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A38-WP/49 LE/1 11/7/13 工 作 文 件 大会 第 38 届会议 法律委员会 议程项 目 46: 国际 航空 界 关切的 且现 有航 空法 文书 未涵盖 的行 为或 犯罪 关于不循规旅客和执行北京公约 及 北京议定书的法律工作的进展报告 (由国 际民 航组 织理 事会 提交) 执行摘要 本 工作 文件 是关 于不 循规 旅客和 执行 北 京公 约 及北 京议 定书 的 法律 工作的 进展 报告 。 行动: 请大 会: a) 呼吁各 成员 国参 加 关 于修 订东 京公 约 的外 交会 议 ;和 b) 敦促各 成员 国签 署和 批准 北京 公
2、约 和 北 京议 定书 。 战略目 标: 本 工 作 文件 涉及 战 略目 标 B , 因为 它 提供 了 关于 拟定 航 空 保安 方面 的 航空 法条 约 的信 息,并 请就 此采 取行 动; 还涉及 辅助 实施 战略 方案支 助 法律 事务 和 对外关 系 。 财务影 响: 无 参考文 件: Doc 8364 : 关于 在航 空 器上犯 罪和 某些 其他 行为 的公约 (1963 年 ,东 京) Doc 9960 : 制止 与国 际 民用航 空有 关的 非法 行为 的公约 (2010 年, 北京 ) Doc 9959 : 制止 非法 劫 持航空 器公 约的 补充 议定 书 (2010 年
3、, 北京 ) Doc 10014 : 法 律委 员会 第 35 届会 议的 报告 A38-WP/49 - 2 - LE/1 1. 法律委员会第 35 届会议之前关于不循规旅客的背景情况 1.1 1996 年 6 月 3 日, 理事会 在 其 第 148 届 会议 第六次 会议 上, 决定 将“ 引起国 际航 空界 关注 但 现有航 空法 文书 未予 涵盖 的行为 或犯 罪 ” 的题 目纳 入 法律 委员 会的 总体 工作 方案。 1997 年 6 月 6 日 , 理 事会在 其 第 151 届会议 第 六次会 议 上 , 进 一步 决定 为此项 目 设 立一 个 秘 书处 研究小 组。 该小
4、组被 称 为 秘 书处关 于不 循规 旅客 的研 究小组 , 已经 举 行了 多次 会议。 由于 它所 开展 的 工 作, 国 际民 航组 织大 会第 33 届会议 (2001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5 日) 通过 了 第 A33-4 号决 议 “ 通 过关于 在民 用航 空器 上所 犯 某些违 法行 为 ( 不循 规、 扰乱性 旅客 ) 的 国家 立法 ” , 其中 载有 该小 组拟 定 的立法 范本 。 此 外, 研 究 小 组以国 际民 航组 织 288 号 通告 的 形式 制定 了关 于 不 循规、 扰乱 性旅 客的 法律 方面的 指导 材料 。 1.2 2009 年 9
5、月, 国际 航 空运输 协会 在国 际民 航组 织 法律 委员 会 第 34 届会 议 上指出 , 涉及 扰乱 性 和不循 规旅 客的 事件 持续 稳步上 升。 国际 航协 提议 成立一 个工 作组 来处 理这 一问题 , 该 提议 得到 委 员 会 的支持 。 因此 ,2011 年年 初 , 根据 理事 会 于 2009 年 10 月 在其 第 188 届 会议 第 六次会 议上的 决定, 重新 恢复了 秘书 处关于 不 循规 旅客 的 研究 小组 。 重 新恢 复的 秘 书处 研究 小组 于 2011 年 5 月 2 日至 3 日在蒙 特利尔 举行 了其 第一 次会 议 , 并 于 201
6、1 年 10 月 3 日至 4 日在 巴黎 举行 了其 第二次 会议 。 研 究小 组 查 明 了与 不 循规 旅客 有关 的 需 要处理 的若 干 法 律问 题 , 包括根据 关于 在航 空器 上犯罪 和某 些其 它行 为 的 公 约 ( 东京 公约 ,1963 年) 对管 辖权 条款 进行 审 查 , 以使 其符合 现代 做 法 ; 对 各种 罪行 制定 共同 的 标准和 做法 ; 加强 对执 法 程序实 行协 调一 致的 国际 合作 ; 航 空器 机长 的权 力 和相关 的 豁 免权 , 以及 机 上 保安员 (IFSOs )的地位。 研究小组得出的结论 是,不循规旅客 的问题需要国际社
