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纠错程序”、“再审程序”,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特定的理由。 3. 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刘涌案.ppt,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1、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的提起期限,一般要
2、在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3、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4、申诉的审查处理: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5、申诉处理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6、申诉的次数: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7、引起重新审判的申诉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即可导致人民法院开启审判监督程序。,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指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二)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方式: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提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方式:再审抗诉),三、提起审判监督
4、程序的理由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一、审理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要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4、审理方式:开庭、不开庭;5、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6、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
5、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7、期限:一般是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再审后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2条之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祝大家圣诞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