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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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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 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三)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1 )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

2、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 5 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 30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1%;一等奖学金 15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3%; 二等奖学金 10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7%; 三等奖学金 800 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 1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000 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 15%。 第 6 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

3、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

4、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 ) 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 ) 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等于 30 分者(四)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 1/2 范围的; (五)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

5、序与组织领导 (一)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 1 次,以上一学年成绩为评选依据,评选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开始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举行,以大学期间所有 A、B类课程成绩为评选依据。 (二)按年级专业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 ,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 (三)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四)学院分党委对名单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由学校批准。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

6、学金的发放 原则及时间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分学期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 (四)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

7、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 (五)毕业时到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学校单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单项奖励条例,并负责发放单项奖。 第五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六章 国家和省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八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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