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法 律 的 概 念 。 1 -2法 律 是 一 种 行 为 规 范 或 规 则 , 它 主 要 用 来 调 整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社 会 关 系 ,它 关 注 的 是 人 们 的 行 为 。 一 般 认 为 法 是 国 家 指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范 。l2 、 简 述 教 育 法 的 概 念 。 6教 育 法 是 由 国 家 指 定 或 认 可 , 并 以 国 家 方 式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则的 总 称 。l3 、 简 述 教 育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9
2、-1 1保 证 教 育 的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的 原 则 、 公 正 性 原 则 、 教 育 机 会 平 等 原 则 、 教育 与 宗 教 相 分 离 的 原 则 。l4、 试 述 教 育 法 体 系 的 基 本 结 构 。 1 2 1 4纵 向 结 构 : 某 一 相 同 调 整 内 容 的 教 育 法 按 照 五 个 层 级 : 法 、 法 律 、 法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条 例 、 政 府 规 章 ; 横 向 结 构 : 义 务 教 育 法 、 职 业 教 育法 、 高 等 教 育 法 、 成 人 教 育 法 、 教 师 法 、 民 办 教 育 法 。l5 、 试 述 我
3、 国 的 基 本 教 育 制 度 。 1 9 2 4学 校 教 育 制 度 、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 成 人 教 育 制 度 、 扫 除 文 盲 教 育 制 度 、 教育 考 试 制 度 、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和 学 位 制 度 、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和 教 育 评 估 制度 。l6 、 我 国 有 哪 些 现 行 有 效 的 教 育 法 律 ? ( 书 上 无 , 讲 义 笔 记 )1 9 8 0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 1 9 8 6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育 法 , 2 0 0 6 最 新 修 改 ; 1 9 9 3 :
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1 9 9 5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1 9 9 6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 9 9 8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 2 0 0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二 章 思 考 题l1 、 如 何 理 解 教 育 法 制 。 3 5一 是 指 国 家 指 定 的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 二 是 指 有 关 教 育 的 立 法 、 执法 、 司 法 、 守 法 和 法 律 监 督 的 活 动 过 程 ; 三 是
5、 将 其 理 解 为 “依 法 治 教 ”,即 与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相 联 系 的 , 按 照 依 法 治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式 来 管 理 和 规 范各 种 教 育 活 动 。l2 、 试 述 教 育 法 制 的 特 征 。 3 61 、 有 完 善 的 法 制 保 证 贯 彻 国 家 对 于 教 育 的 基 本 方 阵 、 原 则 、 明 确 教 育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规 定 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 使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的 培 养 目 标 、 学制 、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规 格 及 其 基 本 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化 , 为 教 育
6、行 政 管 理提 供 明 确 的 依 据 和 目 标 ; 2 、 有 完 善 的 法 制 保 障 公 民 的 受 教 育 权 利 和 全面 发 展 的 权 利 ; 3 、 有 完 善 的 法 制 保 障 学 校 的 教 学 秩 序 和 环 境 , 改 善 办学 条 件 , 保 护 教 师 、 学 生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有 完 善 的 立 法 制 度 和 包 括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在 内 的 比 较 完 善 的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 5 、 有 明确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 做 到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保 证 教 育
7、 事 业 的 健 康 发展 ; 6 、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 7 、 有 与 现 代 化 防 治 社 会 相 适 应 的 法 律文 化 , 维 护 教 育 法 所 体 现 的 价 值 原 则 。l3 、 结 合 实 际 谈 谈 如 何 依 法 治 教 。 4 4 4 8l4 、 简 述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道 德 的 关 系 。 5 3 5 5 ( 先 回 答 各 自 的 概 念 )教 育 道 德 是 人 的 道 德 性 在 教 育 活 动 中 的 投 射 , 但 并 非 是 所 有 与 教 育 活 动相 关 的 人 的 道 德 的 简 单 相 加 , 而 是 一 个
8、 组 织 群 体 的 整 体 道 德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道 德 相 互 联 系 又 相 互 区 别 :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道 德 具 有 一 致性 : 指 导 思 想 相 同 , 对 教 育 道 德 水 平 的 提 高 都 有 积 极 意 义 。区 别 在 于 :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道 德 的 表 现 形 式 不 同 , 教 育 法 体 现 为 条 文 , 法律 , 而 教 育 道 德 存 在 于 教 育 工 作 的 思 想 观 念 之 中 ;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道 德 所调 整 的 范 伟 不 同 , 教 育 道 德 所 调 整 的 范 伟 要 广 ; 实 现 方
9、式 不 同 ; 发 展 前景 不 同 。l5 、 简 述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政 策 的 关 系 。 5 1 5 2 ( 先 回 答 各 自 的 概 念 )教 育 政 策 是 一 个 政 党 和 国 家 为 实 现 一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教 育 任 务 而 指 定 的 行动 准 则 。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政 策 相 互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教 育 法 与 教 育 政 策 具 有 一 致 性 , 教 育 法 是 根 据 教 育 政 策 指 定 的 。区 别 在 于 : 1 、 制 定 机 关 不 同 ; 2 、 范 围 不 同 ; 3 、 形 式 不 同 ; 4 、 实 施
10、 方式 不 同 ; 5 、 稳 定 性 不 同 。第 三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立 法 的 概 念 5 7广 义 的 立 法 , 指 的 是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各 种 具 有 不同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狭 义 是 指 国 家 最 高 权 利 机 关 及 其 常 设 机 关 ,依 据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活 动 。l2 、 简 述 教 育 立 法 的 程 序 。 6 0 6 1同 一 般 法 律 一 样 : 教 育 法 规 议 案 的 提 出 、 审 议 、 通 过 和
