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供电服务法律风险典型案例 一、电力设施产权 案例 1 电表到底归谁所有 投诉案例消费者 2002 年去供电公司在原有普通电表的基础上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花费了 650 元。后来搬家到了附近的另一小区申请把分时电表迁移到新居可供电公司不给办理称电表是属于供电公司的。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 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消费者花费 650 元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这 650 元包括或者就是分时电表的商品价款且供电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经双方签署确认并无分时电表所有权不属用户的约定内容因此此分时电表已属用户即消费者所有。既然分时电表属用户所有且用户有“负责保护”的义务其就
2、有权在迁移新居时及之后继续占有、使用此电表。用户即消费者为了经济、合理地用电有权主张供电单位提供迁移电表服务用电单位不应拒绝。案例 2 辽宁东港铜丝代替保险丝发生火灾责自负 2008 年 8 月 25 日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在前阳大市场内举办全民篮球赛。当天有风东港市某礼仪公司为比赛提供的氢气球就摆放在比赛场地旁架空电线的两侧氢气球随风摆动时触碰到电线造成线路短路致使前阳大市场暂时停电。停电后丹东供电公司立即派员工前往现场抢修迅速恢复送电。送电后不久市场内商户孙某的仓库突然起火。后来东港市消防部门认定摆放在电线附近的氢气球因风摆动时碰撞到架空线路致使线路短路停电。经抢修重新送电后因孙某仓库刀闸使
3、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致使线路过电压导线绝缘被破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法院审理 火灾发生后孙某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8 万余元。经审理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 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 2 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无法定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综合以上情况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供电企业所有的架空线路短路停电后供
4、电员工没有彻底排查故障就重新送电致使自家仓库发生火灾供电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规在刀闸上使用铜线代替保险丝致使绝缘被破坏而连续短路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根据电力法第 60 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过错。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火灾是因孙某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孙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供电企业在此过程中存有过错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本案中线路短路后供电企业立即进行抢修及时向客户送电尽到了义务。供电企业没有等待所有用电人检查完毕自身电力设施无异常后再送电的义务及时向客户送电是合法的行为没有过错不
5、属于“强行送电”。丹东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勘验报告也认为供电企业排除气球碰撞线路故障后恢复正常供电符合规程要求。另外丹东供电公司平常认真维护线路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线路发生短路时变压器低压侧的保险丝熔断起到了保护作用这也可以说明该公司尽到了管理电力设施的责任无疏于管理过错。着火地段不在该公司产权处而在孙某的产权处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丹东供电公司最终胜诉是与其平时注重管理维护设备分不开的只有将自己的工作做好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免除责任。案例 3 产权分界点明晰供电企业胜诉 2008 年 10 月 30 日 20 时许村民赵某骑摩托车行
6、驶至河南省禹州市一私立中学附近时撞在府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电线杆拉线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 9 级伤残。后来赵某以电线杆及拉线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将私立中学和该市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41192.76 元。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供电企业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事故现场照片说明线路产权分界点位于城北线周玉香支线 7 号杆。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作为分界点的 7 号杆位于府东路西侧周 3 玉香支线上而造成原告
7、伤害的拉线位于府东路东侧位于私立中学支线第一基电杆上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2009 年 2 月 19 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时该私立中学另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供电企业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第 8 条第 1项及第 5 项为无效条款。理由为双方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不仅没有明示加重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提起确认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中止前案的审理先审理确认之诉。供电企业称双方所签合同是依照合同法 电力法 供电营业规则所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并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证据供电合同一份及照片 7 张用以证明该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双方不
8、仅以书面形式约定了产权分界点并且以示意图的方式对产权分界点作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也对线路的维护管理做出明确约定且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确认高压供电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私立中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供电企业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上述判决法院在审理赵某诉私立中学和供电企业一案时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线路产权分界点明晰应由电力设施产权人私立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 电力法第 60 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
