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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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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本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 规 范 资 金 运 用程 序 , 保 证 货 币 资 金 的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内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上 海 电 气 货 币 资金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 关 于 加 强 资 金 基 金 集 中 管 理 的 通 知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货 币 资 金 是 指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现

2、金 、 银 行 存 款 和 其 他 货 币资 金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主 要 规 定 了 公 司 对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的 责 任 、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的管 理 等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和 有 效 实 施 以 及货 币 资 金 的 安 全 完 整 负 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第 五 条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各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明 确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 确 保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3、业 务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相互 分 离 、 制 约 和 监 督 。第 六 条 企 业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支 出 、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企 业 不 得 由 一 人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全 过程 。第 七 条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各 企 业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 应 当 配 备 合 格 的 人 员 ,并 根 据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岗 位 轮 换 。第 八 条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4、 德 , 忠 于 职 守 ,廉 洁 奉 公 , 遵 纪 守 法 , 客 观 公 正 , 不 断 提 高 会 计 业 务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水 平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 九 条 公 司 应 按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现 金 , 为 了 确 保资 金 的 安 全 性 , 须 对 外 支 付 的 款 项 在 2000元 ( 含 ) 以 上 的 应 通 过 转 账方 式 支 付 ; 对 于 支 付 给 个 人 超 过 2000元 ( 含 ) 的 , 则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划入 个 人 的 账 户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现 金

5、 库 存 限 额 的 管 理 , 超 过 库 存 限 额 的 现 金 应 及 时存 入 银 行 。 对 于 库 存 现 金 的 规 定 如 下 : 集 团 本 部 月 末 库 存 现 金 不 超 过20000元 , 其 他 分 公 司 月 末 库 存 现 金 不 超 过 10000元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现 金 收 入 应 当 及 时 存 入 银 行 , 不 得 用 于 直 接 支 付 公 司 自身 的 支 出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坐 支 现 金 的 , 应 事 先 报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 批准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现 金 收 支 业 务 登

6、 记 现 金 日 记 账 , 每 日 结 账 时 必 须将 库 存 现 金 与 日 记 账 余 额 核 对 , 月 终 时 与 总 账 核 对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确 保 账 实 一 致 。第 十 三 条 现 金 盘 点 采 取 每 周 盘 点 和 每 月 盘 点 两 种 方 式 。 每 周 盘 点 的 时 间为 每 周 五 下 班 之 前 , 每 月 盘 点 时 间 为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下 班 之 前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有 特 殊 事 项 导 致 在 规 定 的 盘 点 日 无 法 盘 点 的 , 可 以 报 请领 导 批 准 后 调 整 盘 点 日 。

7、第 十 四 条 在 盘 点 结 束 后 , 应 根 据 盘 点 结 果 编 制 库 存 现 金 盘 点 表 , 并 由 盘点 人 员 和 出 纳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确 认 。第 十 五 条 任 何 部 门 一 律 不 准 私 设 小 金 库 , 一 切 现 金 收 入 包 括 废 旧 物 资 出 售或 其 他 现 金 收 入 等 都 必 须 交 回 资 产 财 务 部 , 不 得 私 自 截 留 、 自 行 处 理 ,更 不 能 贪 污 挪 用 , 一 经 发 现 , 将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银 行 存 款 的 清 查 采 用 账 目 核 对 法 。 主 要 清

8、 查 企 业 在 开 户 银 行 及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各 种 存 款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中 该 企 业 的账 面 余 额 是 否 相 符 。 银 行 存 款 采 用 每 月 末 核 对 一 次 的 方 法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银 行 存 款 的 清 查 , 应 根 据 银 行 存 款 的 对 账 单 、 存 款 种 类 和货 币 种 类 逐 一 查 对 、 核 实 。 对 于 已 经 开 出 的 银 行 账 户 应 全 部 纳 入 公 司的 会 计 软 件 , 对 于 已 经 不 使 用 的 银 行 账 户 采 取 并 账 或 销 户