11、 公 布 。l3 、 教 育 法 的 实 施 有 哪 几 种 方 式 ? 6 1 6 2l4 、 教 育 法 律 监 督 的 方 式 和 种 类 有 哪 些 ? 6 5 6 6从 监 督 的 主 体 看 , 可 以 分 为 国 家 机 关 的 教 育 法 律 监 督 和 社 会 力 量 的 教 育法 律 监 督 。 国 家 机 关 的 教 育 法 律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国 家 权 利 机 关 的 监 督 、 国家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 社 会 力 量 的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社 会 组织 的 监 督 、 社 会 舆 论 的 监 督 和 人 民
12、 群 众 的 监 督 。第 四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概 念 。 7 3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是 指 国 家 对 教 育 进 行 领 导 管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工 作 制 度的 总 称 。l2 、 简 述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行 为 的 概 念 。 7 6是 指 教 育 行 政 主 体 在 对 高 等 教 育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或 行 驶 行 政 职 权 过 程中 所 做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 。l3 、 简 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基 本 内 容 。 7
13、51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对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富 有 最 高 、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和 监 督 责任 ; 2 、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是 国 务 院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分工 负 责 、 分 级 管 理 的 体 制 ; 3 、 国 务 院 下 设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全 国 教 育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 有 统 筹 规 划 、 协 调 管 理 的 职 责 。l4 、 试 述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要 件 。 7 7 7 8高 等 教 育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要 件 , 是
14、 指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成 立 、 生 效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和 基 本 要 素 : 主 体 合 法 、 行 政 权 限 合 法 、 行 政 行 为 的 内容 合 法 、 行 政 行 为 程 序 合 法 。第 五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方 针 。 9 0 9 11 、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这 是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的 总 方 阵 ; 2 、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 这 是 培 养 全 面 发 展 的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15、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的 根 本 途 径 ; 3 、 培 养 德 、 智 、 体 等 方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这 是 我 国 教 育 的 根 本 目 标 ,也 是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根 本 目 标 。l2 、 试 述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基 本 原 则 。 9 2 9 41 、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原 则 ; 2 、 确 保 公 民 依 法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权 利 的 原则 ; 3 、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和 效 益 的 原 则 ; 4 、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16、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自 由 的 原 则 ; 5 、 高 等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 依法 自 主 办 学 、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原 则 ; 6 、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开 展 交 流 与 协 作的 原 则 ; 7 、 扶 持 和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原 则 。l3 、 什 么 是 高 等 教 育 学 制 ? 9 4高 等 教 育 学 制 即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 它 规 定 了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的 性质 、 任 务 、 入 学 条 件 、 学 习 年 限 以 及 它
17、们 之 间 的 关 系 与 联 系 等 。l4 、 什 么 是 高 等 教 育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 9 7是 指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颁 发 学 历 证 书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l5 、 高 等 学 校 学 业 证 书 的 种 类 有 哪 些 ? 9 8高 等 教 育 学 业 证 书 包 括 学 历 证 书 和 非 学 历 性 的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六 章 思 考 题1 、
18、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什 么 ?1 0 8 ( 1 0 9 部 分 可 作 答 案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准 的 教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 设 备 等 ; 四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经 费 来 源 。2 、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有 哪 些 权 利 ? 1 1 2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招 收 学 生 或 者其 他 受 教 育
19、 者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分 ;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职工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管 理 、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经 费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3 、 高 等 学 校 及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 1 1 3 1 1 4一 、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阵 , 执 行 国 家教 育 标
