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朱最新 杨桦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 原理篇,第一章 宪法概述,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与渊源 第三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第四节 宪法与宪政,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演变 关于宪法一词,早在古代,中外有关历史文献均有记载。 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意是建立、组织、构造。古罗马时期,宪法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一词多次出现,但并不具有现代宪法含义。 1908年,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矛盾,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具有现代意
2、义的宪法一词开始出现在各个时期的法律文件中。,二、宪法的概念,给宪法下一个符合逻辑规则的定义,应该考虑到三个基本的因素,即宪法的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宪法定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宪法区别了其他普通法的外部特征。宪法的这一特点具体表现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国家根本法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
3、 3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 (二)宪法是人民授与权力之法 人民是国家制宪法的唯一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地或概括性地授予权力,从而使得宪法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其他法律的授权只能是根据宪法所进行并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三)宪法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 宪法在授予权力同时,也必须科学地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制约机制来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 (四)宪法是保障人权之法 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凡是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一,人权的普
4、遍性与宪法的根本性的统一。 第二,人权与宪法的历史性相统一。 人权不仅表现为观念,更重要的是人权极富实践性,而人权的实践性为“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提供了条件。,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与渊源,一、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将宪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宪法的分类既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的宪法或者不同类型宪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推动宪法学研究向前发展。 宪法分类的方法有许多,但主要有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两种分类方法。,(一)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是指根据宪法的外部特征而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
5、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其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具有宪法的功能。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与和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的其分类标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否相同。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
6、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规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为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并体现其意志而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50年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从统计的结果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
7、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二)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宪法的性质以及宪法与现实关系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二种: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直,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直接体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这是一种科学的宪法分类。 2、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 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列宁的论断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列宁曾经指出
8、:“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二、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一)宪法的一般渊源形式 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权威性宪法著作,(二)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我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因此以宪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成为宪法主要渊源。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宪法惯例 6宪法解释 7国际条约,第三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一、宪法结构 (
9、一)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1宪法体系 宪法体系是指将不同宪法渊源形式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排列结构。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个构成要素的外部组合方式,亦可称之为宪法典的体例。 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划分为若干部分而形成有机组合和排列方式。,(二)宪法典的结构,1宪法典的名称 宪法典的名称是指作为一个法律文件的命名方式,它往往与该国的国名、国体、政体等相联系,是区分于一般普通法律的在名称上的标志。 2宪
10、法典的序言 宪法序言是置于宪法正文之前的一部分独立的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确定并不以是否用“序言”作为这一部分的名称,宪法序言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之分。 3宪法典的正文 (1)宪法正文的总则 (2)宪法正文的分则 (3)宪法正文的附则,(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我国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特点如下: 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形成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
11、、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二、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分类与特点 1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规范的分类 3宪法规范的特征 宪法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但由于宪法规范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又处于根本规范和最高规范的地位,与其他普通法律规范相比有其独特性。我们认为,从宪法规范独有的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二)宪法规
12、范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上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的不同观点。本书采用“三要素说”,宪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 (1)假定,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 (2)处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主要体现为“授权、要求、禁止”的形式。 (3)制裁,即宪法规范中确定的因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两个概念。,三、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一)宪法规范的效力 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具体约束力,它具有作用范围的
13、特定性和作用方式的具体性。 (二)宪法规范的变动 由于社会实际生活的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宪法规范则在某一特定时期保持原状,这样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进而推动宪法规范的变动。,第四节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宪政的概念,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1)要素论。 (2)制度论。 (3)民主政治论。 我们认为,从定义规则的角度来界定宪政,可以表述为: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具体来说,宪政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宪政的前提是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第二,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宪法产生和运行。 第三,宪政
14、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关于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学界多倾向于两者既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重大差别。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二)宪政推动宪法的发展 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是一个从纸上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的过程。 (三)宪法并不必然引起宪政 考察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以发现两种情形:一类是宪法颁行后,国家很快步入宪政轨道,并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宪法,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的态势。另一类是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