9、的 政 策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所 有 已 开 通 的 账 户 开 通 网 上 银 行 , 以 便 随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的 变 动 状 况 。 在 每 月 末 由 会 计 人 员 取 回 当 月 的 银 行 对 账 单 , 会 计 主 管在 网 上 银 行 打 印 出 每 个 账 户 每 月 末 的 余 额 , 采 用 银 行 对 账 单 、 网 上 银行 余 额 以 及 会 计 软 件 中 的 银 行 账 户 余 额 三 项 数 据 核 对 相 符 的 方 法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实 施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10、 必 须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并 得 到 严 格 控 制 , 以 确 保 账 户 设 置 的 合 理 性 。 公司 新 开 设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本 、 外 币 ) 需 经 上 海 电 气 审 批 , 不 准 违 规 开立 和 使 用 账 户 , 不 准 出 借 、 出 租 银 行 账 户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各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核 对 银 行 账 户 , 每 月 至少 核 对 一 次 ,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使 银 行 存 款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对 账 单 调 节 相 符 。 如 调 节

11、 不 符 , 应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财 务 公 司 开 展 各 种 金 融 业 务 , 企 业 的 各 项存 款 , 应 基 本 存 入 财 务 公 司 , 资 金 集 中 度 ( 月 末 、 日 均 ) 不 得 低 于 80%,以 发 挥 整 体 的 资 金 效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使 用 网 银 的 计 算 机 必 须 专 人 管 理 , 专 机 专 用 , 禁 止 在 公 共 计算 机 上 使 用 网 银 ; 网 银 密 钥 在 发 放 前 由 金 融 机 构 对 每 张 操 作 员 证 书 进行 权 限 设

12、置 , 在 首 次 登 陆 使 用 时 , 应 进 行 密 码 重 置 。第 二 十 三 条 密 钥 保 管 及 使 用 安 全 明 确 到 具 体 使 用 人 , 不 得 随 意 借 给 他 人使 用 , ; 在 岗 操 作 时 将 密 钥 插 入 计 算 机 , 离 岗 时 必 须 将 密 钥 拔 出 ; 密钥 丢 失 应 立 即 电 话 通 知 银 行 或 财 务 公 司 的 客 户 经 理 或 网 银 维 护 人 员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人 不 能 违 反 银 行 结 算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 不 得 贪 污 挪 用 公款 。 公 司 应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办 理

13、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付 业 务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 二 十 五 条 票 据 是 指 企 业 尚 未 签 发 生 效 的 各 开 户 银 行 的 支 票 、 贷 记 凭证 、 电 汇 凭 证 、 银 行 汇 票 申 请 书 等 以 及 企 业 收 到 的 各 类 有 效 的 支 票 、汇 票 、 商 业 汇 票 、 银 行 本 票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的 各 类 空 白 现 金 支 票 、 转 账 支 票 等 结 算 凭 证 , 由 出 纳 在保 险 柜 中 保 管 , 避 免 无 关 人 员 接 触 。第 二 十 七 条 一 般 情 况 下 , 资 产 财 务

14、部 严 禁 签 发 不 填 收 款 单 位 和 金 额 的 支票 , 借 用 空 白 支 票 必 须 经 财 务 总 监 批 准 , 由 出 纳 在 空 白 支 票 借 用 登记 簿 上 登 记 支 票 号 码 、 用 途 和 收 款 单 位 等 项 目 , 并 在 空 白 支 票 上 进行 最 高 限 额 , 由 经 办 人 签 名 后 方 可 办 理 , 经 办 人 必 须 于 业 务 结 算 后 三日 内 到 资 产 财 务 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核 销 。 企 业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和 远 期支 票 。第 二 十 八 条 票 据 的 签 发 :1、 各 部 门 业

15、务 经 办 人 持 贴 有 原 始 发 票 且 审 批 手 续 完 整 的 报账 凭 证 或 现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 请 款 单 , 经 资 产 财 务 部 部 长 审 批 后 ,交 会 计 人 员 开 具 相 应 票 据 。2、 开 具 支 票 的 须 填 明 开 票 日 期 、 收 款 人 名 称 、 支 票 金 额 、 用途 并 签 章 ; 开 具 其 他 票 据 的 还 需 提 供 收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等 事项 ; 开 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 还 需 提 供 与 收 款 人 发 生 经 济 事 项 的相 关 购 销 合 同 和 发 票 的 复 印 件

