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1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2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目 录1. 目 的 32. 适 用 范 围
2、 33. 引 用 文 件 34. 定 义 35. 职 责 46. 管 理 程 序 57. 管 理 要 求 98. 附 件 9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3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1. 目 的为 规 范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审 批 流 程 , 强 化 高 风 险 及 特 殊 作 业 环 节 的 安 全 管理 , 避 免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和 财
3、产 损 失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程 序 。2. 适 用 范 围本 管 理 程 序 适 用 于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期 间 的 独 立 施 工 区 。3.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管 理 程 序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管 理 程 序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管 理 程 序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管 理 程 序 。3.1 中 国 石 化 作 业 许 可
4、 管 理 规 定 3.2 中 国 石 化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3 中 国 石 化 起 重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4 中 国 石 化 用 火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5 中 国 石 化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6 中 国 石 化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7 中 国 石 化 动 土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8 中 国 石 化 承 包 商 管 理 规 定 4. 定 义4.1 独 立 施 工 区 :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远 离 居 民 区 、 周 边 无 较
5、 大 危 险 源 , 无 人 员 密 集 或 商业 经 营 活 动 的 施 工 区 域 。 独 立 施 工 区 的 划 分 由 项 目 分 部 确 定 , 报 HSE 部 备 案 。4.2 固 定 动 火 区 : 施 工 作 业 范 围 50 米 内 没 有 火 灾 危 险 的 区 域 。4.3 JSA 分 析 : 是 针 对 一 项 要 实 施 的 具 体 的 作 业 来 进 行 的 分 析 , 是 一 种 工 作 前 的 安 全 分 析 方法 。4.4 固 定 吊 装 作 业 : 仅 指 使 用 塔 吊 、 门 式 吊 以 及 预 制 厂 固 定 吊 等 不 发 生 位 置 移 动 的 吊
6、 装 作 业行 为 。4.5 一 点 一 证 : 指 在 限 定 的 作 业 区 域 范 围 内 , 一 张 许 可 证 只 能 在 此 限 定 工 作 区 域 界 线 内 有 效 ,超 出 限 定 范 围 无 效 , 办 理 许 可 时 须 附 工 作 区 域 界 线 图 。4.6 一 车 一 证 : 特 指 起 重 机 械 在 限 定 的 作 业 许 可 施 吊 工 作 区 域 界 线 范 围 内 , 使 用 一 张 许 可 证 ,进 行 相 同 类 型 的 起 重 作 业 。 办 理 此 类 起 重 许 可 时 , 须 附 施 吊 工 作 区 域 界 线 图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7、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4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5. 职 责5.1 项 目 管 理 部5.1.1 HSE 部1) HSE 部 是 作 业 许 可 归 口 管 理 的 主 体 , 负 责 对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2)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部 ( 分 部 ) 、 监 理 单 位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人 的 培 训 与 发 证 ;3) 负 责 本 部 门
8、 签 发 的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定 期 归 档 管 理 ;4) 负 责 项 目 分 部 、 监 理 、 承 包 商 作 业 许 可 证 存 档 管 理 的 检 查 , 进 行 许 可 HSE 月 度 考 核 ;5) 负 责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5.1.2 项 目 分 部 ( 含 合 同 代 表 部 门 )1) 项 目 分 部 及 项 目 部 合 同 代 表 部 门 是 本 管 辖 区 域 内 , 作 业 许 可 的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主 体 ;2) 对 作 业 许 可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负 责 ;3) 监 督 、 检 查 参 加 作 业
