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市农民工服务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一、 会员代表1、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本人为昆明市农民工服务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协会代表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干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2、会员代表人数,按在昆农民工入会总人数的 1%确定比例。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有正式代表和特邀代表。正式代表为入会会员推荐审议通过产生,特邀代表为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理事单位代表产生。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第三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
2、四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3)严肃负责地履行协会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选举工作;(4)经常保持与本协会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协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5)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昆明市农民工服务协会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二、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条 每届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 10 天通知各位代表。第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协会和经费的工作报告;(2)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3)对协会进行献言献策;第八条 届期内协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对协会工作、协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给予撤销或罢免。此制度经 审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日执行。昆明市农民工服务协会201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