20、 准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三 、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 教 师 及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受 教 育 者 及 其 监 护人 了 解 受 教 育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五 、尊 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 六 、 依 法 接 受监 督 。4 、 简 述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1 1 6 1 1 7一 、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职 责 ; 二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的 任 职 条件
21、与 职 责 。5 、 哪 些 情 况 下 学 生 应 予 退 学 ? 1 2 1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业 的 ; 二 、 休 学 期 满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三 、 经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四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 患 有疾 病 活 着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期 限 未
22、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6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的 类 型 有 哪 些 ? 1 2 0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 记 过 、 留 校 察 看 、 开 出 学 籍 。学 生7 、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应 如 何 申 诉 ? 1 2 2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学 生 ,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23、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 并 在 接 到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人 。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的 ,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新 研 究 决 定 。 学 生 对 复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定 书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24、日 内 ,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复 。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未 提 出 申 诉 的 , 学 校 活 着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的 申 诉 。第 七 章 思 考 题l1 、 教 师 有 哪 些 权 利 ? 1 3 1 1 3 2一 、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 ; 二 、 从 事 科 学 研究 、 学 术 交 流 ,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 在 学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25、意 见 ;三 、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 四 、 按 时 获取 工 资 报 酬 ,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的 带 薪 休 假 ; 五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通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活 着 其 他 形 式 ,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六 、 参 加 进 修活 着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 。l2 、 教 师 有 哪 些 义 务 ? 1 3 3 -1 3
26、4一 、 遵 守 宪 法 、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为 人 师 表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阵 ,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 完 成 教 育 教学 工 作 任 务 ; 三 、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义 、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 文 化 、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 四 、 关 系 、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 尊
27、 重学 生 人 格 , 促 进 学 生 哎 品 德 、 智 力 、 体 制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 五 、 制 止 有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活 着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六 、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平 。l3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1 3 5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具备 研 究 生 活
28、 着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 经 认 定 合格 ,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活 着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的 公 民 , 学 有 所 长 ,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经 认 定 合 格 , 也 可 以 取 得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l4 、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 1 3 6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者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 不 能 取得 教 师 资 格 ; 已
29、经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 一 、 弄 虚 作 假 、 骗取 教 师 资 格 的 ; 二 、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 影 响 恶 劣 的 。l5 、 简 述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概 念 。 1 3 8教 师 经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 由 高 等 学 习 按 照 教 师 职 位 的 职 责 、 条 件 和任 期 聘 任 。 聘 任 制 以 岗 位 为 基 础 ; 聘 任 工 作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双 向 选 择 的原 则 ; 聘 任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签 订 的 聘 任 合 同 具