9、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作 业 现 场 的 工 艺 、 环 境 处 理 , 满 足 作 业 安 全 要求 ; 4)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不 符 合 作 业 许 可 要 求 的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5) 负 责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 检 查 确 认 承 包 商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5.2 监 理 单 位5.2.1 监 理 单 位 是 作 业 许 可 的 监 理 责 任 主 体 , 履 行 业 主 代 表 的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5.2.2 负 责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10、 , 检 查 确 认 承 包 商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5.2.3 监 督 、 检 查 参 加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作 业 现 场 的 工 艺 、 环 境 处 理 , 满 足 作 业 安 全 要求 ;5.2.4 督 促 检 查 作 业 单 位 做 好 作 业 前 的 JSA 分 析 和 现 场 安 全 交 底 , 落 实 现 场 监 护 和 作 业 条 件确 认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不 符 合 作 业 许 可 要 求 的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5.2.5 监 督 检 查 承 包 商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人 、 监 护 人 的
11、资 质 培 训 和 认 定 的 情 况 ;5.2.6 负 责 监 督 承 包 商 现 场 作 业 监 护 和 作 业 结 束 的 核 实 、 关 闭 、 现 场 恢 复 ;5.2.7 作 为 许 可 证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指 定 监 护 人 , 对 高 处 、 动 火 ( 非 固 定 ) 、 动 土 、 受 限 、 起 重 、吊 篮 、 格 栅 、 水 上 、 水 下 许 可 作 业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护 , 每 天 应 由 HSE 工 程 师 检 查 许 可 证 执 行情 况 , 检 查 现 场 承 包 商 许 可 实 施 监 护 情 况 及 监 护 记 录 , 针 对 现
12、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来 重 新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更 新 安 全 措 施 , 对 重 大 、 高 风 险 作 业 ( 特 殊 作 业 ) 过 程 实 行 旁 站 监 理 ;5.2.8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作 业 许 可 证 , 接 受 HSE 部 检 查 。5.3 承 包 商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5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5.3.1 承 包 商 是 作
13、 业 许 可 管 理 的 直 接 责 任 主 体 ;5.3.2 负 责 本 单 位 作 业 许 可 审 批 人 、 监 护 人 的 培 训 与 发 证 管 理 工 作 ;5.3.3 实 行 EPC 管 理 模 式 的 , EPC 承 包 商 必 须 对 施 工 承 包 商 所 有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 实 行 审 批 或会 签 制 度 ;5.3.4 负 责 参 加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作 业 现 场 的 工 艺 、 环 境 处 理 , 满 足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3.5 负 责 或 协 助 作 业 单 位 做 好 作 业 前 的 JSA 分 析 和 现 场
14、安 全 交 底 , 落 实 现 场 监 护 和 作 业 条件 确 认 ;5.3.6 负 责 对 作 业 许 可 证 中 的 安 全 要 求 和 预 防 应 急 措 施 进 行 交 底 和 风 险 告 知 ;5.3.7 负 责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 审 批 ;5.3.8 负 责 现 场 作 业 监 护 和 作 业 结 束 的 核 实 、 关 闭 、 现 场 恢 复 ;5.3.9 负 责 安 排 数 量 足 够 的 、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许 可 作 业 监 护 人 员 , 对 高 处 、 动 火 ( 非 固 定 ) 、动 土 、 受 限 、 起 重 、
15、吊 篮 、 格 栅 、 水 上 、 水 下 许 可 作 业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护 , 做 好 监 护 记 录 ;5.3.10 根 据 “ 12 许 可 ” 要 求 , 制 作 许 可 作 业 监 护 人 具 体 监 护 内 容 表 , 提 供 给 现 场 监 护 人 使 用 ;5.3.11 负 责 制 定 和 落 实 各 类 作 业 施 工 方 案 及 安 全 措 施 , 申 请 和 办 理 相 关 作 业 许 可 证 ;5.3.12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视 频 监 控 设 施 的 设 置 , 确 保 视 频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工 作 运 行 ;5.3.13 负 责 落 实