15、节 法治原则,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 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 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二)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观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宪法在确认这一原则时所采用的形式并不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差异。,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西方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所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以辩证唯
16、物主义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和特征并指出其发展方面的,并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相对立的一种崭新的、反映了客观历史规律的人权理论。,二、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世界性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其宪法中直接使用“人权”一词并加以具体的规定,并且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
17、大成果,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发展,权力制约思想渊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极力推崇混和政体。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从静态方面来看,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2)从动态方面来看,对权力运行过程予以制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对权力获得的制约。 第二,权力运行中的制约。 第三,权力运行后果的制约。,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里,权力制约原则具体表现为三权分立。 (1)美国模式 (2)英国模式 (3)法国模式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实
18、行权力制约原则,但反对三权分立模式,而强调建立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第四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法治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古典法治理论发展为近代法治理论并最终形成现代法治理论的过程。 古典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应首推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近代法治理论由十七世纪欧洲著名政治思想家杰出代表洛克和孟德思鸠所创立,当然其他思想家如哈林顿对法治也有过精彩的阐述。 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法治理论又有新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败得失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二、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的形式不一。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
19、,使法治原则的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且使法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在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宪法中得到更明确的体现。,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宪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社会
20、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下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先驱是英国宪法。英国是产生近代宪法的摇篮,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由此拉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为后来许多国家制宪时所仿效的对象,对世界宪政运动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欧洲大陆最早的宪法是法国宪法,它与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的内容和形式为日后宪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框架,标志着宪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已经形成。,二、宪法产生的条件,分析宪法产生的一般条件,从而探寻宪法产生发展的规律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宪法产生过程不难发现,宪法直接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从表象来看,宪法就是资产阶级胜利的结果。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
21、,宪法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到资本主义初期,宪法产生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条件已经具备。 (一)经济条件 (二)政治条件 (三)思想文化条件,三、西方宪法的发展及趋势,学界通常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将西方国家宪法的发展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处于上升时期。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这一时期的宪法,由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殖民地人民民族解放运动的压力,资产阶级被迫向民主做出让步,民主化是宪法发展的主要潮流。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形式上,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 (2)内容上,宪法内容更加丰富
22、、完备、成熟。 (3)宪法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晚清宪法,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清政府内忧外患。 十九信条共33条,分为“君上大权”及“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是正文,共有14条,而“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只有9条。钦定宪法大纲旨在在于维护皇帝的权力,对国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仅是清政府制定宪法的纲要,是清政府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整个文件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宪法,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维护辛亥革的胜利成果,孙中山提出了新大总统到南京就职等条件,并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来临
23、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一块光辉的里程碑。它不仅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以后,1913年10月31日北洋军阀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性草案,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 1923年,掌权之后的直系军阀曹锟在同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 1925年12月段祺瑞政府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五五宪草,1947年1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
24、宪法。 无论是北洋军阀还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由于其反对民主与自由,宪法只是其维护自身统治的手段与工具,因而,他们所颁布的一系列宪法都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11月为了加强对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领导,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这些宪法性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政治纲领,规定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人民性和民主
25、性,属于人民民主主义性质。,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经过艰苦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国历史从此翻开了崭新一页。为巩固国家政权,保护人民利益,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随后又先后制订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一、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包含序言、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等部分,共7章60条。主要内容
26、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了国家性质和任务。 第二,规定了政权组织和原则。 第三,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共同纲领对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但受历史条件限制,共同纲领带有明显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打上了历史的烙印。,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共106条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再次强调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性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制度,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重要形式等 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
