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 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五、密码挂失及重置;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3、非柜面交易方式;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2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
4、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
5、、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七条 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第八条 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3(一) 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
6、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 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三) 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
7、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九条 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便识别客户身份。第十条 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要求第三方机构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措施。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
8、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相关部门获得的客户重要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4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
9、他情形。第十二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三、回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直销中心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有权拒绝该客户的交易申请。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
10、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的报告工作流程应遵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营业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具体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
11、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运营保障部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5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具体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十七条
12、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运营保障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稽核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本规定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