碰撞致死。原被告之间就适用什么法律发生很大的争执。根据巴西航空法的规定

16、,对航空事故伤亡者的最高赔偿费为10万科鲁塞罗(当时价值170美元),远低于美国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根据传统的空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在被碰撞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被碰撞方也就是美国的法律,但是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巴西的航空法,理由是巴西是最关心此案赔偿问题的国家,它的航空法是为了保护它年幼的航空运输事业而订立的,因此考虑到利益因素,应该适用巴西的航空法。,中国的有关规定,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

17、致旅客死伤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国际公约如华沙公约有规定的,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可遵照国际普遍实践,适用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1)事故发生地国法(2)例外:车辆登记国法:具体情形经常停放地法:,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的,1、侵权行为地法 2、最密切联系地法 3、国际公约,车辆登记国法,1)只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注册的,适用车辆登记国法; 2)有两辆或两辆以上车涉及事故且所有车辆均于同一国家登记时,适用该登记国法律; 3)在发生事故地,车外

18、的一人或数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于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即使这些人同时也是事故受害人亦同。,1、侵权行为地法:法国、奥地利 2、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英国 3、最密切联系地法:美国 4、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瑞士,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35条: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由受害人选择的以下法律支配:(1)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或无营业地时他的习惯居所地国家法律。(2)获得产品的国家的法律,除非侵权行为人证明未经其同意而在该国销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

19、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 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0、;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其他,债权的法律适用,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殊合同,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17类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中华人民

21、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双重可诉原则:对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特殊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船舶碰撞,空中侵权,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者损害发生地法,1.被侵权人选择 2.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共同海损理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债权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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