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3 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6.4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5 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产生和发展1. 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2. 美国在这方面是最早通过立法采取行动的国家。3.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都不同程度地强化了本
2、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更加严格。4. 9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工作。,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关联企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 缔
3、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根据控股比例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案例这里所采用的控股比例标准为25%,且采用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则A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间接控制标准。,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例1: 公司关系示意图(1),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图6-1 公司关系示意图(1),例2:公司关系示意图(2),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图6-2 公司关系示意图,15%,例3:公司关系示意图(3),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图6-3 公司关系示意图,例4:公司关系示意图(4),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图6-4 公司关系
4、示意图,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本相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在资金方面的控制关系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含,下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两方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此外,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
5、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国税发20092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1总利润原则 即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优点:在防范国际避税的同时,简化税务征管工作。 缺点: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又称
6、“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优点: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 缺点:(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目前,各国对不合理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
7、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称为利润法。上述四种方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也是企业从事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时应当采用的定价方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税务机关都要将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与所要参照的非关联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可比性分析的内容包括:(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即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
8、价。这里的非受控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又称内部市场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它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这种方法要求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可比性主要体现在:(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易中发挥的功能;(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国税发20092号文第23条强调了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
9、经营策略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2)有形资产的使用(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4)融通资金(5)提供劳务,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如果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存在差异,就要考虑两点:(1)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有没有实质性影响;(2)如果存在有实质性影响的差异,对这些差异能够进行合理的调整。,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再销售价格法(RPM)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
10、间的交易价格。,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公平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再销售价格法是一种根据非受控交易使用的市场价格倒推算出关联交易应使用的转让价格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或简单加工业务。一般认为,在再销售方使用了自己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价格法就不太适用了。,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成本加成法(CPLM)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组成市场价格)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合理的转让价格。 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
11、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使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两个问题:(1)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能获得企业准确的成本信息;(2)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交易使用的加成率。,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组成市场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合理毛利率),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有两个误区。 一是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除了对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成本利润率一律选择10%。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根本不考虑关联交易所
12、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所以是错误的。 二是随意找一笔非关联交易,用它的成本加成率作为参照系来计算组成市场价格。这种做法之所以错误,就在于没有进行可比性分析。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要求,使用成本加成法必须进行可比性分析,尤其要“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履行的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可见,使用成本加成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刀切”或者照抄照搬成本加成率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成本加成法除
13、可以用于货物销售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外,还可以用于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研发费用分摊等业务的转让定价审核和调整。在用于有形货物的转让定价时,成本加成法更适用于合同制造商。由于成本加成法使用的是毛利率,而产品的毛利率没有扣除期间费用,因此受企业管理水平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效率高的企业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也高。税务机关应对因企业效率差异导致的毛利率差异进行调整。,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4. 利润分割法(PSM)即对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
14、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利润分配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分割有两种方法:1)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2)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此外,还可以考虑各方在无形
15、资产研发方面的支出大小。,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5. 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它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得获得的净利润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我国税法称其为“净利润法”。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下取得的净利润率应与可比交易情况下非受控纳税人取得的净利润率大致相同。交易净利润法建立的基础是,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净利润率而非总利润率。净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各种费用(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税款)后的差额,其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使用该指标调整转让定价比较科学。交易净利润率法一
16、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净利润率。,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可以采用如下利润率指标,并给出了计算公式:(1)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100%(2)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3)息税前营业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4)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5)贝里比率=营业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交易净利润率法的使用步骤:1)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确定可比数据; 2)选择所比较的利润指标的年度; 3)对多年的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 4)检验结果的合理性
17、。,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 其他方法 (1)可比利润法(CPM) (2)价值贡献分配法 (3)资产评估方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可比利润法(CPM) 即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这种方法是美国倡议的,目前除了美国外,只有新西兰、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我国也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使用可比利润法的步骤:1)寻找受检方;2)选择利润率指标;3)寻找可比方并找出其利润指标,将这些指标与受检方的利润
18、指标进行对比。,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交易净利润率法与可比利润法的区别1)交易净利润法比较的是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可比利润法比较的是企业在三年内平均的总利润水平;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方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确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4)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而可比利润法则规定可以使用毛利润与经营费用的比率;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使用四分位点数值域(
