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点补充及回顾,97年刑法与79年刑法之不同(单位犯罪,未遂、中止的相关规定、新增票据诈骗等一些特殊独立罪名,起刑点高于79年之普通诈骗罪)刑法对于单位犯罪之规定。其管辖效力原则参照自然人。单位国籍的一般判别:注册地。刑法对单位效力之双重性:单位财产罚,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之处罚,第一编 刑法总论,不作为也是行为,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本章重点问题】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2.危害行为3.危害结果4.因果关系5.犯罪的其他客观条件【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不作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法益: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实际上,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刑法法益进行分类。根据侵害状
2、态不同,可以将刑法法益分为实害法益和危险法益。所谓实害法益,就是遭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所谓危险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根据其主体不同,可将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所谓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的利益;所谓超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法益的形态,分为有形法益和无形法益。凡具有有形的物质形象,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可以触及的法益,为有形法益,如身体、财产等物质形象;凡不具有形体的物质形象,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不可触及法益,如名誉、自由、贞操等。,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
3、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P45,1、客观性。禁止惩罚思想犯,必须将主观罪过外化为客观行为时,才被认定是犯罪。2、多样性。内容及包含要件复杂多样,受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3、具体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要求的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客观事实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4、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条文加以规定的。,(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
4、时间、行为地点、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对象。 但上述要素中,除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外,其他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是人或由人组成的单位之行为,排除动、植、物及自然现象的犯罪主体资格。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5、以下属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1)人在睡梦中的举动;(2)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3)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4)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3、有害性: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4、刑事违法性: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老师认为这是犯罪行为的特征),第二节 危害行为P48,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另一基本形式。2.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规范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法律规范。 当为而不为,1.行为人以
6、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它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2.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 不当为而为,(一)作为,(二)不作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P50,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3.成立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三个客观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进行判断。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符合了成立不成为的客观条件,不等于行为就成立了不作为犯罪。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7、还需要对其他构成要件做进一步的判断。,注意,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问题: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正当的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4.,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合作探究:案例分析,案例一:家住新华村的蕊儿父母常年
8、务工在外,隔壁的好心哥哥陈洲常常陪可怜的蕊儿玩耍并照顾她。某日陈洲带蕊儿(10岁)去河边玩耍,到河边时偶遇韩志,两人相谈甚欢。在不经意间蕊儿爬过护栏掉入河中,因陈洲和韩志都不会游泳,等找来帮手时蕊儿已然溺亡。问:陈洲带隔壁小妹妹出游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陈洲带蕊儿去河边玩的行为与蕊儿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案例二:胡某、胡娟与陈某的三角虐恋。胡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胡某的老婆胡娟在打工时与胡某相恋,经胡某劝说无效,胡某即找陈某,把陈某叫到工厂河边准备教训一下。胡某在与陈某的推搡的过程中,陈某不慎摔入河中,胡某明明会游泳却故意不马上下水,准备等陈某喝两口水再救,谁知陈某突然抽筋,瞬间溺入水中,等胡
9、某反应过来时已经溺死。问:本案中胡某将陈某叫到河边来教训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陈某致胡某死亡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2.特征:,实际或危险,客观性,因果性,法定多样,第三节 危害结果P52,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第三节
10、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四、危害结果的作用(一)区分罪与非罪(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三)区分犯罪形态(四)影响量刑轻重 (五) 它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P54,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P54,(一)客观性。辩证观唯物主义,客观行为引发客观存在的结果,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二)相对性。原因与
11、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相对的。(三)复杂性。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四)顺序性。原因一定先于结果而出现。(五)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时间、地点等条件进行判断。,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方面,1.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危害结果
12、直接承担刑事责任。2.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P58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所有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第2款 非法狩猎罪时间、地点与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合作探究:案例分析,某司机辰晨璞(司机)、费里普(售票员)驾驶着小中巴车在三环路各种兜圈子拉客,陈某(死者)在上车后
13、,司机继续兜圈子载人,陈某便要求下次换乘其他车辆。晨璞和里普为了多卖一张票不同意。陈某和晨璞及里普逐发生争执,期间陈某撞裂玻璃,晨璞还把陈某的旅行包拿到驾驶台,说再吵就要你好看,两人在乘客的劝解下没有打起来。车辆行驶至麻涌时代KTV时,陈某发现后面来了一辆去他家方向的大客车,便打算跳车换乘,多次撞击后撞碎玻璃后陈某跳车。辰晨璞及费里普因恐惧和乘客的催促没有停车,迅速驶离现场。陈某因落地时头部重伤,超过救治时间最终归西。问:陈某的死亡与晨璞、里普的行为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致陈某死亡的行为是晨璞及里普的作为还是不作为?,司法考试真题,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