27、法,无论是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三、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它的结构过于简单,全文才30条,宪法典成了名副其实的宪法大纲,在语言上使用了大量政治标语和毛主席语录,概念模糊不清。 1975年宪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着严重的缺陷,与1954年宪法相比,是一个历史的倒退。它充当了“四人
28、帮”篡夺国家权力的工具,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随着“四人帮”的倒台,“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短命的1975年宪法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四、1978年宪法,四、1978年宪法 1976年10月,“四人帮”倒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开始了拨乱反正。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反映“左”的指导思想,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但是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在这短短的时间里,一些重大的历史197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29、。虽然在1979年、1980年进行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看,1978年宪法依然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快速发展。,五、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保留了前三部宪法的基本格式,由序言、正文四章七节共138条组成, 作为现行宪法,其内丰富多样、科学合理,不胜列举。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它的颁布与实施把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1982年宪法无疑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六、我国宪法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进行了四次
30、部分修改,通过了共计31条修正案 回顾我国宪法发展与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宪法的发展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色。 1政府行政权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民宪法权利有了重大发展。 2司法权得到了扩大,较为完善的司法独立保障体系正在建立。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宪法监督机制日益完善。,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节 宪法制定 第二节 宪法修改,第一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含义,宪法制定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精神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是宪法制定的依据。 制宪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虽然制宪权具有超出一般国家权力的权威性,而
31、且也没有现存的宪法或法律来制约制宪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受任何制约。,二、制宪机关,为了使人民制宪权得以真正实现,各国通常根据宪法制定的需要,成立各种代表民意的机关来制定宪法,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宪机关就是有权制定与决定国家宪法通过的机关或组织的总和。在一个国家内,有权制定宪法的机关一般为一个,但不限于一个。 人民政协在我国曾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宪权从人民政协转移到全国人大是我国政治生活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三、宪法制定程序,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在制定宪法时必
32、须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一般说来,宪法制定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但人民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关产生后便进入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公布,第二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进行变更的一种活动。 宪法的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世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使宪法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发展相适应。 (2)纠正宪法偏差,弥补宪法漏洞。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宪法设计者
33、们在制定与修改宪法时,往往可能出现考虑不周全,导致宪法出现某些偏差,从而使得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障碍。,二、宪法修改的限制,关于宪法修改的限制,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宪法的修改不受限制。(2)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原则和精神,而宪法条文就以原则和精神为基础,宪法的原则和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 (1) 内容上的限制 这主要是指宪法明文规定宪法中的某些内容不能修改。 (2) 时间上的限制 这主要是指宪法规定两次宪法修改之间必须间隔一段时间。宪法修改过于频繁会影响其稳定性,而且宪法颁布实施后,只有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知其缺陷。,三、宪法修改的方式,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实践看,宪
34、法修宪有两种方式。 1、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全面调整与变动,并以重新颁布宪法的方式进行修改宪法的活动。 2、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部分调整与变动进行宪法修改的活动。宪法的部分修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二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宪法的部分修改。,三、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指宪法所规定的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与方法。在大多数国家宪法中,宪法的修改程序都规定得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以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或“高级法”的特征。一般而言,宪法
35、的修改要经历提案、决议和公布程序。 1、提案 2、决议 3、公布,第五章 宪法解释,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内涵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内涵,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的宪法解释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和法定方法,对宪法文本和结构所做的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理解、说明和分析。由于宪法文本所具有的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的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文本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做出客观解释。,一、认真看待宪法:从立法者迈向解释者,基于看待宪法的两种不同心态,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看待宪法的人,即“立法者”(legislator)和“阐释者”(interpreter)。面对宪法
36、,我们是怀着变法的心态来自由地解释,还是运用宪法解释的技艺在宪法文本内部拓展宪法的空间?我们认为任何一种关于宪法问题的讨论都必须围绕该宪法来展开,应该从“阐释者”的立场而不是“立法者”的立场来解释宪法。 解释者应该依照宪法文本及其结构,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宪法内部发展出新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威。,二、宪法解释的客体:宪法文本与结构,宪法解释的客体就是宪法解释者所要解释的对象,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文本及其结构。 1、宪法既是法律文本,也是政治文本 “宪法”作为“根本法”意味着我们要在作为政治质料之“根本”和作为政治形式之“法”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辩证关系。 2、宪法结构 所谓宪法结构是指作为宪法典基
37、本单元的宪法规范如何进行组合排列,形成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对国家的根本问题给予全面规定的统一的书面文件。宪法典的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三、宪法解释与相关概念辨析,1、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基于宪法区别一般法律的特质,宪法解释和普通法律的解释存在根本不同。 2、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宪法适用 违宪审查又称为宪法监督,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主体根据宪法,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立法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 所谓宪法适用是指,在个案审理中,如果现行法源体系存在宪法漏洞,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的“司法判断”(judicial judgment
38、)。,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一、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的特定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该体制源于不成文宪法传统的英国。 从人民主权原则的角度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宪法的创制者,所以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言人立法机关才有权对宪法的含义做出解释。 然而,由立法机关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也存在实践上的难题。,二、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管辖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确立了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普通法院的最终上诉审法院,承担最终的宪法