16、 对 高 处 、 动 火 、 动 土 、 受 限 、 起 重 、 吊 篮 、 格 栅 、 水 上 、 水 下 等 危 险 作 业 ,参 照 中 石 化 安 全 管 理 手 册 、 视 频 监 控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对 重 大 风 险 作 业 进 行 全 程 视 频 监 控 ,并 存 档 备 查 , 资 料 保 存 有 效 期 为 3 个 月 。6. 管 理 程 序6.1 作 业 许 可 范 围 : 本 许 可 主 要 是 针 对 现 场 存 在 施 工 作 业 危 险 的 作 业 ,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下 内 容 : 高 处 作 业 、 动 火 作 业 、 动 土 作 业
17、 、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 施 工 用 电 作 业 、 起 重 作 业 、射 线 作 业 、 水 上 作 业 、 水 下 作 业 、 危 化 品 作 业 、 格 栅 板 作 业 、 吊 篮 作 业 以 及 脚 手 架 验 收 必 须实 行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 简 称 12 许 可 +1 验 收 ) 。6.1.1 本 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是 具 体 作 业 ( 12 许 可 +1 验 收 )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编 制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对具 体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的 一 些 特 定 管 理 要 求 , 将 在 具 体 作 业 管 理 规 定 中 体 现
18、 。6.1.2 项 目 分 部 、 承 包 商 可 根 据 作 业 现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变 化 与 要 求 ) , 对 许 可 进 行 临 时 升 级或 增 设 管 理 。6.2 除 施 工 危 险 作 业 , 实 行 许 可 证 管 理 外 , 其 它 施 工 作 业 或 相 关 重 要 事 项 , 需 实 行 票 证 管 理的 , 仍 按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管 理 部 的 票 证 管 理 相 应 规 定 与 要 求 执 行 , 具 体 见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目 管 理 手 册 之 HSE管 理 分 册 附 录 16.3“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票
19、 证 分 级 管 理 和 职 责 一 览 表 ”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6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6.3 作 业 区 内 的 作 业 条 件 或 环 境 发 生 本 质 变 化 时 , 不 再 适 用 本 规 定 , 其 作 业 许 可 必 须 实 行 升级 或 变 更 管 理 。6.4 按 照 “ 管 业 务 必 管 安 全 , 谁 的 业 务 谁 负 责 、 谁 签 字 谁
20、 负 责 ” 的 原 则 , 对 施 工 危 险 作 业 ,严 格 实 行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 未 经 许 可 , 禁 止 作 业 。6.5 作 业 现 场 负 责 人 在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前 , 必 须 运 用 JSA 等 方 法 , 进 行 危 害 识 别 及 风 险 分 析 。6.6 所 有 作 业 许 可 的 审 批 人 , 必 须 在 现 场 确 认 和 审 批 。6.7 许 可 审 批 签 发 人 、 监 护 人 按 层 级 , 经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 取 证 上 岗 。6.8 作 业 许 可 过 程 中 , 要 从 严 控 制 作 业 次 数 、 作 业
21、时 限 、 作 业 人 员 和 许 可 审 批 。6.9 项 目 现 场 发 生 作 业 许 可 范 围 内 施 工 作 业 时 , 按 照 相 应 作 业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6.10 作 业 许 可 证 管 理6.10.1 作 业 许 可 管 理 包 括 作 业 前 的 风 险 辨 识 、 许 可 条 件 确 认 、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 审 批 、 实 施 和核 验 以 及 作 业 许 可 证 存 档 管 理 。6.10.2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严 格 按 保 存 期 限 , 妥 善 保 管 、 备 查 , 保 存 期 限 暂 定 为 一 年 。6.10.3 作 业 许
22、可 证 不 应 随 意 涂 改 , 不 得 代 签 。6.10.4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填 写 时 , 应 严 格 按 作 业 许 可 要 求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6.10.5 作 业 许 可 证 审 批 后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随 身 携 带 备 查 。6.10.6 在 作 业 环 境 改 变 、 气 候 突 发 变 化 、 安 全 措 施 失 控 等 情 况 下 , 应 停 止 作 业 并 立 即 交 回 /收 回 作 业 许 可 证 。6.11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6.11.1 作 业 前 , 承 包 商 作 业 负 责 人 组 织 JSA