9、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 51 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可见电力设施产权归属是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产权分界点是划清责任的关键。本案中赵某因驾驶摩托车撞在府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电线杆拉线上而摔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私立中学和供电企业共同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私立中学另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供电企业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私立中学的诉讼请求。依据高压供电合同约
10、定确认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属私立中学所有故应由私立中学承担责任供电企业无责任。4 案例 4 产权归属是认定触电案件责任的关键 2003 年 8 月 22 日农妇曹某从外回家时见邻居刘某家进户线耷拉下来挡住去路便用手将电线挑起欲钻线而过不料被裸露的线头击中触电身亡。2004 年 4 月 5 日曹某丈夫刘某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以县电业局在农网改造时没有更换裸露电线该村农电工吴某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职责以及线路产权人刘某对自家线路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为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4 万余元。法庭审理 2004 年 5 月 14 日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被告县电业局辩称依据电力法 供电
11、营业规则规定作为进户线产权人的刘某未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又未向供电企业提出维修申请致使隐患长期存在造成曹某触电死亡。其存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用手触碰电线对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也有明显过错应对自身触电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电力法规定客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县电业局既非线路产权人又无维护管理该线路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吴某辩称自己是县电业局聘用的农电工对产权属于刘某的线路无维护管理的义务。同时依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
12、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他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刘某辩称自家线路已进行过农网改造家庭用电一直比较正常电线的好坏他不知道也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刘某系前后屋邻居被告刘某家进户线从原告进出的路口上空经过。该线路曾被树砸断过由于系非专业人员处理接头处未进行绝缘包扎线路也未按照规定架设而是用一根竹竿支起对地距离不足。2003 年 8 月 22 日下午曹某回家时发现支撑该电线的竹竿被猪撞倒在地致使电线耷拉下来不足一人高因其缺乏安全用电知识便用手将电线举起欲钻过不幸触电身亡。法庭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线路产权人刘某对属自己所有的线路未尽维修和管理义务致使曹某触电死亡其应对曹某的死亡
13、承担 70 的责任曹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 30 的责任。被告县电业局及吴某不承担责任。判处刘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 30018 元被告县电业局及 5 吴某不承担责任。法律启示 电力法第 60 条规定因客户或者第三人过错给供电企业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该客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 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 51 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客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二、报装时限 案例 5 报装电表竟拖了一
14、年 投诉案例消费者 2006 年申请办理报装电表供电部门却一直以“很忙派不出安装人员”为由拖延直至今天仍未予安装电表、不向其供电。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 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具体规定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 个工作日。据此该供电单位有故意拖延的嫌疑消费者可依法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由该部门责令供电单位改正。三、钓鱼触电 案例
15、6 垂钓者高压线下触电身亡 记者昨天下午从浙江省兰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电击伤亡事件引发的激烈纷争历时近两年之后终于有了明确说法该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鱼塘经营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以及垂钓者各自根据引起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承担相应责任。两人被“电翻” 2005 年 9 月的一个周末兰溪人陈某与人相约来到距离兰溪市区 4 公里处一示范园区内的水 6 产养殖场钓鱼。到达目的地后他们在塘中立有一根高压线杆的 5 号塘边开竿垂钓几个人对横贯鱼塘上空的高压线都没十分在意。据现场目击者说当时一位钓友失手将鱼竿碰到了上空的 10kV 高压线并立刻被击倒一旁的陈某见了赶忙快步上前询问伤情后帮他从塘
16、中捞上那根掉了的鱼竿没想到鱼竿不慎又碰到了电线。霎时陈某被高压电击中跌入鱼塘。后经兰溪市公安局对死者陈某尸表检验认定陈某系被电击致死。为保全证据事发次日陈某家属请公证处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取证。四单位成被告 2006 年 3 月陈某家属将当地的水产养殖场、供电局、园区管委会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兰溪法院查明 2001 年 7 月园区管委会从某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取得土地双方约定该土地仅用于特种水产养殖和良种繁育。同年 10 月园区管委会又与汪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汪某承包园区内部分土地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挖田改塘协议同样限定了土地用途。之后汪某注册成立了水产养殖场营业
17、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但日常也经营垂钓业务。据查高压线是 2000 年架设的产权属供电局养殖场位于省道旁有机耕路与省道相连沿途设有“线路附近、禁止垂钓” 警示牌。庭审中养殖场辩称死者钓鱼未经其允许。供电局称在高压线附近供电局设置了警示牌死者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高压线架设早于养殖场开业线路设置合法。此外供电局对原告依据公证书举证的高压线离地高度两条 4.2 米一条 4.5 米也提出异议认为系土法测量数据不准。法院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测经测出事地上空三条高压线离地距离分别为 4.7米、4.9 米、4.77 米。供电局据此认为按照国家技术规程规定交通困难地区架线离地 4.