7、会进行处理、 国际民 航组织 是开 展这 项工 作 的 适当论 坛 、 应当 对 东京 公约 进行 审查 并审 议对 其进行 修订 的 可 行性 , 特 别 是有关 不循 规旅 客的 问题 。 为此 , 该 小组 建议, 成 立一个 法律 委员 会 的 小组 委员会 , 负 责 编 写对 东京 公约 实行 现代 化的 案文 草案 。 1.3 根据 研究 小组 的建 议 , 理事 会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举行 的其第 194 届 会议 第 五 次 会议 上决 定, 要求法 律委 员会 主席 设立 一个法 律委 员会 特别 小组 委员会 , 以 审查 东 京公 约 , 特别 是有关
8、不循规旅 客的问 题。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律 委员 会主席 M. Jennison 先 生 ( 美国) 设立 了一个 特别 小组 委员 会 , 并任 命 A. Piera 先 生 (阿 拉伯联 合酋 长国 ) 担任 报 告员 。 小 组委 员会 由 S. H. Tan (陈 秀花 ) 女 士 ( 新加 坡)担 任主 席, 于 2012 年 举行了 两次 会议 。 1.4 小组 委员 会在 其第 一 次会议 上 , 根 据报告 员的 报告重 点讨 论 了 管辖 权 、 罪行清 单 、 引 渡、 航空 器机长 的豁 免权 、机 上保 安员以 及 东京 公约 现 代化的 范围 。
9、 1.5 关于 管辖 权 , 小组 委 员会表示 过 一种 观点 , 即 : 纳入并 行使 经营 人 所 在国 和 降落 国的 管辖 权, 将有助 于遏 制 航 空器 上不 循规旅 客日益 增长 的 趋势 。 小组 委员 会普 遍认为 建立 此类 管辖 权 是 可取 的 。 同 时,还 审议 了 管 辖权 的其他 基础 。有 待确 定的 是此类 管辖 权是 否是 强制 性的 ,或者 是任择 性 的。 1.6 关于 犯罪 行为 清单, 小组委 员会 同意 不在 文书 草案列 入 此 类清 单,但 其绝 大多数 成员 提议 在 东 京公约 增 加一 条新 的 第 十五 条 之二 , 以 便包 含
10、两 类行为 。 这 些将 是 对 机组 成 员的 攻击 行为 , 以 及 拒绝 遵守航 空器 机长 发出 的 或 以机长 名义 发出 的合法 指 令的 行 为。 1.7 小组 委员 会 的 结论 是 , 没 有必 要修改 东 京公 约 第 六条或 第十 条 当中 关 于航空 器机长 豁 免权 的措辞 。关 于引 渡问 题, 小组委 员会 认为 ,没 有必 要在 东京 公约 当 中纳 入补充 规定 。 - 3 - A38-WP/49 LE/1 1.8 关于 机上 保安 员的 地位 , 小组 委员会 指出 , 在 通过 东 京公约 时不 存 在机上 保安 员, 但如今 他们正 在 被 越来 越多
11、地部 署在国 际航 班 上 。 小 组委 员认为 , 为 了对 东 京公 约 框 架内 机上 保安 员 的作 用及其 相应 的豁 免 权 建立 共识 , 必须 开展 进一 步的 工作 。 1.9 此外 , 小 组委 员会 还 讨论了 其他 问题 , 例如 尤 其是在 航空 器 改 航情 况下 , 航 空公 司 对 不循 规旅 客可能 提出 的财 务索 赔; 以及 “ 飞行 中” 航空 器 之 类的某些 用 语的 定义 。 1.10 小组委 员会 还审议 了修订 东京 公约 的可 能形式 。小组 委员 会的建 议 是 , 如果最 终决 定 修 订 东 京公 约 , 应通 过 一项补 充议 定书