23、 分 析 ,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确 认 现 场 的 作 业条 件 、 落 实 视 频 监 控 及 各 项 风 险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 按 作 业 许 可 证 分 级 及 审 批 权 限 , 应 在作 业 前 开 始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6.11.2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 说 明 作 业 内 容 、 作 业 时 间 、 作 业 地 点 、 作 业工 具 、 每 次 作 业 人 数 以 及 作 业 中 潜 在 的 危 险 、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6.11.3 经 授 权 的 作
24、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负 责 落 实 准 备 工 作 , 辨 识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 并 在 填 写 作 业许 可 证 前 确 认 已 经 采 取 了 合 适 的 安 全 预 防 措 施 , 填 报 申 请 作 业 许 可 证 同 时 必 须 附 上 JSA 分 析表 ( 承 包 商 可 自 行 选 用 合 适 的 JSA 分 析 表 ) 。6.11.4 作 业 许 可 证 不 能 互 相 代 替 。 如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作 业 同 时 进 行 动 火 、 临 时 用 电 、 高 处 等 作业 时 , 必 须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 办 理 相 应 的 作 业 许
25、 可 证 。6.12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签 发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7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6.12.1 根 据 许 可 证 分 级 及 审 批 权 限 范 围 , 许 可 证 的 签 发 分 为 由 承 包 商 签 发 , 由 监 理 单 位 签 发 ,由 项 目 分 部 签 发 , 由 HSE 部 签 发 四 种 类 型 。6.12.2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申 报
26、 批 准 的 作 业 许 可 证 , 由 承 包 商 落 实 作 业 许 可 证 中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后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 承 包 商 施 工 负 责 人 到 现 场 确 认 安 全 措 施 后 , 对 JSA 分 析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安 全 措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 由 授 权 的 签 发 审 批 人 签 发 批 准 同 意 作 业 意 见 , 并 向 监 理 单 位 备 案 ,许 可 证 生 效 。6.12.3 监 理 单 位 在 收 到 承 包 商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后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现 场 确 认 该 项 作
27、业 的 实 施及 安 全 措 施 , 对 施 工 方 案 、 JSA 分 析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 由 授 权 的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批 准 同 意 作 业 意 见 , 并 向 分 部 备 案 , 许 可 证 生 效 。6.12.4 项 目 分 部 在 收 到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过 的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后 , 项 目 分 部 HSE 管 理 人 员 现 场审 查 作 业 许 可 证 内 容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 由 授 权 的 HSE 管 理 人 员 签 发 同 意 作 业 意 见 ,
28、 许 可证 生 效 。6.12.5 HSE 部 主 管 专 业 工 程 师 收 到 许 可 证 申 请 后 , 检 查 许 可 申 请 上 各 级 签 字 确 认 手 续 是 否 完整 , 相 关 单 位 会 签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现 场 审 查 作 业 许 可 证 内 容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情 况 ,签 发 许 可 作 业 意 见 , 许 可 证 生 效 。6.12.6 当 作 业 许 可 证 涉 及 跨 区 域 时 , 同 一 分 部 的 由 分 部 协 调 会 签 确 认 , 涉 及 不 同 分 部 或 跨 区域 时 , 需 报 受 影 响 区 域 单 位 的
29、 主 管 人 员 及 所 辖 作 业 单 位 施 工 负 责 人 会 签 确 认 。6.12.7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将 作 业 许 可 证 在 作 业 点 保 存 , 一 个 作 业 区 域 保 存 一 份 作 业 许 可 证 。 如 果更 换 监 护 人 , 新 的 监 护 人 应 重 新 确 认 安 全 措 施 并 在 监 护 人 签 字 栏 签 字 确 认 。1) 关 于 许 可 证 需 监 护 人 数 量 , 应 满 足 监 护 半 径 、 监 护 点 位 等 要 求 , 适 当 配 置 , 相 关 人 员在 签 发 许 可 证 时 必 须 对 监 护 人 数 量 、 监 护 位