16、 。3、 资 产 财 务 部 在 签 发 票 据 或 委 托 银 行 签 发 票 据 时 , 均 应 要 求票 据 申 请 人 办 理 签 收 手 续 。4、 各 类 票 据 的 有 效 期 限 和 使 用 区 域 参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颁 布的 相 关 票 据 使 用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票 据 填 制 必 须 做 到 标 准 化 、 规 范 化 、 要 素 齐 全 、 数 字 正 确 、字 迹 清 晰 , 防 止 涂 改 。 票 据 领 用 人 须 在 票 据 登 记 簿 或 票 据 存 根 上登 记 签 名 。第 三 十 条 不 准 无 理 拒 付 , 不 准 签 发

17、 、 取 得 和 转 让 无 债 权 债 务 或 真 实 交 易 的票 据 , 不 准 套 现 , 不 准 在 无 真 实 用 途 的 情 况 下 将 票 据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使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资 产 财 务 部 在 收 到 各 类 银 行 票 据 时 应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介 入银 行 , 收 到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应 认 真 审 查 , 检 查 票 据 填 制 的 要 素 是 否 齐全 、 日 期 是 否 准 确 、 金 额 大 小 写 是 否 相 符 、 签 章 是 否 清 晰 。第 三 十 二 条 商 业 汇 票 ( 含 银 行 承 兑 汇

18、 票 和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提 示 付 款 期 限自 汇 票 到 期 日 起 十 日 内 , 持 票 人 应 在 其 提 示 付 款 期 内 及 时 委 托 银 行 收款 。第 三 十 三 条 资 产 财 务 部 应 设 应 收 票 据 备 查 账 , 按 票 面 上 的 要 素 逐 笔 登 记 ,应 收 票 据 到 期 结 清 和 背 书 转 让 后 , 应 在 备 查 账 内 逐 笔 注 销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于 票 据 的 盘 点 包 括 剩 余 空 白 支 票 的 盘 点 、 收 到 的 应 付 票 据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及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在 盘

19、 点 后 应 形 成 盘 点 表 , 其 中 包 括 期初 数 、 本 期 增 加 数 、 本 期 减 少 数 以 及 期 末 结 存 数 , 由 盘 点 人 、 监 盘 人以 及 会 计 主 管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各 企 业 应 当 加 强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管 理 。 严 禁 一人 保 管 支 付 款 项 所 需 的 全 部 印 章 。第 三 十 六 条 按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经 济 业 务 , 必须 严 格 履 行 签 字 或 盖 章 手 续 。第五章资金计划及支付

20、流程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必 须 每 月 上 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月 度 资 金 计 划 必 须根 据 业 务 活 动 需 求 预 测 编 制 , 以 确 保 资 金 计 划 编 制 的 合 理 性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时 , 要 根 据 已 确 定 的 年 度 预 算 来 确 定 。 对 于费 用 类 支 出 要 根 据 预 算 中 各 类 费 用 的 明 细 分 别 列 示 ; 对 于 资 本 性 支 出及 偿 还 到 期 银 行 贷 款 须 逐 笔 列 示 ; 对 于 采 购 类 支 出 则 须 按 每 一 家 客 户分 别 列

21、 示 本 月 须 支 付 的 金 额 ; 对 于 每 月 突 发 性 的 采 购 类 支 出 , 采 购 部门 可 以 按 照 不 超 过 本 月 须 支 付 金 额 的 20%来 确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于 各 部 门 上 报 的 每 月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财 务 部 门 将 根 据 公 司本 月 资 金 的 实 际 情 况 平 衡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资 金 计 划 , 针 对 汇 总 平 衡 及 分析 的 异 常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以 确 保 资 金 计 划 编 制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理 性 。第 四 十 条 在 对 本 月 资 金 使 用 平 衡

22、 后 , 财 务 部 门 将 平 衡 后 的 部 门 资 金 计 划 下发 各 部 门 , 各 部 门 根 据 该 计 划 办 理 支 付 的 审 批 , 由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审 批通 过 后 的 支 付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每 月 检 查 上 月 资 金 计 划 的 执 行 结 果 , 对 资 金 收支 的 差 异 进 行 分 析 ,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并 跟 进 异 常 情 况 。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1、 支 付 申 请 。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或 个 人 用

