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J o u r n a l o f T i a n j i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2 0 0 8 年 2 月第 1 期 ( 总 第 1 5 期 )F e b r u a r y 2 0 0 8N o . 1 ( S u m N o . 1 5 )政 策 执 行 就 是 政 策 方 案 被 采 纳 以 后 , 政 策 执 行 者 通 过 一定 的 组 织 形 式 , 运 用 各 种 政 策 资 源 , 经 解 释 、 实 施 、 服 务 和 宣传 等 行 动 方 式 将 政 策 观 念 形 态 的 内 容 转 化 为 现 实
2、效 果 , 从 而使 既 定 的 政 策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的 过 程 。一 、 政 策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1 . 机 械 执 行 。 指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时 , 不 考 虑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 机 械 地 照 搬 照 抄 上 级 政 府 制 定的 政 策 。 在 政 策 的 执 行 中 , 多 数 政 策 都 属 于 宏 观 政 策 , 应 着 眼于 整 体 和 全 局 , 具 有 战 略 性 的 特 征 , 坚 决 不 能 僵 化 、 教 条 。2 . 附 加 执 行 。 指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3、 在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过 程 中 , 加进 原 来 政 策 所 没 有 的 内 容 , 使 政 策 的 调 控 对 象 、 范 围 、 力 度 、目 标 超 出 了 原 来 的 要 求 , 从 而 随 意 扩 大 了 原 有 政 策 的 外 延 ,使 政 策 不 能 到 位 。3 . 选 择 执 行 。 指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的 过 程 中 ,对 上 级 政 策 有 意 曲 解 , 断 章 取 义 , 各 取 所 需 , 选 择 对 待 , 对 自己 有 利 的 就 执 行 , 不 利 的 就 变 形 , 甚 至 当 无 法 回 避 时 , 选 择 象
4、征 性 的 执 行 。 其 突 出 特 点 就 是 “ 断 章 取 义 、 为 我 所 用 ” 。4 . 敷 衍 执 行 。 指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过 程 中 , 对上 级 政 策 并 未 采 取 可 操 作 性 的 具 体 措 施 , 而 只 是 敷 衍 塞 责 ,做 表 面 文 章 , 实 际 上 是 阳 奉 阴 违 , 拒 不 执 行 , 使 上 级 政 策 变 成一 纸 空 文 。 从 表 面 上 看 , 政 策 执 行 者 工 作 认 认 真 真 , 政 策 执 行的 风 风 火 火 , 而 实 质 上 政 策 执 行 并 没 有 落 到 实 处 ,
5、 上 级 政 策成 了 空 架 子 。 敷 衍 执 行 使 上 级 政 策 得 不 到 有 效 落 实 。5 . 抵 制 执 行 。 指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的 过 程 中 ,在 主 观 上 和 行 动 上 反 对 上 级 政 策 , 有 意 不 执 行 或 变 相 不 执 行上 级 政 策 , 损 害 公 共 政 策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 其 典 型 表 现 就是 “ 上 有 政 策 , 下 有 对 策 ” 。二 、 政 策 执 行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原 因1 . 公 共 政 策 的 合 法 化 程 度 不 高 。 公 共 政 策 的 合
6、法 化 是 指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全 部 过 程 , 无 论 在 形 式 上 还 是 在 内容 上 都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范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只 有 在 法律 和 公 众 的 有 效 监 督 之 下 , 才 能 避 免 公 共 政 策 的 盲 目 性 和 不规 范 性 , 从 而 保 证 公 共 政 策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法 性 。2 . 公 共 政 策 的 合 理 性 程 度 不 强 。 政 策 本 身 缺 乏 合 理 性 , 使政 策 执 行 失 去 了 实 践 基 础 。 政 策 执 行 不 但 不 能 达 到 政 策
7、目标 , 有 时 甚 至 是 政 策 执 行 的 力 度 越 大 ,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越 大 , 政策 执 行 效 果 与 政 策 目 标 背 道 而 驰 。3 . 公 共 政 策 的 明 晰 性 程 度 不 够 。 缺 乏 明 晰 性 的 公 共 政 策会 使 政 策 的 可 操 作 性 减 弱 , 使 政 策 执 行 者 与 政 策 对 象 无 所 适从 , 造 成 政 策 执 行 的 阻 滞 。 同 时 , 缺 乏 明 晰 的 政 策 会 引 起 政 策的 界 限 不 清 , 导 致 对 政 策 的 随 意 变 通 曲 解 , 给 投 机 取 巧 者 留下 钻 空 子 的 余 地
8、 。4 . 公 共 政 策 的 协 调 性 程 度 不 足 。 政 策 同 其 它 事 物 一 样 具有 系 统 性 , 任 何 一 个 政 策 的 有 效 执 行 仅 靠 某 个 单 一 的 政 策 是不 够 的 , 需 要 相 关 政 策 的 配 套 实 施 才 能 奏 效 。 公 共 政 策 不 配套 或 相 冲 突 , 就 会 使 政 策 执 行 达 不 到 政 策 目 标 , 甚 至 使 政 策收 稿 日 期 : 2 0 0 7 - 1 0 - 1 2作 者 简 介 : 孙 鹏 ( 1 9 8 2 - ) , 男 , 西 北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2 0 0 5 级 行 政
9、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探 析孙 鹏( 西 北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陕 西 西 安 , 7 1 0 0 6 9 )摘 要 : 政 策 执 行 是 政 策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环 节 , 直 接 影 响 公 共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 。 同 时 , 政 策 执行 是 一 项 极 其 复 杂 的 活 动 , 它 的 有 效 性 常 常 受 到 一 系 列 因 素 的 影 响 和 制 约 。 为 保 证 公 共 政 策 的 有 效执 行 , 消 除 政 策 执 行 出 现 的 偏 差 , 最 终 实 现 政 策 执 行
10、 的 预 期 目 标 , 必 须 积 极 采 取 相 应 的 对 策 。关 键 词 : 政 策 执 行 ; 问 题 ; 原 因 ; 对 策中 图 分 类 号 : C 9 1 2 . 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 0 0 9 - 3 8 7 7 ( 2 0 0 8 ) 0 1 - 0 3 - 0 23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J o u r n a l o f T i a n j i n M 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2 0 0 8 年 2 月第 1 期 ( 总 第 1 5 期 )F e b r u a r y 2 0 0 8N o .
