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废物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二00四年十一月,医疗废物的危害,物理危害 化学危害 微生物危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废物分类不明,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遗弃或买卖医疗垃圾 摇身变为生活用品,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焚烧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全程管理 集中无害化处置 强化监督 分工负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 标示规定,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
2、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380号发布 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36号发布 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1号令发布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
3、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1998089号),产生,医疗废物,影响,收集、运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 内部,医院 内部,产生,医疗废物,影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医 疗 废 物 定 义,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 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 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条例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条例第三条,分类,医疗
4、废物分类目录,二、医疗废物分类,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十月十日发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一)感染性废物(1),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
5、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 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二)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 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三)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6、。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四)药物性废物(1),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药物性废物(2),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五)化学性废物,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
7、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3、一次性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六)注解(1),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 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标准执行。条例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六)注解(2
8、),三、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机构、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建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职责: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应应急方案、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等。办法第五条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检查、落实。办法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应急报告制度:48小时内报告;12-12小时内报告;2-6-6小时内报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分类管理原则:标识警示: (包装物、包装容器
9、、地点等) 规范贮运: (贮藏地点卫生规范;运输工具要求;暂贮不超过2天) 分类收集: (六类)* 安全盛装: (严密、紧实;无破损、无渗漏;装量3/4),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标识警示:包装物、包装容器应有: 1、警示标识、标牌; 2、标签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日期、类别以及其他需要的特别说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有: 分类收集示意图或文字说明等;,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规范贮运:医院内临时贮存的设施、设备要求: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医院内运送人员及运输工具要求: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四、医疗卫生机构对
10、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其他类,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其他类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安全盛装: 包装物、包装容器应: 1、严密、紧实; 2、无破损、无渗漏等其他缺陷; 3、装量3/4; 4、双层包装、及时密封(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
11、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和包装物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2种情况下)。,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1、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取得环保部门批准;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四、医疗卫生机构
12、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登记制度: 登记内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医疗废物登记资料保存 3 年,四、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方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五、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
13、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到职业卫生防护:防护用品、健康体检、甚至免疫接种。,六、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的规定,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六、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六、对医疗废物的集
14、中处置单位的规定,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15、六、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的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六、对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的规定,规定要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七、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不定期抽查。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八、禁 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16、生活垃圾;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八、禁 止,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九、法律责任(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
17、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九、法律责任(1),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责任(1),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4、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5、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
18、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九、法律责任(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办法第四条,九、法律责任(3),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
19、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五条,九、法律责任(3),(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九、法律责任(4),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七条,九、法律责任(4),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20、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九、法律责任(4),医疗卫生机构外部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责任(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
21、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办法第九条,九、法律责任(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处罚办
22、法第十条,九、法律责任(7),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九、法律责任(8),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处罚办法第
23、十二条,九、法律责任(9),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九、法律责任(10),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2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九、法律责任(11),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批评! 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