23、款 时 , 应 当 提 前 向 审 批人 提 交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 注 明 款 项 的 用 途 、 金 额 、 预 算 、 支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并 附 有 效 经 济 合 同 或 相 关 证 明 。2、 支 付 审 批 。 审 批 人 根 据 其 职 责 、 权 限 和 相 应 的 程 序 对 支 付申 请 进 行 审 批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 审 批 人应 当 拒 绝 审 批 。3、 支 付 复 核 。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批 准 后 的 货 币 资 金 支付 申 请 进 行 复 核 , 复

24、 核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申 请 的 批 准 范 围 、 权 限 、程 序 是 否 正 确 , 手 续 及 相 关 单 证 是 否 齐 备 , 金 额 计 算 是 否 准 确 ,支 付 方 式 、 收 款 单 位 是 否 妥 当 等 。 复 核 无 误 后 , 交 由 出 纳 人 员办 理 支 付 手 续 。4、 办 理 支 付 。 企 业 财 务 出 纳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复 核 无 误 的 支 付 申请 , 按 规 定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 及 时 登 记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日 记 账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审 批 人 应 当 根 据 公

25、 司 对 于 货 币 资 金 授 权 批 准 的 规 定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审 批 , 不 得 超 越 审 批 权 限 。 经 办 人 应 当 在 职 责 范围 内 , 按 照 审 批 人 的 批 准 意 见 办 理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 对 于 审 批 人 超 越 授权 范 围 审 批 的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 经 办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 并 及 时 向 审 批人 的 上 级 授 权 部 门 报 告 。第六章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第 四 十 四 条 各 类 货 币 资 金 的 支 付 均 须 经 过 相 应 的 授 权 批 准 。 根 据 公 司 情况

26、 将 货 币 资 金 的 支 出 分 别 费 用 类 支 出 、 资 本 性 支 出 、 采 购 类 支 出 及 偿还 银 行 到 期 贷 款 支 出 , 对 于 每 一 类 支 出 有 不 同 的 授 权 标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费 用 类 支 出 的 授 权 批 准 参 见 公 司 先 前 制 定 的 “ 费 用 报 销 管 理办 法 ”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于 资 本 性 支 出 及 采 购 类 支 出 的 授 权 批 准 如 下 :1、 单 次 单 笔 金 额 在 20000元 以 下 的 : 申 请 人 提 出 部 门 经 理( 主 管 ) 审 核 分 管 副 总 签 字

27、 审 批 。2、 单 次 单 笔 金 额 在 20000元 ( 含 ) 以 上 的 : 申 请 人 提 出 部门 经 理 ( 主 管 ) 审 核 分 管 副 总 签 字 审 批 总 裁 审 批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于 归 还 银 行 到 期 贷 款 , 则 无 论 金 额 大 小 , 一 律 由 企 业 管 理层 会 议 通 过 后 由 财 务 部 执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对 于 大 额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业 务 , 应 当 实 行 企 业 领 导 集 体 决 策和 审 批 , 并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防 范 贪 污 、 侵 占 、 挪 用 货 币 资

28、 金 等 行为 。 此 处 的 大 额 货 币 资 金 是 指 单 次 单 笔 超 过 100万 元 。第七章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对 于 货 币 资 金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的 进 行 检 查 。第 五 十 条 货 币 资 金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相 关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置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在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不 相 容 职 务 混 岗 的 现 象 。( 2) 货 币 资 金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29、 。 重 点 检 查 货 币 资 金 支 出的 授 权 批 准 手 续 是 否 健 全 , 是 否 存 在 越 权 审 批 行 为 。( 3) 支 付 款 项 印 章 的 保 管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办 理 付 款 业 务所 需 的 全 部 印 章 交 由 一 人 保 管 的 现 象 。( 4) 票 据 的 保 管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票 据 的 购 买 、 领 用 、 保 管 手 续 是否 健 全 , 票 据 保 管 是 否 存 在 漏 洞 。( 5)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各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检 查 、 清 理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及使 用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各 企 业 对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薄弱 环 节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加 以 纠 正 和 完 善 。第八章附则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解 释 权 属 公 司 资 产 财 务 部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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