12、而不 是一 个新的 、 单 独 的 公约 来实 行上述 修订 。 小 组委 员 会 拟 定了 “ 修订 东 京公 约 议定书 草案 之主要 执 行条 款” , 供法 律委 员会 审议 。 1.11 2013 年 2 月 20 号 ,理事 会在 其 第 198 届会 议第二 次会 议 上 ,审 议了 小组委 员会 第二 次会 议 的报告 ,并 决定 于 2013 年 5 月 召开 法律 委员 会 第 35 届 会议 。 2. 法律委员会第35 届会议期间关于不循规旅客 的工作 2.1 由 M.B. Jennison 先生 (美国 ) 担任 主席 的法 律 委员会 第 35 届 会议 于 2013
13、 年 5 月 6 日至 15 日 在蒙特 利尔 召开 。 委员 会 的主要 议程 项目 是审 议小 组委员 会拟 定的 案文 。 委 员会着 重讨 论了 管辖 权、罪 行和机 上保 安员 (IFSOs ) 。法律 委员 会建 议的 关 于 1963 年 东京 公约 的 议 定书案 文草 案见 附录 。 2.1.1 关于 管辖 权 , 对 降 落地国 管辖 权达 成了 压倒 性的协 商一 致 , 并 且支 持 这一管 辖权 的多 数代 表 团倾向 于在 强制 的基 础上 实施。 关于 加入 经营 人所 在国管 辖权 , 也 得到 了普 遍支持 。 因 此, 最后 的 案 文 草案反 映了 这两
14、项管 辖权 依据, 将其 纳入 第三 条, 不加方 括号 , 但 有人 对此 表达了 一些 保留 意见 。 受 害 人或被 指称 犯罪 者国 籍国 的管辖 权反 映在 第三 条中 ,加方 括号 。 2.1.2 关于 罪行 , 委 员会 接受了 小组 委员 会的 建议 , 即不 拟订 罪行 清单。 引 入了第 八条 , 建 议以 第 十五条 之二 的形 式作 出修 订, 鼓 励各 国采 取措 施, 对在航 空器 上犯 有 公约 所规 定的 任何 罪行 或 可 惩 处的行 为之 人, 尤其 是对 机组成 员的 攻击 行为 , 以 及拒绝 遵循 航空 器机 长发 出的或 代表 机长 发出 的 合 法
15、 指令的 行为 ,提 起适 当的 刑事或 行政 诉讼 。此 规定 仍保留 在方 括号 中, 待进 一步审 议 。 2.1.3 关于 机上 保安 员 , 尽管没 有达 成协 商一 致 , 委员会 在最 后草 案中 加入 了关于 机上 保安 员的 两 个选项 ,以 及有 关其 豁免 的一些 规定 。所 有这 些规 定都加 方括 号放 在第 六条 和第七 条中 。 2.1.4 关于 其他 杂项 事务 , 委 员会 审议 了关 于修 订 第一条 的一 般性 规定 、 第 二条的 定义 以及 第五 条 的相应 修订 、 第四 条的 并 行管辖 权 、 根 据第 九条 的 管辖权 作出 的相 应修 订 、
16、 以及第 十条 关于 航空 公司 的 追索诉 讼。 其中 一些 规定 需要进 一步 研究 和审 议。 2.1.5 第一 条和 整个 案文 中加下 划线 的部 分是 委员 会建议 的对 小组 委员 会案 文的修 改 。 委 员会 以 协 商一致 的方 式同 意, 案文 已足够 成熟 , 并 得出 结论 认为, 案文 已经 准备 就绪 , 可以 作为 最后 草案 呈 送 理 事会, 以便 提交 给各 国, 并最终 提交 给外 交会 议。 虽然议 定书 草案 的基 本框 架是由 委员 会拟 订的 , 但 显 而易见 ,并 非所 有问 题都 能在委 员会 一级 得到 解决 。某些 政策 问题 只能 在
17、外 交会议 上决 定。 A38-WP/49 - 4 - LE/1 3. 外交会议 3.1 理事 会在 2013 年 6 月 14 日 举行的 第 199 届会 议第十一 次 会议 上, 审议 了法律 委员 会第 35 届 会议的 报告 , 并 决定 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4 月 4 日 召开关 于修 订 东京 公约 的外 交会 议。 在理 事会 该届会 议的 第十 二次 会议 上, 理 事会 建议, 今后 的 外交会 议应 该考 虑在 拟议 的整个 议定 书案 文内 统 一 关 于“他 (his ) ”或 “她(her) ”的措 词使 用。 4. 执行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 4.
