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点、优势和规制,一、劳务派遣发展历程与政府的政策演变 迄今为止,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5年)。我国劳务派遣始于1980年的外商代表处用工,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数量不多,范围较窄1 1 参见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二阶段(19952005年1)。到了90年代末,为了服务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1 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基本缓解为界。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近几年,劳务派遣企业类型出现明显的多样化倾向。 二、劳务派遣用工规模的估计,三、劳务派
2、遣用工模式的优势 (一)劳务派遣使用工管理更加专业化。(二)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支出。 (三)一些境外资本在最初进入我国后,由于对我国的劳动人事政策、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因而,许多外资企业提出了“用人”而不“管人”的迫切需求。 (四)可以转移企业的风险。 (五)劳务派遣可解决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受到限制的问题。 (六)满足了用工单位跨区域经营需要。(七)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解决用工机制问题 (八)解决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问题 (九)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人为提高人均生产率 (十)降低了招、用工风险,四、我国劳务派遣的特点 一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央企使用派遣员工的比例较
3、高,成为派遣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用户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比较普遍。 三是制造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很高。 四是突破“三性”岗位限制 。 五是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优势国有、外资等优势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情况不多。,五、劳务派遣规制 (一)立法规制思路 一是要切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监管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运作。 三是要督促用工单位承担应尽的责任。 (二)主要法律问题的界定 1、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问题(三性问题 ) 2、关于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3、必须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带来的问题 4、被派遣劳动者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问题,5、用工单位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问题 6、关于退工情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7、由谁约定试用期问题 8、两年期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9、异地派遣问题 10、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