30、 置 等 进 行 核 定 , 监 护 人 在 监 护 过 程 中 要 做 好 监 护记 录 ;2) 对 于 预 制 场 , 固 定 动 火 区 等 区 域 的 作 业 许 可 监 护 , 应 界 定 作 业 许 可 区 域 、 时 间 段 , 确定 监 护 人 , 采 用 流 动 监 护 方 式 进 行 监 护 , 并 做 好 流 动 监 护 记 录 备 查 。6.12.8 关 于 许 可 证 签 发 审 批 人 及 许 可 证 升 级 管 理 : 根 据 作 业 许 可 证 管 理 要 求 , 各 签 发 审 批 单位 须 划 定 签 发 级 别 及 授 权 , 不 同 签 发 审 批 人
31、定 义 签 发 级 别 。6.12.9 法 定 节 日 及 国 家 、 地 方 等 的 重 大 活 动 特 殊 时 段 , 作 业 许 可 证 自 动 实 行 升 级 管 理 , 作 业许 可 证 的 签 发 由 更 高 层 级 的 审 批 人 进 行 签 发 。1) 对 于 常 规 周 六 、 日 作 业 许 可 证 , 在 项 目 现 场 未 引 入 物 料 前 的 施 工 建 设 期 间 , 许 可 证 不实 行 升 级 管 理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8页 共 15页版 权
32、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2) 一 旦 项 目 现 场 引 入 物 料 以 后 , 将 执 行 生 产 部 门 的 许 可 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6.12.10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相 关 HSE 主 管 人 员 、 监 理 监 护 人 有 权 暂 停 作 业 许 可 , 并向 许 可 证 签 发 审 批 人 报 告 。 许 可 证 签 发 审 批 人 , 应 立 即 暂 停 或 取 消 该 作 业 许 可 :1) 作 业 环 境 和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作 业 内 容
33、 发 生 变 化 ;2) 实 际 作 业 与 作 业 计 划 的 要 求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3) 发 现 有 可 能 发 生 立 即 危 及 生 命 的 违 章 行 为 ;4) 当 收 到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发 现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 事 故 报 告 时 。6.13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关 闭6.13.1 当 作 业 完 成 后 , 施 工 作 业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检 查 施 工 部 位 的 安 全 设 施 是 否 完好 及 文 明 施 工 状 况 并 关 闭 作 业 许 可 证 ;6.13.2 作 业 未 完 成 而 许 可 证 到
34、期 时 , 施 工 作 业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也 应 关 闭 作 业 许 可证 ;6.13.3 关 闭 的 作 业 许 可 证 由 监 理 单 位 收 集 整 理 存 档 , HSE 部 定 期 对 存 档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进行 相 关 考 核 ;6.13.4 若 一 项 作 业 涉 及 多 个 作 业 许 可 , 各 作 业 许 可 证 应 一 并 存 档 , 同 时 包 括 JSA 分 析 表 等 相关 资 料 ;6.13.5 当 作 业 许 可 证 办 理 人 或 现 场 监 护 人 发 现 作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紧 急 危 险 情 况 ,
35、 应 立 即 采 取 相应 措 施 排 除 危 险 ( 如 将 进 入 作 业 危 险 区 域 的 无 关 人 员 清 理 出 场 ) ; 如 无 法 排 除 , 可 停 止 作 业 ,关 闭 所 有 机 具 设 备 和 电 源 , 并 切 断 所 有 点 火 源 后 , 离 开 该 区 域 , 作 业 许 可 证 同 时 终 止 ;6.13.6 最 先 发 现 危 险 的 员 工 应 通 知 负 责 本 项 作 业 的 HSE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 该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将此 项 危 险 上 报 作 业 许 可 证 签 发 人 ;6.13.7 作 业 许 可 证 签 发 人 如
36、果 发 现 作 业 中 出 现 危 险 情 况 , 可 以 停 止 作 业 并 收 回 作 业 许 可 证 ,同 时 在 作 业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停 止 作 业 时 间 、 原 因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信 息 。6.14 作 业 许 可 证 恢 复6.14.1 当 暂 停 中 断 的 作 业 具 备 了 恢 复 实 施 的 条 件 ( 紧 急 情 况 已 消 除 , 可 以 重 新 安 全 的 开 始 作业 ) , 且 没 有 超 出 原 作 业 证 的 时 间 期 限 时 , 原 签 发 人 和 办 理 人 可 以 共 同 签 发 恢 复 该 作 业 证 ,并 注 明 恢 复 许