18、5 米即符合标准事发地属“交通困难地区” 且架线均在 4.5 米以上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他二被告也提出了相应抗辩。一审判决“三七开” 兰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责任承担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应属车辆、农业机械能到达的地区即非居民区高压线离地垂直距离应为55 米现场三条高压线的高度均未达到此要求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故供电局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养殖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理应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活动场所但养殖场明知存在该事故隐患却仍从事有
19、偿垂钓经营存在未尽安全防范义 7 务的过失虽然沿路设有禁示标志但该标志不足以制止垂钓人持鱼竿在该区域内走动养殖场允许受害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下的鱼塘钓鱼的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明知鱼塘上方架有高压线路在他人已触电倒地后仍疏忽大意持鱼竿走动以致发生事故自己存在一定过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园区管委会虽是示范园区的出租方但按照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将租赁土地改成塘出租是用于特种水产养殖和水产良种繁育不是垂钓经营养殖场超出了合同约定因此园区管委会对损害发生不承担责任。经济合作社既非电力设施产权人又非园区的出租者和垂钓的经营者仅仅是土地的出租方与损害行为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
20、是承担责任主体。2006 年 12 月兰溪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受害人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31 万元由供电局赔偿 8.8 万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 13.2 万元由供电局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8000 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12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水产养殖场和供电局均不服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 月 6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认为养殖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应对消费者安全娱乐提供保障其在高压线下从事有偿垂钓经营存在明显过错在此仅设立警示标志不足以制止大批垂钓人员持竿走动出事当天养殖场有 5 位工作人员在场管理养殖场称受害人属“偷钓
21、”不予采信。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对架设高压线应当严格遵守电力法规的规定本案事发地距离兰溪市区仅 4 公里左右系非居民区不属交通困难地区其高压线离地垂直距离应为 55 米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供电局称园区管委会在高压线下非法挖塘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园区管委会对损害不承担责任。案例 7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责任自负 徐某至王某承包的鱼塘付费钓鱼在拉起鱼杆时不慎触及上方高压线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人认为王某提供垂钓场所而未告知上有高压线的危险应当承担责任供电公司为高压线产权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王某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
22、定徐某之损害系其主动挥杆触及高压线致死该行为具有向导线抛掷物体的特征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故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是有偿服务关系且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线仍允许徐某在线下钓鱼故应当承担责任。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 8 到在高压线下方挥杆可能触及高压线并危及人身安全但徐某仍选择在高压线下方挥杆对损害之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徐某的损失由徐某自己和王某共同承担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解读 即将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可见高压线下钓鱼属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影响自身安全还有
23、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的恶性事故。因此请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 8 一起钓鱼引起的触电伤害案责任分析 【案情介绍】 2006 年 12 月某日张某之子张波在某县城西液化气公司东侧鱼塘钓鱼时经过城西液化气公司 10 千伏高压线路时触电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将城西液化气公司和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17.8 万元。【法庭审理】 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辨称受害人及供电公司均有过错。受害人在通过电力设施保护区时未尽到注意事项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电公司未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高压线路且未尽到其监督及维护职责应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供
24、电公司辩称一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属城西液化气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51 条规定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不属供电公司二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17 条规定供电公司未与城西液化气公司签订高压线路维护委托协议不应承担线路维护义务三是该高压线路的投入使用是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是符合电力线路架设规程的相关标准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触电是与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拥有的高压线路不符合用电设施的强制性规定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穿越电力线路时由于疏忽大意手握鱼杆穿行高压线路下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被告供电公司不是高压线路产权所有人故对本案不负赔偿责任
2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 民法通则第 123 条、第 131 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51 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17 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城西液化气公司赔偿原告张某 15.5 万元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后原告及城西液化气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案例评析】 9 观点之一本案是客户高压用电线路触电死亡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度较大。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舆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此类案件的增加和触电伤害索赔数额的增大使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愈加困难。观点之二本案中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告之子触电死亡的高压线路产权归属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51 条之规
26、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17 条之规定“用电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仿照民法通则第 123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在审理中首先确认高压线路的产权归属问题其次确认高压线路的维护部门是否有委托维护协议。观点之三通过这案件的审理对我们电力企业在高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起到了警示作用。如何依法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启示有两点一是客户的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用电设施建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应有签字完整的验收报告各种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二是客户在用电前必须依法签订供用电协议明确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权限。案例 9 男子因鱼竿碰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被判赔 20 万 钓鱼的人提着钓竿挪地方钓竿碰到了高压线被电死。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奇案供电公司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 20 万元。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