14、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
15、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答案及解析:2006-2-4,A项: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未能积极、正确履行职责而成立职务类犯罪.其犯罪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为不作为.该项中,虽然甲警察与卫生局副局长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根据前述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基于各自职务的要求,甲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具有作为义务,然而,由于刘某既不具有制止犯罪发生的职务,亦非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因此,只能从道义上谴责,刘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A项错误.B项:基于先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甲既然携带其未成
16、年的侄子乙外出,即应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该项中,虽然乙的死亡是由张三酒后驾车肇事所致,但甲在乙被撞伤后,甲没有履行自己的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主张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但该项中的甲初得毒品时,对此毒品性质并不明知; 虽然,次日经实验室化验得知类似面粉的东西是毒品海洛因,但甲并不具有持有的故意,其将毒品销毁即可证明此点.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故C项正确.D项:构成不作为犯罪,其不作为行为必须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本项中,
17、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其行为与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故D项错误.,司法考试真题,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环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入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
18、,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及解析:2013-2-51,选项A错误。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即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甲后面推的行为。因此,船工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选项B正确。甲、乙作为夫妻,在乙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遇到危险的情况下,甲对乙有抚养、救助的义务,没有制止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甲作为公安局长,有制止乙实施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的义务,甲不是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制止乙实施贿赂犯罪的义务,因此甲没有制止乙收受贿赂,不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不构成受贿罪共犯。选项C错误。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有救助的义务,他能
19、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幼童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最初准备施救,是因为乙劝阻而放弃,因而乙构成甲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选项D正确。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甲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承诺抚养乙,甲就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甲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导致乙被冻死,构成不作为犯罪(遗弃罪)。,司法考试真题,3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
20、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及解析:2008-2-1,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
21、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按信用卡诈骗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司法考试真题,4关于因果关
22、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
23、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及解析:2006-2-2,A项涉及因果关系中断,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由介入因素独立、直接的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但是乙的死亡是由医院火灾引起的。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中断,即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项正确。B项考查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发展情况的认识与实际的因果进程不相符合。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
24、和犯罪形态的认定。B项正确。C项涉及殴打具有特殊体质的人造成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且存在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因此,C项正确。D项中,虽然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但与乙投放的5毫克毒物合在一起,就能致丙死亡。甲投放5毫克不足以致丙死亡的事实并不能否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客观情况。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司法考试真题,5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
25、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及解析:2007-2-1,B项:虽然程某所受之伤是因乙的
26、砍杀行为所致,但乙将其及时送至医院,并不至于令其因此而死亡.程某最终死亡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医生的治疗活动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医生具有重大失误的医疗行为的异常性介入使得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故而,乙的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A项:该项中的情形属于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被害人自我行为的介入.如果没有甲的抢劫行为,章某就不会逃跑,即应当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性因果关系,但并非是任何被追赶的人就一定会使钱包从其身上掉下,因此,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其身上掉下不具有通常性,应当将其理解为异常性的介入因素.根据前述分析,由于章某不慎掉下钱包是异常性的,故而,应当否定
27、甲的施暴行为与其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C项:黄某之所以会被火车轧死,原因在于值班人项某未能及时放下道岔栏杆,即项某的不作为具有真正的社会危害性,而丙的单纯聊天,由于没有直接给黄某的生命法益造成紧迫的危险,因此,丙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故而,更谈不上丙的行为与黄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虽然丁的行为是李某受伤将死的原因,但李某死亡的现实因素却不在于此,而是由于高某超速行驶并撞击丁运送李某去医院的汽车这一异常的外界介入因素导致的,故而,丁的行为和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而中断,即丁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司法考试真题,6关于
