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专题 宪法实施,二、宪法实施概述,(一)宪法实施诠释1、概念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2、主要构成 第一,宪法的适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第二,宪法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宪法
2、实现比宪法实施的含义更为广泛。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包括这一活动过程及其所产生的结果。* 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则不仅强调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宪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二)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 1、行为实施和规范实施*行为实施:主体以具体的行为实施宪法。*规范实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直接实施:特定主体依照宪法规定进行活动.*间接实施:宪法规定经过一定分
3、解传递之后被主体遵守和适用。,3、主动实施和被动实施* 主动实施:主体自觉地遵守宪法的规定,主动地行使宪法权利、履行宪法义务。* 被动实施:主体在宪法监督机制的强制和要求下履行宪法义务。 4、专门实施和一般实施* 专门实施: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技术实施宪法。* 一般实施:一般宪法关系主体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和贯彻宪法规定。,(三)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范围、主体)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四)宪法实施的原则1、最高权威性原则2、民主原则3、合法原则4、程序原则5、稳定原则6、发展原则7、公开原则8、
4、监督原则,(五)宪法实施的条件1、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政治条件* 经济条件* 思想意识条件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六)宪法实施保障 1、宪法实施保障概说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
5、结合三种方式。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三种方式。 4、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 (2)法律保障。 (3)组织保障。 (4)依靠人民群众。,(七)宪法实施过程 (1)准备阶段确立指导思想、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机构 (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 (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二、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含义与意义,1、含义在宪法实施过
6、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意义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1、国家元首解释制始于君主制,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该宪法规定,宪法之解释权由天皇行使。近现代宪法解释制度因受民主思想的影响,因而不再将宪法解释权专授予国家元首,但由于国家元首在一国宪政体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以许多国家的宪法如美国、法国等都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时可以对相关的宪法含义进行解释,但解释权受到限制。,(二)宪法解释体制,2
7、、立法机关解释制(1) 含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2)特点:宪法解释权的行使:A.立法机关主动依职权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的解释;B.立法机关依其他国家机关申请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依照立法程序进行。宪法解释的形式有两种:* 寓解释于立法;* 单独作出决定。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3) 以英国的议会解释尤为显著:英国宪政的重要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即议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某种意义上说,议会宪法解释的过程就是解释普通法律。,3、普通法院解释制(1)含义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宪法也被认为是法律,而法律只能由普通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而解释
8、宪法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固有权能。(2)特点:一是依司法程序进行,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寓解释于审判之中;只解释司法性质的问题而不解释政治问题(见“美国禁止咨询意见原则”)实行遵循先例原则。(3)由美国首创,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现今世界各国中,采取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四、特设机关解释制(专门机关解释体制)(1)这是一种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说明的制度。(2) 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推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是当代最为流行的制度之一。如
9、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就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3)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在宪法上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5、字面解释原则。6、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方法,1、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2、条理解释:根据
10、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说明的方法。 3、补充解释:因宪法规定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补充的方法。 4、扩大解释:依据社会情况的发展而扩大宪法规定内涵的解释方法。,三、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的含义与必要性,1、宪法修改的涵义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2)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3)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
11、洞。,(二)宪法修改的限制,(一)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1、一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3、三是共和政体。 (二)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1、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1)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2)在特定时间或者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2、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三) 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1)概念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2)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
12、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3)理由及优缺点*理由:宪法全面修改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优点:能够促使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弊端: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2、部分修改(1)概念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的活动。(2)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
13、行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部分内容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3)方式:*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4)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3、无形修改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14、。,(四)宪法修改的程序,1、提案(1)代表机关 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会在两院2/3的议员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 中国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修改宪法。在现实中,往往由中共中央首先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再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2)行政机关 法国宪法第89条规定:宪法修改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倡议权。 多哥宪法第52条规定:本宪法可以根据总统和议会的提议进行修改。,(3)混
15、合主体。菲律宾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国会、修宪大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瑞士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联邦议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 2、先决投票在提议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实行这一程序的国家有30多个,如希腊、巴拿马、叙利亚、黎巴嫩等。 3、公告在提议成立之后、议决机关议决之前,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约有2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这一程序,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4、议决议决机关主要有四种:一是立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三是特设机关。四是混合机关。5、公布宪法修正案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后,由法定机关以一定方式公布。世界各国公布宪法的机关有所不同:(1)由国
16、家元首公布绝大多数国家;(2)由代表机关公布如巴西。(3)由行政机关公布美国。中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在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四、违宪审查,(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模式,1、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2)特征:第一,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第二,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第三,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第四,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二)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1)概念: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
17、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2)优点: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直辖市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3)不足:第一,司法审查主要是具体的个案审查,它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第二,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1)概念: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2)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3)缺陷: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18、也有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4、复合审查模式(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2)典型表现*
19、由宪法委员会与行政法院并行审查的法国模式;*议会与普通法院并行审查的英国模式。(3)特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密切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不过,该模式也有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的缺陷。,(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1、我国现阶段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优缺点(1)优点:符合国家体制、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违宪审查具有权威性、权力行使具有统一性及公正性。(2)不够完善之处: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2、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之构建: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式,并在以下方面对予以完善:(1)加强全国人大
20、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具体化。(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二)违宪责任,1、违宪责任的概念违宪责任是违宪审查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违宪责任的特征(1)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既具有多重性,又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2)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3)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
21、元性。(4)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5)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3、违宪责任的种类(1)依据违宪责任主体,可分为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党违宪责任。(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作为违宪责任。(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宪责任。,4、违宪责任的形式(1)弹劾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2)罢免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3)撤销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4)宣告无效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效力的一种措施。(5)拒绝适用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予采用的一种措施。(6)取缔政治组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5、违宪责任的归结违宪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由谁来承担的认定。(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情况。(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造成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