39、解释的职责,并对其他机构产生拘束力,使得自己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与保障人。 在这种解释体制中,法院在宪法解释中扮演着宪法有效含义决定者的角色。 但是,在民主政体中由非民选的法院来解释宪法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反多数的难题”。,三、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特设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一个独立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即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它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相独立的机构,来负责处理宪法争议,承担宪法解释职责的宪法解释体制。 目前采用这一解释宪法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和德国。 由特设机关来解释宪法主要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40、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在宪法上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四、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在我国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另一方面,在我国解释宪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宪法义务。 不过,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只意味着它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而不是排他的解释权。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其它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也不可避免涉及到宪法解释。,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
41、原则、方法与程序 一、宪法解释的原则,为了更好的规范宪法解释,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在解释宪法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是国家最高权威的体现,它既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也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法治原则 (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二、宪法解释的方法,(一)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2、历史解释 3、体系解释 4、目的解释 (二)宪法解释的专用规则 1、以宪法解释宪法 2、合宪性解释 3、利益衡量,三、宪法解释
42、的程序,总体来看,宪法解释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抽象型的解释程序与案件型的解释程序。 1、抽象型的解释程序 抽象型宪法解释程序是指,由有权解释宪法的主体根据宪法,应有权主体的提议直接对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解释和审查的程序。2、案件型的解释程序 尽管美国和德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不同,前者是典型的司法审查,后者是欧陆型的宪法法院制度,但是它们都将宪法解释至于具体宪法争议中,宪法解释既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是解释宪法的途径。,第六章 宪法实施,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第二节 紧急状态下的宪法实施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第四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五节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 宪法实施
43、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被社会主体实际施行,其内容是指抽象的、一般的宪法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将宪法规范的一般要求变为人们的行为。 宪法实施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运作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反映一国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高低,具有重大意义。 理解宪法实施必须处理好其与宪法实现之间的关系。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失去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二、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是指宪法规范要求转化为社会生活现
44、实的主要形式。 (一)宪法的执行 宪法的执行即“行宪”,是指传播宪法信息和实现宪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实施的核心环节,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 (三)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就是指宪法主体依从和奉行宪法。,第二节 紧急状态下的宪法实施 一、紧急状态下宪法实施的原理比较,紧急状态是指国家主要采取行使国家紧急权和对人权限制的方式来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法秩序状态。故此,紧急状态绝非无法可依的一种状态,而是根本上属于宪法所调整的规范状态,并能够形成与平时状态所不同的法秩序状态。 (一)宪法实施不变说 (二)宪法实施中止说 (三)宪
45、法实施相对说,二、紧急状态下宪法实施的实证分析,比较世界各国成文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就所规定的紧急状态下宪法实施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是对宪法实施的全部否定。 二是对宪法实施的基本否定。 三是对宪法实施的部分否定。 四是对宪法实施的不得否定。 绝大多数国家采信“宪法实施相对说”理论,并在其立宪或修宪时将紧急状态纳入宪法实施中予以控制,这样既尊重了宪法至上,又能够在危机时刻行使法制化的行政应急权来应对紧急状态。,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所谓宪法的实施保障,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
46、机关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认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存在违宪情形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这种模式起源于英国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要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能够保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其缺点在于:一方面缺乏理论支持。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立法机关只是民意代表机关,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另一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国家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这种模式起源
47、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判决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 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司法审查制本身又成为保证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一个重要机制。,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来保障宪法实施。 这种审查模式产生于引进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失败后的欧洲大陆,其基本理念是: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需要打破国家权力的传统分类,去寻找一种凌驾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的一种新的制衡力量,即第四种权力,去负责监督前三种权力,以确保它们在宪法的范围内运行。,
48、第四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是根据违宪审查机关在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时所采用的方法、手段、程序等,对违宪审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归类与划分。从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实践看,采用不同违宪审查体制的国家,所运用的违宪审查方式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从而使违宪审查在不同的方面表现出不同的属性和特点。,一、积极审查与消极审查,这是按照违宪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的态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从各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属于消极的违宪审查的范畴。违宪审查实质上就是宪法的适用,违宪审查的过程就是将宪法的普遍性要求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宪法的原则规定得以具体化和个别化的过程。 现实中存在
49、的一般是消极的违宪审查,所谓积极的违宪审查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划分,实践上很难存在和行得通。,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这是按照违宪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文件通过生效以前,由违宪审查机关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避免违宪的法律生效而产生不良或难以消除的影响。法国、伊朗、爱尔兰、瑞典等国就是采取的这种审查方式。 事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生效前进行审查,以避免其颁布后因产生合宪性异议或争执而影响其权威。 事后审查,即在法律、法规生效后以及一定的行为采取后。 就违宪审查的有效性而言,纯粹的事先审查或事后审查都有其无法克服的弊端存在。,三、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这是按照宪法审查机关采取的审查原则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具体审查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在审理具体的案件的过程中,就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审查方式。采用具体审查方式的一般是那些实行普通程序审查制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院无权就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宪法作抽象性的审查,对法律、法规合宪性的审查必须以对案件的受理为先决条件。 抽象审查是指不以争论案件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的合宪性作一般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