18、1 在国 际民 航组 织倡 导 下在北 京召 开的 外交 会议 , 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 通 过了 制 止与 国际 民用 航空有 关的 非法 行为 的公 约(2010 年 , 北 京) ( 北 京公 约 ) ; 和 制 止非法 劫持 航空 器公 约 的 补 充议定 书( 2010 年, 北 京) ( 北京 议定 书 ) 。 大会 第 37 届会 议通 过了 A37-23 号 决议 : 促进 2010 年北京 公约 和 北 京议 定书 , 敦促 所有 国家 签署 和批 准 这两 份文 书。 截至 2013 年 7 月 5 日 , 北 京公 约 有 27 个国 家签 字,5 个批 准
19、和 3 个 加入 ; 北京 议 定书 有 29 个 国家 签字 ,5 个批准 和 2 个加 入。 为 了协助 各国 成为 这些 条约 的缔约 方, 已拟 订并 以国 家级信 件转 发成 套行 政资 料, 这 些资 料亦 登载 在 国 际 民航组 织网 站的 条约 集。 A38-WP/49 LE/1 附录 附录 法律委员会建议的 1963 年东京公约 议定书案文草案 第一条 本议定 书补 充 1963 年 9 月 14 日于 东京 签署 的 关 于在航 空器 上犯 罪和 某些 其他行 为的 公约 ( 以 下称为 “公约 ” ),在 本议 定书的 缔约 方之 间 , 公约 和本议 定书 应作 为一
20、 个单 一的文 书予 以诠 释和 理 解 。 第二条 1. 应用以 下内 容取 代公 约第 一条第 三款 : “3. 为本公 约的 目的 : (a) 一 架航空 器从完 成登 机后其 所有外 部舱门 均已 关闭时 起至其 任一此 种舱 门为下 机目的 开 启 时止 , 其间的 任何 时候均 被视为 在飞行 中 ; 在航空 器遭迫 降时 , 直至 主管当 局接管 对 该航空 器及 其所 载人 员和 财产的 责 任 时止 , 航 空器 应当被 视为 仍在 飞行 。/ ; (b) “ 机上保 安员 ” 是经 经营人 所在国 政府或 登记 国政府 专门挑 选、培 训和 授权并 依照双 边 或 多 边协
21、 定 或安 排在 一 架航 空 器上 部 署的 一 个 政 府雇 员/ 人 。/ , 目 的是保 护 该航 空 器及其 乘员 免遭 非法 干扰 行为。/ , 目的 是保 护该 航空器 或所 载人 员或 财产 的安全 。 (c) “ 运营人 所在国 ”是指 运营 人主要 业务地 点所 在国家 ,如无 这种主 要业 务所在 地 ,则 运 营人永 久 居 住地 所在 国即 为 运营 人所 在国 。/ ;和 (d) “登记 国 ” 是指 航空 器登 记注册 的国 家。 ” 第三条 应用以 下内 容取 代公 约第 三条 : “1. 登记国 有权 对机 上犯 罪或 行为行 使管 辖权 : 1 之二. 下列
22、国家 有权对 机上犯 下的 罪行和行 为行使 管辖权 : a) 作为着 陆国 , 某 项犯 罪或 行为 是 在该 国领 土内 着陆 的航空 器上 所犯 , 且 嫌犯 仍在机 上; 和 b) 作为运营人所在国,某项犯罪或行为是在不带机组租给运营人的航空器上所犯,该 承租 人 的主要 业务 地点 在该 国 , 假如该 承租 人没 有此 种业 务地点 , 其 永久 居住 地在 该国 。 /;和 c) 由或对 该国 国民 犯下 的罪 行或行 为。 A38-WP/49 A-2 LE/1 附录 2. 各缔约 国应 采取 必要 措施 , 作 为登 记国 对在 该国 登 记的航 空器 上犯 下的 罪行 和行为
23、确 立其 管 辖权。 2 之二. 各缔约 国 还 采取 必要 措施 ,对以 下情 况下 在航 空器 上 犯下 的罪 行 和行 为确 立其 管 辖 权: a) 作为着 陆国 ,某 项犯 罪 或 行为 是 在该 国领 土内 着陆 的航空 器上 所犯 ,且 嫌犯 仍在机 上 ; 和 b) 作为经 营人 所在 国 , 某项 犯罪 或 行为 是在 不带 机组 租给承 租人 的航 空器 上所 犯 ,该 承租 人的主 要业 务地 点在 该国 ,假如 该承 租人 没有 此种 业务地 点 , 其永 久居 住地 在该国 。 2 之三. 各缔约 国还可 采取 必要措 施 ,对 由或对 该国 国民在 航空器 上犯下