30、有 法 律 效 力 , 对 聘 任 双方 均 有 约 束 力 。第 八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法 律 地 位 。 1 4 8一 、 高 校 学 生 作 为 公 民 , 享 有 宪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一 切 权利 ; 二 、 高 校 学 生 作 为 受 教 育 者 , 享 有 教 育 法 及 其 他 教 育 法 律 规 定的 受 教 育 权 或 学 习 权 等 。l2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有 哪 些 权 利 ? 1 4 9 1 5 1 ( 1 5 1 特 殊 权 利 也 可 作 答 案 )一 、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31、活 动 的 权 利 ; 二 、 获 得 奖 贷 学 金 的 权 利 ; 三 、 公 正 评价 权 ; 四 、 获 得 学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权 ; 五 、 申 诉 起 诉 权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l3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 1 6 0 1 6 2 、 1 6 3 综 合 分 析一 、 学 生 的 基 本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2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尊敬 师 长 ,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3 、 努 力 学 习
32、, 完 成 规 定 的学 习 任 务 。 二 、 特 殊 义 务 。l4 、 国 家 对 贫 困 大 学 生 有 哪 些 扶 助 手 段 ? 1 6 3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应 酌 情 减 免 学 费 , 并 采 取 奖 学 金 、 贷 款 、 助 学金 、 苦 难 补 助 等 形 式 , 切 实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苦 难 的 学 生 解 决 学 习 和 生 活 上的 苦 难 , 保 证 他 们 不 因 经 济 原 因 而 中 断 学 业 。第 九 章 思 考 题l1 、 什 么 是 法 律 救 济 ? 1 6 4法 律 救 济 是 指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33、途 径 裁 决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纠 纷 , 从 而 使 权益 受 到 损 害 的 相 对 人 获 得 法 律 上 的 补 救 。l2 、 简 述 教 师 申 诉 制 度 的 概 念 。 1 6 9教 师 申 诉 制 度 是 教 师 法 所 规 定 的 为 维 护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政 救 济 制度 , 即 教 师 在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向 主 管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诉 理 由 、 请 求 处 理 的 制 度 。l3 、 简 述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的 概 念 。 1 7 1学 生 申 诉 制 度
34、 是 指 学 生 在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依 照 教 育 法 及 其 他法 律 的 规 定 , 向 主 管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诉 理 由 , 请 求 处 理 的 制 度 。l4 、 试 述 教 师 申 诉 制 度 的 具 体 内 容 。 1 6 9 1 7 01 、 教 师 申 诉 的 条 件 ; 2 、 教 师 申 诉 的 机 关 ; 3 、 教 师 申 诉 的 程 序 。l5 、 试 述 高 校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的 具 体 内 容 。 1 7 11 、 学 生 申 诉 的 条 件 和 范 伟 根 据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 学 生 申 诉 必 须 符
35、合一 些 条 件 ; 2 、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中 的 申 诉 人 和 被 申 诉 人 。l6 、 简 述 教 育 行 政 复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 1 7 3 1 7 51 、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的 ; 2 、 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的 ; 3 、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不服 的 ; 4 、 行 政 侵 害 的 ; 5 、 行 政 变 更 、 种 植 和 撤 销 ; 6 、 其 他 具 体 违 法行 为 。第 十 章 思 考 题l1 、 简 述 法 律 责 任 的 特 征 。 1 9 8 1 9 91 、 法 律 责 任 由 法 律 规 范 事 先 明 确
36、规 定 ,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性 ; 2 、 法 律 责 任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 具 有 国 家 强 制 性 ; 3 、 法 律 责 任 的 专 权 追 求性 ; 4 、 法 律 责 任 由 违 法 的 教 育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所 承 担 , 即 归 责 的 特 定全 。l2 、 什 么 是 教 育 法 律 责 任 ? 1 9 9教 育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由 行 为 人 的 违 反 教 育 规 范 的 行 为 所 引 起 的 , 应 当 由 其依 法 承 担 的 惩 罚 性 和 法 律 后 果 。l3 、 教 育 法 律 责 任 有 哪 些 类 型 ?
37、 1 9 9 -2 0 21 、 违 反 教 育 法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2 、 违 反 教 育 法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3 、违 反 教 育 法 的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l4 、 教 师 法 对 教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是 什 么 ? 2 1 1第 三 十 五 条 侮 辱 、 殴 打 教 师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者 行 政 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依 法 提 出
38、 申 诉 、 控 告 、 检 举 的 教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的 ,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师 打 击 报 复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学 校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 一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39、给 教 育 教 学 工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 二 ) 体 罚 学 生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三 ) 品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 影 响 恶 劣 的 。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 二 ) 项 、 第( 三 )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或 者 侵犯 教 师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违 反国 家 财 政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40、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 严 重 妨 碍 教育 教 学 工 作 ,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期 归 还 被 挪 用 的 经 费 , 并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 构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三 十 九 条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41、 提 出 申 诉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的 三 十 日 内 , 作 出 处 理 。 教 师 认 为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侵 犯 其 根据 本 法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的 , 可 以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作 出处 理 。徐 州 工 程 学 院 坐 落 在 国 家 级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淮 海 经 济 区 中 心 城 市 徐 州 , 是 一 所 以 培 养 应
