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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建设工程法规-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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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 1,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综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一、 建设工程 定义:在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建设工程”作了如下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的名称不统一性。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 ; (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 (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 专业分类: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共10个专业类别) 摘自建造师 2007年 考试大纲,第一章 -

2、 2,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1. 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主要特征为: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第一章 - 3

3、,二、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 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第一章 - 4,(二)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七类: 其实质是

4、体现了 法的效力等级。一) 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附属低层次法律,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工会法、国籍法、等。,第一章 - 5,二)法律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

5、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第一章 - 6,中国的法律和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常见的一些类型: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附属低层次法律;2.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3.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4.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 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修复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第一章 - 7,6.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 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

6、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音污染环境防治法、等8.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9.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附属的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第一章 - 8,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实质是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下,就关于法律的执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履行等问题,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7、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第一章 - 9,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

8、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一章 - 10,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属于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其名称也可以表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都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

9、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 - 11,六)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也可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都制定了大量的地方规章,如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等。,第一章 - 12

10、,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约束性的文件。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WTO规则,对WTO成员国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我国自1999年加入WTO后,WTO规则对我国工程建设的影响也表现的越来越大。,第一章 - 13,

11、(三) 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原则; (2)等差顺序原则; (3)特别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第一章 - 14,(四)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 ; (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 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 ;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起施行 (国务院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1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起施行 (2003.11.12.国务院 第28次会议通过) ;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13.起施行(2004.1.7.国务院 第34次会议通过)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13、例 2000.9.25.起施行 (2003.9.20.国务院 第31次会议通过) ;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2000.4.7 (建设部 78令)。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保险法、 劳动法、消防法、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司法、税收管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程建设相关内容,第一章 - 16,第二节 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

14、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第一章 - 17,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到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国家机关, 包括 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第一章

15、 - 18,社会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组织 。 自然人: 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籍人士、无国籍人士。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章

16、- 19,(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工程建设中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四类1)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表现为建设资金、各类价款等。如基本建设的贷款合同,即客体就是为一定数量的货币。2) 表现为物的客体,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表现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程建设的产品: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等。3)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具体的施工工作、劳务工作,勘察与设计工作,检查、测量、验收等活动。4)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智力成果

17、)。如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与开发,专利技术等。,第一章 - 20,(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2)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3) 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 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 工程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法定

18、的权利义务 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一章 - 21,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1)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的变更中,如果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就称为合同转让,但建设工程合同是严禁转让的。,第一章 - 22,(2)法律关系的变更: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

19、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3)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1) 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 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 3) 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第一章 - 23,4. 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 (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1) 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

20、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2)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 和消极的不作)。(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 行为内容合法,4) 行为形式合法。,第一章 - 24,第二节 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二、建设工程的企业法人制度 一)企业法人1. 法人、企业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不是自然人,是组织、是机构、或是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

21、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第一章 - 25,2. 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资产性质、法律属性又有不同分类。按经济类型,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可划分为: 国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按资本组织形式,企业可分为: 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业主制企业等。 按照企业制度的形态分类,企业可分为: 个人

22、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但是前两者为非法人组织,而公司制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是企业法人。,第一章 - 26,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 (2)有独立的财产,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 - 27,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6年1月20日,国家

23、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项目法人的设立 (1)设立项目法人的对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2)设立形式: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 28,(3)项目法人的设立要求: 1)新建上述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2)上述项目的投资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

24、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第一章 - 29,2. 项目法人的责任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一章 - 30,第二节 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要求 代理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5、。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是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必须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第一章 - 31,二)代理类型我国的法律规定,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三种。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代签工程建设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时应注意:1) 慎重选择代理人,2) 委托授权的范围明确,3)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第一章 - 32,(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

26、年人进行民事活动)。(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其主要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代理活动要求: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 不得滥用代理权。,第一章 - 33,建设工程的代理行为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有工程监理委托、工程管理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投资控制委托、材料采购代理、设备采购代理、法律顾问委托、诉讼律师代理,等。建设工程的代理资格从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造价审计、律师,等机构或个人都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定资质或资格。,第一章 -

27、34,第三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权利,也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第一章 - 35,第三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权利 一、债权1、债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2、债的发生根据1) 合同, 2) 不当得利, 3) 无因管

28、理, 4) 侵权行为,5) 其他(如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第一章 - 36,合同: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3、 债的消灭:1) 因履行而消灭, 2) 因抵消而消灭, 3) 因提存而消灭, 4) 因混同而消灭,5) 因免除而消灭, 6) 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第一章 - 37,4、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发生

29、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对施工任务的完成及质量、或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中。 (2)买卖合同债。发生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材料设施供应商之间,对材料设备、或质量与价款等问题中。 (3)侵权之债。发生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周边单位或居民之间,对各类侵权问题中。 建设工程的侵权情形很多,常见的类型表现在: 1)因施工噪声、废气或污水排放造成邻近区域污染的侵权; 2)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挡正常光照的侵权; 3)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邻近道路、管线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受损的侵权; 4)因采购、运输、堆放、保管、施工或安装错误造成的材料、设备受损的侵权; 5)因管理、措施或施工方法不当造成他

30、人损害的侵权。,第一章 - 38,第三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权利 二、物权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物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个大类。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第一章 - 39,2、物权的种类根据分类依据不同,物权可按如下划分:(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分为,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

31、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 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第一章 - 40,(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分为,1)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2)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

32、(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第一章 - 41,二) 土地所有权 1、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5、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 6、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

33、集体所有。,第一章 - 42,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2)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2)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3)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第一章 - 43,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的流转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

34、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第一章 - 44,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2)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学校、工业、等用地使用年限:50年;商业等用地使用年限:40年。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章 - 45,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方式(5类民事责任方式、行政与刑事责任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6)除民事责任外,如违反

35、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章 - 46,第三节 建设工程的法律权利 四、知识产权1、概念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1)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 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3) 地域性; 4) 时间性。,第一章 - 47,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2)专利法专利权,是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

36、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3)商标法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第一章 - 48,第四节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

37、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第一章 - 49,一)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

38、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第一章 - 50,二) 法律责任的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

39、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任何制定、或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或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第一章 - 51,二) 法律责任的分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个人责任。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第一章 - 52,三) 归责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40、。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第一章 - 53,三) 归责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

41、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第一章 - 54,三) 归责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

42、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第一章 - 55,四) 免责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第一章 - 56,四) 免责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

43、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 57,二、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 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民事的违法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对该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所应承受的民事法律责任。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是指建设工程活动所签

44、订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无过错但也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均应依法承担的责任。,第一章 - 58,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2)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

45、责返修。,第一章 - 5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第一章 - 60,二) 建设工程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行政责任,是指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我国建设工程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罚在我国工程建

46、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第一章 - 61,二) 建设工程的行政责任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第一章

47、- 62,三) 建设工程的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刑事责任,是指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因违反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刑罚,也可以是非刑罚的处罚方法。1、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有:主刑、附加刑,两种。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一章 - 63,二) 建设工程的行政责任 2、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建设工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48、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串通投标罪。,第1章.练习 64,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规综述,练习 选择题,要求: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多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少选时每选正确的得0.5分。,第1章.练习 65,【单选例题 1.1 】 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A. 公民的法律意识 B. 法律的存在 C. 交易的发生 D. 物的转移,【答案】:B,第1章.练习 66,【单选例题 1.2 】 以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不属于法律义务的是( )。A. 在买卖关系中,卖方在收取价款后交付标的物B. 行人遵守交通规则C. 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D. 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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