19、interquartile range),即其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的25%之间。,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价值贡献分析法价值贡献分配法是一种双边或多边的方法,它是把关联交易的合并利润甚至跨国公司集团的总利润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价值贡献分配法在分配合并利润时依据的是各种影响价值创造的因素,如资产、成本、费用、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并且要明确各分配因素在其中所占的权重。,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评估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
20、定被测试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通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者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评估被测试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是通过被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1)经合组织的要求 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 (2)我国的规定 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但国税
21、发20092号文件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只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3 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6.3.1 相互调整和相互协商6.3.2 预约定价协议,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3.1 相互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在实践中,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之一,是有关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承担在对方国家对转让定价做初次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的义务。根据国际税收协定规定,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将案情提交给居住过的主管税务当局,如果主管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提
22、出的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满意地解决时,应与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主管机关当局相互协商解决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3.2 预约定价协议 (1)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 (2) 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 (3)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 (4)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 (5)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6)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1.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
23、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2.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 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实行预约定价协议的国家,其创立APA有两方面的原因:1.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内容经过一系列的修订虽然更加强化了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但新的转让定价法规仍然不能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2.国与国之间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矛盾不断激化,从而要求有关国家尽快达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国
24、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自美国1991年正式颁布APA的实施办法以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瑞士、法国等过纷纷按照美国的模式引进APA。印尼、泰国等少数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程序。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加拿大还确立了双边和多边APA的共同准则。2004年9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的颁布,标志着我国APA制度的正式确立。从1998年到2005年,我国税务部门已同14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单边APA。截止2008年12月,我国已会同日、美、韩等国签订了4个双边APA。,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预
25、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1使纳税人就三个基本问题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 合作的环境3能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 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4) 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1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已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2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3可以大
26、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4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5)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2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3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限制1. 申请人必须位于一个有执行预约定价协议法律基础的国家2. 还有一些国家在国内的预约定价协议法规中加进了对纳税人申请的法律限制,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7)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
27、程序和监控执行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谈与执行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六个阶段:1. 预备会谈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 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 正式申请预备会谈达成的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不能达成一致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
28、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评估。税务机关根据审核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
29、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4. 磋商税务机关应当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5. 签定安排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
30、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6. 监控执行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APA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
31、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续签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APA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如果企业希望继续签安排,应在APA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资料,说明现行APA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APA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国税发20092号文的其他相关规定1. APA的谈签和执行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
32、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2. APA达成后,只要企业遵循了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均应执行。 3. 税企双方均负保密义务。 4. 不能达成APA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得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APA涉及交易的税务调查。 5. 在APA执行期间,税企若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APA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6. APA的签订、修订、终止等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8)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尽管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
33、利益,但其申请的复杂程度之高,信息披露的要求之严,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之大,确实使许多纳税人望而生畏。,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4 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报告,6.4.1 经合组织1979年转让定价报告 6.4.2 经合组织1984年转让定价报告 6.4.3 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报告 6.4.4 美、欧、日围绕利润法的争论,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4.1 经合组织1979年转让定价报告1.经合组织1979年发表了第一份转让定价报告,题目为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2.该报告建议对于有形货物交易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再销售价格法 (3) 成本加利润
34、法 (4) 其他合理方法,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4.2 经合组织1984年转让定价报告1. 1984年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二份转让定价报告: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2. 该报告主要解决三个税收问题: (1) 转让定价中的相应调整问题以及相互协商程序 (2) 跨国银行的税收问题 (3) 中心机构的管理和劳务费用的分配,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4.3 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报告1. 1995年7月经合组织又发表了题为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让定价准则(简称转让定价最后准则)的转让定价报告。2. 其主要目标是“帮助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办法,避免成本
35、高昂的诉讼程序”。,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1995年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主要内容1正常交易原则及其应用准则 2转让定价方法及其应用准则 3相互协商程序和相应调整 4预约定价协议 5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6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相互协商程序,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4.4 美、欧、日围绕利润法的争论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坚持采用可比利润法(CPM)审核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欧洲国家和日本都反对这一方法,所以美、日之间和美、欧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执。,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5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6.5.1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