11、1 ( S u m N o . 1 5 )执 行 无 法 进 行 下 去 。5 .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机 制 不 健 全 。 权 力 配 置 机 制 不 合 理 , 在 纵向 上 不 利 于 调 动 下 级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容 易 产 生 一 刀 切 ,或 破 坏 中 央 的 权 威 ; 在 横 向 上 易 于 分 割 权 力 、 争 夺 权 力 。 信 息沟 通 机 制 不 合 理 , 将 会 造 成 政 令 不 畅 , 信 息 反 馈 出 现 偏 差 和延 误 , 严 重 影 响 政 策 的 有 效 执 行 。6 .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资 源 不 充 足 。
12、 政 策 目 标 无 论 多 么 明 确 , 政策 规 划 无 论 多 么 精 细 , 政 策 方 案 无 论 多 么 具 体 , 如 果 执 行 人员 缺 乏 足 够 的 用 于 政 策 执 行 的 资 源 , 政 策 执 行 就 不 可 能 达 到预 期 的 结 果 。 所 以 , 政 策 的 制 定 必 须 考 虑 现 实 条 件 , 不 能 脱 离或 超 越 现 实 。7 .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环 境 。 政 策 执 行 环 境 贯 穿 于 政 策 执 行的 全 过 程 , 政 策 方 案 无 论 制 定 的 怎 样 完 善 , 都 不 可 能 与 复 杂 多变 的 客
13、观 现 实 完 全 一 致 。 稳 定 和 民 主 的 政 治 环 境 、 繁 荣 和 发 展的 经 济 环 境 、 和 谐 的 社 会 秩 序 , 是 政 策 有 效 执 行 的 环 境 条 件 。8 . 政 策 执 行 者 的 职 业 能 力 素 质 不 高 。 政 策 执 行 就 是 要 把政 策 方 案 从 观 念 变 为 现 实 。 然 而 , 由 于 政 策 执 行 的 复 杂 性 和动 态 性 , 在 政 策 执 行 的 过 程 中 , 会 遇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意 想 不 到的 阻 力 和 干 扰 , 这 就 加 大 了 政 策 执 行 的 难 度 , 对 政 策 执 行
14、 者的 职 业 能 力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所 以 , 政 策 执 行 者 在 执 行 政策 时 既 要 坚 持 原 则 性 又 要 坚 持 灵 活 性 。 政 策 执 行 者 能 力 素 质不 高 , 就 会 容 易 造 成 对 上 级 政 策 的 无 意 曲 解 , 政 策 实 施 的 僵化 和 教 条 。9 . 政 策 执 行 者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不 高 。 政 策 执 行 者 必 须 加强 自 身 的 道 德 修 养 , 提 高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 “ 歪 嘴 和 尚 ” 把 “ 经 ”念 歪 , 致 使 国 家 许 多 政 策 不 能 及 时 送
15、达 民 众 那 里 , 浪 费 了 政策 资 源 , 政 策 的 权 威 性 也 受 到 挑 战 。1 0 . 利 益 调 整 不 合 理 。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必 须 考 虑 利 益 分配 和 调 整 的 合 理 与 公 平 。 利 益 分 配 和 调 整 不 合 理 , 政 策 对 象 就会 采 取 不 合 作 的 态 度 , 对 政 策 进 行 有 意 抵 制 , 反 对 政 策 执 行 。1 1 . 政 策 宣 传 不 到 位 。 政 策 对 象 对 政 策 是 否 理 解 、 支 持 和认 同 , 决 定 着 政 策 能 否 有 效 执 行 和 政 策 预 期 目 标
16、能 否 全 面 实现 。 政 策 宣 传 是 政 策 执 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它 可 以 使 政 策 对象 充 分 理 解 政 策 内 容 , 增 强 政 策 对 象 的 政 策 参 与 感 与 认 同感 , 使 政 策 对 象 更 加 理 解 、 认 同 和 支 持 政 策 的 执 行 。 所 以 , 应该 高 度 重 视 政 策 的 宣 传 , 使 政 策 对 象 了 解 政 策 , 理 解 政 策 , 认同 政 策 。三 、 消 除 政 策 执 行 中 出 现 偏 差 的 对 策1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要 坚 持 法 制 化 、 科 学 化 、 民 主 化 ,
17、 确 保政 策 的 高 质 量 。 首 先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章 和制 定 程 序 , 避 免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的 盲 目 性 和 不 规 范 性 , 保 证 政策 制 定 的 合 法 性 。 其 次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化 原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执 行 界 限 、 科 学 的 操 作 程 序 、 准 确 的 评 估 标准 。 再 次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化 原 则 , 追 求 社 会 公平 、 公 正 , 确 保 政 策 的 制 定 切 合 实 际 。 最 后 ,
