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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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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14-03-26 来源: 浏览次数: 703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3 264 号)和江苏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苏中小科技201299 号),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制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定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二、内涵及特征(一

2、)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三、申报条件(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依法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

3、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法人。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近 2 年内的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的专有技术。3、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4、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5、企业市场前景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近两年无亏损。(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申报材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工信局(经信办)提出申请,

4、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六)专利证明、商誉证明材料等。五、认定程序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一)企业按条件申报,区工信局(经信办)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初审合格者,由区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经信委。(三)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公示后,予以认定。六、扶持与管理(一)优先推荐“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二)优先支持“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三)在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和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为“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四)建立和完善“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动态。(五)对“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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