37、 可 时 间 ; 如 果 超 出 原 许 可 作 业 的 时 间 期 限 , 应 申 请 新 的 许 可 作 业 证 , 不 得 恢 复原 许 可 作 业 证 。6.14.2 许 可 作 业 证 办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作 业 证 的 恢 复 或 重 新 办 理 作 业 证 , 经 过 签 发 人 对 工 作 区 域的 重 新 检 查 确 认 批 准 后 方 可 继 续 工 作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9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38、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7. 管 理 要 求许 可 证 的 监 督 、 检 查 与 考 核 。7.1 许 可 作 业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EPC 承 包 商 项 目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项 目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HSE 管 理人 员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监 理 HSE 人 员 , 项 目 分 部 HSE 人 员 , 作 业 许 可 证 审 批 签 发 人 等 ,每 日 必 须 对 许 可 现 场 作 业 进 行 检 ( 巡 ) 查 , 确 保 所 有 签 发 的 许 可 作 业 处 于 有 效 可 控 状 态 。7.2 由 承
39、 包 商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EPC 施 工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施 工 负 责 人 , 许 可 证 签 发 人 , 承 包 商区 域 HSE 管 理 人 员 每 天 必 须 对 许 可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相 关 人 员 检 查 情 况 是 监 理 单 位 、 项目 分 部 、 HSE 部 的 月 度 HSE 考 核 内 容 。7.3 由 监 理 单 位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EPC 施 工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施 工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区 域 HSE 管理 人 员 , 监 理 许 可 证 签 发 人 , 每 天 必 须 对 许 可 作
40、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相 关 人 员 检 查 情 况 是 项 目分 部 、 HSE 部 的 月 度 HSE 考 核 内 容 。7.4 由 项 目 分 部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 EPC 施 工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施 工 负 责 人 , 承 包 商 区 域 HSE 管理 人 员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监 理 HSE 管 理 人 员 , 每 天 必 须 对 许 可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项 目 分部 许 可 证 签 发 人 , 每 天 应 当 对 许 可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巡 检 , 相 关 人 员 检 查 情 况 是 HSE 部 的 月
41、 度HSE 考 核 内 容 。7.5 作 业 许 可 的 管 理 纳 入 承 包 商 、 检 测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项 目 分 部 的 月 度 HSE 考 核 范 围 。7.6 凡 违 反 本 规 定 , 造 成 事 故 的 , 按 照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职 工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严 肃 追 责 。7.7 本 管 理 程 序 最 终 解 释 权 在 HSE 部 。7.8 自 本 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发 布 之 日 起 , 原 发 布 的 “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承 包 商 监 理
42、等 HSE 管理 补 充 规 定 ” 中 第 12 条 , 许 可 证 管 理 要 求 同 时 废 止 。8. 附 录8.1 附 件 1: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审 批 流 程8.2 附 件 2: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施 工 重 大 危 险 作 业 许 可 分 级 管 理 表8.3 附 件 3: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 JSA) 表 ZAUCC-HSE-MPR-07-T018.4 附 件 4: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用 表 名 称 与 编 号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
43、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10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附 件 1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作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审 批 流 程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11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附 件 2: 中 安 联 合 项 目 许 可 证 分 级 管 理