18、 政 策 的 制 定 必 须考 虑 政 策 之 间 的 联 系 , 搞 好 政 策 配 套 。 注 意 不 同 层 次 、 不 同 功能 的 政 策 配 套 , 防 止 配 套 政 策 不 到 位 而 使 政 策 执 行 难 。2 . 要 深 化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 建 立 有 效 的 政 策 执 行 机 制 。 首先 , 通 过 行 政 改 革 , 建 立 一 套 上 下 级 之 间 、 地 方 之 间 、 部 门 之间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的 整 合 协 调 机 制 , 合 理 配 置 行 政 权 力 。 其 次 ,采 用 先 进 的 信 息 技 术 , 建 立 健 全 合 理
19、 的 信 息 沟 通 机 制 , 使 政府 业 务 自 动 化 、 网 络 化 。 最 后 , 建 立 政 策 监 督 控 制 机 制 , 制 定可 行 的 控 制 标 准 , 使 监 督 反 馈 制 度 化 , 及 时 发 现 偏 差 , 防 止 政策 执 行 失 控 。3 . 大 力 提 高 政 策 执 行 人 员 的 素 质 , 建 立 一 支 高 效 的 执 行队 伍 。 首 先 , 提 高 政 策 执 行 者 的 职 业 能 力 , 学 习 掌 握 各 种 文 化知 识 , 精 通 专 业 知 识 , 建 立 合 理 的 知 识 结 构 , 努 力 学 习 , 勤 于实 践 。 其
20、次 , 高 度 重 视 政 策 执 行 者 的 道 德 素 质 , 政 策 执 行 者 应该 做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楷 模 , 应 该 成 为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奉 公 的 典 范 。 最 后 , 善 于 处 理 与 公 众 的 关 系 , 养 成 吃 苦 耐劳 、 不 怕 挫 折 的 品 格 , 培 养 随 机 应 变 和 积 极 进 取 的 精 神 。4 . 确 保 必 要 的 政 策 执 行 资 源 投 入 , 为 政 策 有 效 执 行 提 供前 提 条 件 。 首 先 , 投 入 一 定 量 的 执 行 人 员 , 保 证 政 策 执 行 能 够
21、进 行 。 其 次 , 拥 有 必 要 的 经 费 资 源 , 为 政 策 执 行 者 在 政 策 执 行的 各 个 环 节 上 进 行 要 素 的 最 佳 组 合 。 最 后 , 重 视 管 理 资 源 的投 入 ,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 运 用 先 进 的 管 理 技 术 , 提 高 政 策 执 行 的科 学 化 程 度 。5 . 公 平 合 理 地 分 配 和 调 整 利 益 , 保 证 大 多 数 人 的 利 益 不受 侵 害 。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时 必 须 合 理 兼 顾 并 整 合 各 方 利 益 , 让政 策 相 关 利 益 人 能 够 接 受 和 服 从 出 台
22、的 新 政 策 , 尽 可 能 消 除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障 碍 , 提 高 政 策 执 行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 实 现预 期 的 政 策 目 标 。6 .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工 作 , 提 高 政 策 对 象 的 政 策 认 同 感 。 各 级政 策 执 行 机 构 要 利 用 各 种 宣 传 工 具 , 宣 传 政 策 的 目 标 , 实 施的 具 体 方 法 和 步 骤 。 改 进 政 策 宣 传 的 方 式 , 增 强 宣 传 的 针 对性 、 时 效 性 和 吸 引 力 、 感 染 力 , 提 高 政 策 透 明 度 , 扩 大 政 策 宣传 覆 盖 范 围 。 政 策 执 行 者 应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 使 政策 对 象 了 解 政 策 、 理 解 政 策 , 自 觉 地 接 受 和 服 从 政 策 。 参 考 文 献 : 1 谢 明 :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 2 0 0 4 , 2 1 4 . 2 美 詹 姆 斯 安 德 森 : 公 共 决 策 , 华 夏 出 版 社 , 1 9 9 0 , 4 . 3 宁 国 良 : 论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偏 差 及 其 矫 正 , 湖 南 大 学 学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2 0 0 0 ,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