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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1(有答案,郑大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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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1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 10 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 500 美元 CIF 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 500元人民币 CIF 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 10 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 10 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

2、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 9 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2、某月 8 日,我方向韩国 A 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 10 公吨,每公吨 1500 美元 CIF 纽约

3、,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 立即复电:“你方 8 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 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 3 月 8

4、 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 5的货款。 ”对方于 3 月 11 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3这笔合同不成立。根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付款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我方要求对方电汇 5的货款,但外商将该笔货款修改为保证金。因为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应视为还盘。4、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 6 月 8 日向 A 方发盘并限 6 月 15 日复到有效。12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商人按我方发盘规

5、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 A 中间商的来电称: “你 8 日发盘以转美国 B 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 发盘,而美商 B 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请问:对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你好。 我在这里表述一下个人浅见。首先说一下要约或发盘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吧: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5.要约必须送

6、达受要约人。再说一下你公司的情况吧。 中间商 A 向你方邀请发盘, 你方向 A 做了发盘。 你要清楚,你是向 A 发盘,而不是 B 公司发盘。( 参考第三条)。 而 A 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实质性换盘, 所以,你方发盘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你方在这笔交易中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了。 所以 B 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不用理会。如有不对之处敬请谅解。B 公司要求是不合理的。你对 A 公司的发盘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经 A 转给 B 的,不属于你公司发过去的。你方向 B 公司之后发的,才是具有效益的发盘。5、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

7、为已接受订单” 。11 月 1 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 2000 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月 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000 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已接受订单。”而卖方于 11 月 1 日收到了买方 2 000 订购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 月 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 000 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 15 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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