36、规的发展情况6.5.2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6.5.3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5.1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的发展情况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税发1992242号 1993年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国税发1993144号) 1996年关于“反避税信息软件”应用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0号),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 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
37、务管理规程(暂行)(国税发199859号) 2001-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3年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2004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 200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实行)(国税发20092号) 2012年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3号),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5.2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38、号)在汲取发达国家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关联关系的判定 2关联交易的类型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 4. 同期资料 5调查审计的对象 6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7. 调整方法的选用 8. 转让定价审核和评估 9. 转让定价调整的实施 10. 加收利息 11. 跟踪管理,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5.3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法规不健全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
39、体标准。3.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管理存在的问题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6.6 转让定价调整中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6.6.1 无形资产6.6.2 关联劳务6.6.3 成本分摊协议,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6.1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之所以难,主要在于无形资
40、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大都发生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很少发生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无形资产的范围(2)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3)无形资产的收益及分配原则(4)无形资产收益的确定(5)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整,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无形资产的范围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并且第三方在可比交易条件下愿意为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付费,通常包括:1. 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如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2. 与市场有关的无形资产,如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
41、等。3. 其他类型。,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无形资产的所有人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包括法律所有权人和经济所有权人。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人是指通过合法登记注册、合同约定等确定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是指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实质贡献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即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等活动中,实际履行功能、投入资源、承担风险的组织或者个人。,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无形资产的收益及分配原则无形资产收益包括使用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获得的收益。无形资产收益分配应当与经济活动和价值贡献相匹配,根据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
42、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以及投入的必要资金、人力及其他资源,考虑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方式,判定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具体而言:,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无形资产的收益及分配原则1. 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贡献的功能包括管理控制研发项目、设计营销方案、指导规划创新活动、实施研发活动、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建立营销渠道、管理客户关系、宣传推广品牌、维护品牌以及本地化应用开发、产品试制、量产实现、质量控制等活动。2.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包括研发和营销失败风险、产品过时风险、侵权风险、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责任风险。,国
43、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无形资产的收益及分配原则3.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不实际履行相关功能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参与方,只应当获得合理的资金成本回报;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形资产收益分配。4.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因素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与市场有关的无形资产,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及本地化活动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衡量经济所有权人应获得的回报。,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无形资产的收益及分配原则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时,应当全面分析企业所属集团的全球营运流程,无形资产与全球业务的其他功能、资产以及风险的相互作用,
44、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地域性特殊因素以及企业所属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等价值创造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4)无形资产的收益的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益为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格减去无形资产相关成本以及转让过程中发生支出的差额。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价格,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无形资产相关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无形资产为关联各方带来的收益,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包括价值贡献分配法和资产评估方法等。,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5)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整关联方之间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45、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对其支付金额进行适时调整:1. 无形资产价值发生根本性变化。2. 按照营业常规,交易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机制。3. 在使用无形资产中,交易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发生变化。4. 无形资产受让方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6.6.2 关联劳务,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企业往往相互之间提供劳务,这些劳务涉及管理、技术、融资、商事等领域。企业需要的上述劳务如果是从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购买,当然要支付公平的市场价格,但如果是从集团内部的关联方购买,其价格就可能会背离市场价格。所以,跨国公司集团
46、内部的关联劳务也是各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劳务的提供往往涉及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诀窍等),从而给关联劳务的合理定价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受益性劳务(2)受益性劳务的定价原则及考虑的因素(3)受益性劳务定价方法的选择(4)关联劳务相关的特殊文档,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1)受益性劳务受益性劳务是指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独立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以下情形不属于受益性劳务:1. 劳务接受方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劳务提供方仍向其提供的劳务活动。 2. 劳务提供方为保障其直
47、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劳务接受方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发行股票等一系列为股东服务的劳务活动;与编制和分析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有关的一系列劳务活动;与投资方、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经营及资本运作有关的筹资活动,以及为了集团决策、监管、控制、合规需要所实施的其他财务、税务、人事、法务等劳务活动。,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3. 一方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另一方针对其实施的具体劳务活动。包括为一方带来资源整合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集团重组活动;另一
48、方营运商业房地产项目,为一方带来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提升等利益的相关劳务活动;集团信用评级提高为一方带来融资成本下降等利益的相关劳务活动,以及其他类似情形。4.劳务提供方已经从与劳务接受方的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包括从特许权使用费得到补偿的与专有技术或者专利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从贷款利息得到补偿的与发放贷款相关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5.与劳务接受方承担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经营需要的劳务活动。6.其他不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或者独立方不愿意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企业只有与其关联方发生受益性劳务交易才能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企业向关联方支付不属于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2)受益性劳务的定价原则及考虑的因素企业支付或者收取受益性劳务的价款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向关联方支付或者收取属于受益性劳务的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予以调整。受益性劳务的定价应当结合以下因素:1. 劳务的具体内容和特性;2. 劳务提供方的功能和成本;3. 劳务接受方的受益情况、市场环境、交易双方的财务状况;4. 独立方提供类似劳务的定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