28、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29、。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及解析:2008-2-52,选项A,甲踹章某一脚,章某返身打甲,致使公交车失控并撞死骑车人程某。由于章某的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是甲的行为的后果,章某的行为引起结果的发生并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程某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选项A的内容是正确的。在选项B中,乙打中了李某的胸部,引起患有血友病的李某流血不止而死亡。血友病只是李某死亡的一个特殊条件,但并不能否认乙的行为与章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选项B的内容是错误的。对这种介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的案例,要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来考虑。在选项C中,丙与同伙向王某开枪射击,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
30、方有共同的犯意和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的行为都与最后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丙未射中王某,王某是同伙打死的,也不能否认丙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C的内容是错误的。在选项D中,涉及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由于丁以杀人的故意造成赵某濒临死亡的重伤,医生在抢救中存在过失又不是重大过失,即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决定性的,也不能中断丁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D的内容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司法考试真题,7(单选)下列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正确的是()。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寻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
31、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及解析:2010-2-3,对于存在介入因素案件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刑法理论上一般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对此需综合考虑三项因素: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该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很异常,则该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的
32、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该先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最后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结论。A项中,丙的死亡是由甲的射击行为引起的,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项错误。B项,先前行为是甲的追赶行为,介入因素是车祸,结果是乙的死亡。第一,甲的追赶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不大,没有因果关系。第二,车祸具有异常性。第三,车祸对乙的死亡所起作用较大。综合判断,甲的追赶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错误。C项,甲、乙没有意思联络但是行为同时发生,并且除去一个人的行为结果仍会发生,属于择一的竞合(或称为二重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条件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有因果关
33、系。C项说法错误。D项,先前行为是甲的投毒行为,介入因素是丙的开枪,结果是乙的死亡。第一,甲的投毒量足以致乙死亡。第二,丙的开枪对甲而言很异常。第三,丙的开枪直接导致乙死亡。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司法考试真题,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
34、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答案及解析:2011-2-3,判断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三种因素:第一,先前的实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很异常,则先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小,如果作用大,则先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上述三个因素应综合判断,根据多数意见得出最终结论。例如A项,第一,甲点燃被害人的衣服,而且达到被害人需跳河灭火的程度,表明对被害人的生命威胁很大,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被
35、害人跳河,该举动是为了灭火救命,并不异常,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被害人跳河对被害人的死亡作用较大,因此,甲的点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前两个因素均得出肯定结论,最终的结论便是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由此类推,B、C正确。D项,第一,丁的毁容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二,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比较异常,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被害人自杀直接导致其死亡,表明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丁的毁容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
36、,本题正确答案为D。,作业布置:,作业(题目在下一页):不得低于800字 禁绝抄袭和复制粘贴。一经发现做平时成绩0分处理。作业由学委或班长收集,文件名格式为学号+姓名+班级+论文题目班长和学委负责统计没有按时上交的同学之姓名学号,新建一个word文档(作业情况报告)写明没有交作业的同学之姓名学号班级,有理由的附上理由。word文档连同所有作业打包成压缩包发送到我QQ邮箱作业上交日期为10月7日以前,学委请在10月8日结束前将收集的作业发给我,过期上交的同学不再由班委负责,直接来找我。,探讨:重大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德国刑法第323条C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紧急
37、危难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要求或能够期待行为人救助,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国、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规定问题:我国刑法是否宜增设见危不救罪?值得研究,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课后真题练习:,9.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
38、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及解析:2003-2-4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
39、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只要有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则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具体而言:(1)自然事件,如选项A中的山洪暴发;(2)他人行为,如选项C中赫某的杀人行为;(3)受害人自身行为,如选项B、D中的受害人行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先在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主要考虑的规则是: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并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40、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A选项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了自然灾害的因素,即使甲不破坏女友的汽车刹车装置,其女友也会死亡,甲的行为并未给女友死亡提供条件。故甲女友的死亡结果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项当选。B选项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但如无乙的伤害行为,苏某不可能在极危险的地方行走,一般也不可能走两步就掉下去,因此被害人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B项当选。C选项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但赫某的杀人行为并不从属于丙的追杀行为,他只是偶然地利用了丙造成的有利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所以赵某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项当选。D选项中,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某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