44、 和 职 责 及 程 序 一 览 表序号 许 可 证 项 目 许 可 证 审 批 内 容 许 可 证 分 级 管 理 单 位 权 限 现 场监 管承 包商 监 理单 位 项 目分 部 施 工部 质量部 HSE部 有 效 期1 高处作业 I、 、 15米 以 下I级 ( 2-5米 ) 级 ( 5-15米 )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 7天 监 理 级 15-30米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 7天 监 理IV级 30米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申 请 确 认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3天 监 理2 动火作业 特 级 特 级 动 火 作 业 申 请 确 认 审 核
45、审 批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8小 时 , 法 定 节 日等 , 升 级 管 理 监 理一 级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申 请 确 认 审 批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8小 时 , 法 定 节 日等 , 升 级 管 理 监 理二 级 二 级 动 火 作 业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3天 监 理固 定 固 定 动 火 区 域 作 业 申 请 确 认 审 批有 效 期 1个 月 监 理3 动土作业 深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申 请 确 认 审 批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有 效 期 1 天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或 虽 未 超 过 3m但 地 质
46、条件 和 周 边 环 境 复 杂 的 基坑 ( 槽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或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3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开 挖 工 程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3 天 监 理一 般开 挖 一 般 基 坑 、 管 沟 、槽 的 开 挖 作 业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跨 区 域 , 相 邻 其他 分 部 、 承 包 商会 签 , 7天 监 理公 共区 域 主 干 道 、 地 管 等 开挖 申 请 审 核 审 批 公 共 区域 会 签 7 天 监 理4 受 限 空 间 受 限 空 间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引 入 介 质 前 3天( 引 入 介 质 后
47、 执 行生 产 部 门 许 可 证 管理 规 定 ) 监 理5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一 级 施 工 用 电作 业 许 可 申 请 审 核 审 核 审 批 施 工 部 “ 临 时 用电 许 可 证 ”中 安 联 合 煤 化 工 项 目 管 理 部 ZA01-ZAUCC-0000-HSE-MPR-0013许 可 证 管 理 程 序 第 12页 共 15页版 权 归 ZAUCC 所 有 , 未 经 ZAUCC 书 面 许 可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序号 许 可 证 项 目 许 可 证 审 批 内 容 许 可 证 分 级 管 理 单 位 权 限 现 场监 管承 包商 监 理单
48、位 项 目分 部 施 工部 质量部 HSE部 有 效 期二 级 施 工 用 电作 业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1 个 月 监 理6 起重作业 大 件 吊 装 作 业 许 可 申 请 确 认 审 核 审 批 施 工 部 “ 设 备 吊装 命 令 书 ”中 型起 重 作 业 一 般 净 重 40-80T吊 装 或使 用 150T以 上 吊 车( 非 施 工 部 合 同 范 围 )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参 加方 案审 查 参 加方 案审 查 由 监 理 组 织 方 案审 查 。 一 车 一 证 ,有 效 期 1天 监 理一 般起 重 作 业 一 般 净 重 40T以 下 吊 装或 使 用 150
49、T以 下 吊 车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一 车 一 证有 效 期 1天 监 理固 定 起 重 作 业 ( 塔 吊 、 门 式 、 桥 式 ,预 制 厂 等 固 定 地 点 吊 装 作 业 等 )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1个 月 。1 台 ( 机 ) 1证 监 理7 射线作业 X射 线 作 业 安 全 距 离 和 范 围 仅限 于 项 目 分 部 管 理区 域 申 请 确 认 审 批 会签 有 效 期 一 天r射 线 作 业 申 请 确 认 审 核 审 批 有 效 期 一 天8 吊 篮 作 业 吊 篮 作 业 ( 首 次 ) 申 请 确 认 审 批 参 与验 收 一 点 一 证有 效 期 一 天 监 理吊 篮 作 业 ( 日 常 )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监 理9 格 栅 板 作 业 永 久 性 作 业 平 台 、通 道 上 的 钢 格 板 临时 装 、 拆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一 点 一 证有 效 期 8小 时 监 理永 久 性 作 业 平 台 、通 道 上 的 钢 格 板 安装 作 业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有 效 期 为 7天 监 理10 水 上 作 业 许 可 证 水 上 作 业 申 请 审 批 备 案 一 点 一 证有 效 期 8小 时 监 理11 水 下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