24、罪行 和 行为 时 ,对航空 器上犯 下的 罪行 和行 为 确 立其管 辖权 。 3. 本公约 不排 斥根 据本 国法 律行使 刑事 管辖 权。 ” 第四条 在公约 中应 加入 以下 内容 ,作为 第三 条之二 : “ 如 果 根 据 第 三 条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缔 约 国 被 告 知 或 获 悉 一 个 或 多 个 缔 约 国 正 在 对 相 同 的 犯 罪 或 行 为 进行调 查、 起诉 或司 法程 序,该 缔约 国 可/ 应 酌情 与其他 缔约 国进 行协 商, 以期协 调其 行动 。 ” 第五条 公约第 五条 第二 款应 予删 除。 第六条 应用以 下内 容取 代公 约第 六条
25、第 二款 : 备选条 文 1 “1. 机长或 机上保 安员 在 有理 由认为 某人在 航空器 上已 经犯下 或行将 犯下第 一条 第一款 所指罪 行 或行为 时 , 可对 此人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包 括必 要的 管束措 施 , 以便 : a) 保护航 空器 或机 内人 员或 财产的 安全 ;或 b) 维持机 上的 良好 秩序 和纪 律;或 c) 使机长 能够 根据 本章 的规 定 ,将 此人 移交 主管 当局 或使此 人离 开航 空器 。 A-3 A38-WP/49 LE/1 附录 2. 机长可 以要 求或 授权 机组 其他成 员提 供协 助 , 并可 以请求 或授 权但 不能 强求 旅客
26、给 予协 助 , 来 管束他 有权 管束 的人 。 任 何机组 成员 或旅 客在 有理 由认为 必须 立即 采取 这种 行动以 保护 航空 器或 所 载 人 员或财 产的 安全 时 , 在未 经授权 的情 况下 ,也 可采 取合理 的预 防措 施。 ” 备选条 文 2 “1. 机长在 有理由 认为某 人在 航空器 上已经 犯下或 行将 犯下第 一条第 一款所 指罪 行或行 为时 , 可 对此人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 包括必 要的 管束 措施 ,以便 : a) 保护航 空器 或机 内人 员或 财产的 安全 ;或 b) 维持机 上的 良好 秩序 和纪 律;或 c) 使他能 够根 据本 章的 规
27、定 ,将此 人移 交主 管当 局或 使此人 离开 航空 器。 2. 机长可 以要 求或 授权 机组 其他成 员提 供协 助 , 并可 以请求 或授 权但 不能 强求 旅客给 予协 助 , 来 管束他 有权 管束 的人 。 任 何机组 成员 、 机 上保 安员 或旅客 在有 理由 认为 必须 立即采 取这 种行 动以 保 护 航 空器或 所载 人员 或财 产的 安全时 ,在 未经 授权 的情 况下 , 也可 采取 合理 的预 防措施 。 ” 第七条 应用以 下内 容取 代公 约第 十条 : “ 对于 根据 本公 约所 采取 的行动 ,无 论是 机长 、机 组任何 其他 成员 、任 何旅 客、 任
28、 何机 上保 安 员 、 航空器 所有 人或 经营 人 , 或本次 飞行 是为 他而 进行 的人 , 在因 对此 人采 取这 些行动 而受 到的 待遇 提 起 的 诉讼中 ,概 不负 责。 ” 第八条 在公约 中 应 加入 以下 内容 ,作为 第十 五条 之二 。 “1. 各缔约 国应采 取必要 措施 ,对在 航空器 上犯下 第一 条第一 款所指 罪行或 行为 的人采 取适当 刑 事或行 政程 序 , 特别 是 : a) 对机组 成员 实施 人身 攻击 或威胁 实施 此种 攻击 ; b) 拒绝遵 守机 长或 以机 长名 义为保 护航 空器 或机 上人 员或财 产之 目的 发出 的合 法指令 。
29、 2. 本 公 约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影 响 各 缔 约 国 为 惩 处 机 上 所 犯 不 循 规 和 扰 乱 性 行 为 而 在 其 本 国 立 法 制 定 或维持 适当 措施 的权 利。 ” A38-WP/49 A-4 LE/1 附录 第九条 应用以 下内 容取 代公 约第 十六条 第一 款 : “1. 为在各 缔约国 之间引 渡的 目的 , 在航空 器上所 犯罪 行均应 被视为 不仅是 发生 在其所 发生的 地 点 ,而 且也发 生在 根据第三 条第 二款和 第二 款之二要 求确 立其管 辖权 和根据第 三条 第二款 之三 已确立 其管辖 权 的 缔约 国领 土内 。 ” 第十条 在公约 中 应 加入 以下 内容 ,作为 第十 八条 之二 。 “ 在机 长分 别根 据第 八条 或第九 条的 规定 使某 人下 机或移 交某 人时 , 不排 除 航空器 经营 人向 此人 索 取航空 器经 营人 因此 类使 人下机 或移 交所 招致 的任 何损失 。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