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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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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1)限制意思自治VS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VS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VS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VS重视经济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VS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弱VS稳定性较强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理性人” ;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

2、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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