42、用 型 人才 为 主 的 地 方 本 科 院 校 。 2 0 0 2 年 6 月 , 经 教 育 部 和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彭 城 职 业 大 学 和 徐 州 经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在 合 并 基 础 上 筹 建 “徐 州 工 程 学 院 ”; 2 0 0 5 年 3 月 , 学 校 正 式 成 立 ; 2 0 0 7 年 6 月 ,经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徐 州 教 育 学 院 整 建 制 并 入 。 学 校 围 绕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 秉 承 “格 物 致 知 , 敬 业 乐 群 ”的 校 训精 神 , 树 立 “质 量
43、 立 校 、 人 才 强 校 、 特 色 兴 校 、 产 学 研 用 相 结 合 ”的 办 学理 念 , 不 断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 着 力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 努 力 提 升 科 学研 究 和 服 务 社 会 能 力 ,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大 力 推 进 新 校 区 建设 , 办 学 水 平 和 综 合 实 力 稳 步 提 升 。 目 前 , 学 校 占 地 面 积 1 9 9 0 亩 , 固 定资 产 1 2 亿 元 ,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1 .2 亿 元 ; 设 有 1 4 个 二 级 学 院 和 成 人 教 育学
44、院 , 4 0 个 本 科 专 业 ; 现 有 专 任 教 师 1 0 4 4 人 ,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教 师 3 4 3人 ; 面 向 1 5 个 省 ( 市 、 自 治 区 ) 招 生 , 现 有 全 日 制 普 高 在 校 生 1 9 3 0 0 余人 。学 校 以 迎 接 教 育 部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合 格 评 估 为 抓 手 , 深 入 推 进 教 育 教学 改 革 , 不 断 加 强 教 学 投 入 与 管 理 , 专 业 、 课 程 、 教 材 和 实 践 教 学 建 设成 效 显 著 。 拥 有 2 个 国 家 级 一 类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点 , 6 个
45、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及 建设 点 ; 已 有 5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及 建 设 点 和 2 0 0 多 个 校 外 实 习 基地 ; 拥 有 1 个 省 级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基 地 , 1 个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 1 0 门省 级 精 品 课 程 , 1 5 部 省 级 精 品 教 材 ; 获 省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1项 , 二 等 奖 8 项 。 学 校 被 教 育 部 遴 选 为 第 二 批 “卓 越 工 程 师 教 育 培 养 计 划高 校 ”,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特 色 进
46、一 步 凸 显 。学 校 积 极 实 施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 “青 年 教 师 学 历 学 位提 升 工 程 ”、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 人 海 外 培 训 工 程 ”和 “教 授 培 育 与 激 励 工程 ”四 大 工 程 , 师 资 队 伍 结 构 不 断 优 化 ,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有 1 人 被 遴 选 为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委 , 3 人 被 评 为 二 级 教 授 。 有 全 国 优 秀教 师 1 人 , “江 苏 省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2 人 , 省 “六 大
47、人 才 高 峰 ”培养 对 象 5 人 , 省 “3 3 3 工 程 ”培 养 对 象 1 7 人 , 省 “青 蓝 工 程 ”中 青 年 学 术 带 头人 5 人 、 优 秀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2 7 人 , 徐 州 市 优 秀 专 家 、 拔 尖 人 才 2 8 人 学 校 大 力 推 进 科 学 研 究 , 社 会 服 务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成 功 举 办了 “全 国 农 业 环 境 问 题 学 术 研 讨 会 ”和 “中 国徐 州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高 层 论 坛 ”等 一 系 列 高 水 平 学 术 交 流 会 议 。 2 0 0 6 年以 来 , 学
48、校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2 0 项 , 其 中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项 目 1 0 项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4 项 , 教 育 部 规 划 项 目 1 4 项 ; 获 得 省部 级 成 果 奖 2 9 项 。 学 校 着 力 加 强 学 科 平 台 建 设 , 创 新 能 力 显 著 提 升 , 现有 3 个 省 级 重 点 建 设 学 科 , 2 个 省 级 高 校 重 点 建 设 实 验 室 , 1 个 省 级 高 校人 文 社 科 研 究 基 地 、 1 8 个 省 、 市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9 个
49、市 级 高 技 术重 点 实 验 室 , 1 个 省 “青 蓝 工 程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 建 有 产 学 研 基 地 1 1 0 个 ,实 现 重 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8 0 余 个 , 横 向 科 技 合 作 项 目 3 5 0 余 个 。学 校 注 重 以 个 性 化 教 育 提 升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 申 报 的 “大 力 实 施创 新 创 业 教 育 , 推 动 个 性 化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入 选 省 高 等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点 项 目 ; 被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遴 选 为 “江 苏 省 大 学 生 创 业 教 育 示 范 校 ”; 徐 州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学 院 挂 靠 我 校 ; 教 育 部 简 报 对 我 校 创 新 创 业 工 作 进 行 了 单篇 专 题 报 道 。 我 校 学 生 多 次 在 全 国 性 竞 赛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 其 中 在 第 七届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中 获 银 奖 2 项 ,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模 竞 赛 中 获 一 等 奖 5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