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下 列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3%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包 括 轮 客 渡 、 公 交 客 运 、 地 铁 、 城 市 轻轨 、 出 租 车 、 长 途 客 运 、 班 车 。班 车 , 是 指 按 固 定 路 线 、 固 定 时 间 运 营 并 在 固 定 站 点 停 靠 的 运送 旅 客 的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二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为 开 发 动 漫 产 品 提 供 的 动 漫 脚 本 编 撰 、形 象 设 计 、 背 景 设 计
2、、 动 画 设 计 、 分 镜 、 动 画 制 作 、 摄 制 、 描 线 、上 色 、 画 面 合 成 、 配 音 、 配 乐 、 音 效 合 成 、 剪 辑 、 字 幕 制 作 、 压 缩转 码 (面 向 网 络 动 漫 、 手 机 动 漫 格 式 适 配 )服 务 , 以 及 在 境 内 转 让动 漫 版 权 (包 括 动 漫 品 牌 、 形 象 或 者 内 容 的 授 权 及 再 授 权 )。 3%动 漫 企 业 和 自 主 开 发 、 生 产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和 认 定 程 序 ,按 照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3、(文 市 发 2008 51号 )的 规 定 执 行 。三 .电 影 放 映 服 务 、 仓 储 服 务 、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 收 派 服 务 和 文化 体 育 服 务 。 3%四 .以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取 得 的 有 形 动 产 为 标 的 物 提 供 的经 营 租 赁 服 务 。 3%五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签 订 的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有 形 动 产租 赁 合 同 。 3%六 、 部 分 建 筑 服 务 3%1.一 般 纳 税 人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简 易 计
4、 税 方 法 计 税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是 指 施 工 方 不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需 的 材 料 或 只 采 购 辅 助 材 料 , 并 收 取 人 工 费 、 管 理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的 建 筑 服 务 。2.一 般 纳 税 人 为 甲 供 工 程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甲 供 工 程 , 是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设 备 、 材 料 、 动 力 由 工 程 发 包 方 自行 采 购 的 建 筑 工 程 。3.一 般 纳 税 人 为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提 供 的
5、 建 筑 服 务 , 可 以 选 择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 是 指 :(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年 4月 30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2)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年 4月 30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七 、 销 售 不 动 产 过 渡 期1.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年 4月 30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动
6、产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额 ,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申 报 。 ( 差 额 )2.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年 4月 30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择 适 用 简 易 计
7、 税 方 法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 按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全 额 )3.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老项 目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税 。八 、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过 渡 期1.一 般
8、纳 税 人 出 租 其 2016年 4月 30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可 以 选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纳 税 人 出 租其 2016年 4月 30日 前 取 得 的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不 动产 ,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 向 机 构 所 在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2.公 路 经 营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收 取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高 速 公 路 的车 辆 通 行 费 ,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减 按 3%的 征 收 率 计 算应 纳 税 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