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5.040A 82 B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包 装 行 业 标 准BB/T XXXXX201x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发泡垫片Polyethylene foam liner for food packaging(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BB/T XXXXX201x1前 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BB/T XXXXX201x2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发泡垫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发泡垫片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以食品级二氧化碳为发泡剂,经覆膜、冲制等工艺制成的垫片(以下简称“垫片”),适用于酒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2
3、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6343 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未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 unlaminated polyethylene foam liner将液态食品级二氧化碳在加压情况下注入聚乙烯熔体中,经减压释放出气体,从而形成微小独立
4、气孔的发泡板材,并经过冲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垫片。3.2阻隔层 Barrier layer由聚脂、聚乙烯、铝、锡等材料构成的单层或多层结构。3.3 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 laminated polyethylene foam linerBB/T XXXXX201x3在聚乙烯发泡板材表面通过热压、流延等工艺复合阻隔层经冲制加工而成的垫片。4 产品分类按产品结构分为未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双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单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垫片结构示意图见图 1:a)未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结构示意图b)双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结构示意图c)单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结构示意图图 1 垫片结构示意图5 技术要求5.1 外观及
5、感官质量5.1.1 外观:垫片形状完整,无缺损,无透明孔存在;色泽均匀,白色或近白色,同批无明显色差,无明显毛刺。覆膜垫片阻隔层结合均匀,无起泡、皱褶,允许有轻微条纹。5.1.2 异物:垫片表面清洁无僵块,不允许有直径大于 0.5mm 的深色杂质。5.1.3 异味:无异味。5.2 尺寸5.2.1 厚度偏差BB/T XXXXX201x4厚度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表1 厚度偏差厚度 平均偏差2.0 mm 10%2.0 mm厚度3.0 mm 0.2 mm3.0 mm厚度5.0 mm 0.3 mm5.2.2 椭圆度5.2.2.1 垫片直径小于 40mm 时,垫片椭圆度应0.2 mm。5.2.2.2 垫片
6、直径大于等于 40mm 时,垫片椭圆度应0.3 mm。5.2.3 直径偏差5.2.3.1 垫片直径小于 40mm 时,直径平均偏差应为0.15 mm。5.2.3.2 垫片直径大于等于 40mm 时,直径平均偏差应为0.25 mm。5.2.4 翘曲变形5.2.4.1 垫片直径小于40mm时,垫片翘曲变形不应超过0.3mm。5.2.4.2 垫片直径大于等于40mm时,垫片翘曲变形不应超过0.4mm。5.3 物理机械性能垫片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表3 物理机械性能检验项目 指 标表观密度 kg/m 10%压缩回弹性能a250密度, kg/m350 回弹率25% 压缩率75%BB/T XXXXX
7、201x55.4 卫生要求 垫片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规定。 6 检验方法6.1 试样调节和试验环境试样调节和试验环境应符合GB/T 2918中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规定,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小于24h。6.2 感官6.2.1 外观:目测。6.2.2 异物:室温下,在自然光源下或使用通用量具测量,观察垫片里面是否存在异物。6.2.3 异味:将垫片放入密闭干净的玻璃容器内,放置于 40烘箱内,8h 后打开,嗅觉检验是否有氨味及其他明显异味。6.3 尺寸6.3.1 厚度用精度为0.01mm的测厚仪测量,计算平均值。6.3.2 椭圆度随机取垫片三组对称点,用精度为0.02mm的
8、游标卡尺测量,计算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6.3.4 直径350密度, kg/m400 回弹率20% 压缩率65%密封性能 不漏液,无渗漏耐醇性能b 垫片无明显变色,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无自动脱层,无起皱,无起泡现象耐高温性能 80,无明显变色,无自动脱层,无起皱,无起泡耐低温性能 -24,无明显变色,无自动脱层注: a 仅适用于未覆膜聚乙烯发泡垫片。b 仅适用于与酒类接触产品。BB/T XXXXX201x6随机取垫片三组对称点,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计算平均值。6.3.5 翘曲变形将垫片放于水平工作台面上,随机取垫片四个点,用精度为 0.02mm 的高度尺测量垫片的高度,计算最大值与
9、最小值的差值。6.4 物理机械性能6.4.1 表观密度按GB/T6343标准执行。6.4.2 压缩回弹性能6.4.2.1 试样要求试样压缩方向应与实际使用时的受压方向相同,垫片上下面应平行,试样由垫片直接叠合而成,总厚度至少达到8mm,一组试样数量不少于两层。6.4.2.2 试验要求用专用冲头冲压成直径为201毫米的垫片,将试样安放在压缩试验机上,加负荷至1kg时,测定其实际垫片高度T 0。压缩速度为5mm/min,然后加负荷至120kg为止,进行压缩1分钟,记录压缩试验垫片高度T 1;再按5mm/min的速度卸去负荷,直到负荷为1kg,记录垫片高度T 2。压缩率(%)按照式(1)进行计算:A
10、= (1)%10-T回弹率(%)按照式(2)进行计算:B= (2)-02式中:T0-实际垫片高度,单位为毫米(mm)T1-压缩后垫片高度,单位为毫米(mm)T2-卸载后垫片高度,单位为毫米(mm)每五组垫片作为一个测试单元,并计算五组数据算术平均值。6.4.3 密封性能在配套容器中装入浓度为 50%的染色酒精至额定容量,将垫片装入配套盖中,再把配套盖封装在配套容器上,静置半小时,在常温下将配套容器悬空倒置,倒置 8h 后检查有无液体渗漏。BB/T XXXXX201x76.4.4 耐醇性能将垫片在浓度50%的酒精中完全浸泡10min,自然晾干10min,目测检查垫片。6.4.5 耐高温性能将垫片
11、置于80的水中完全浸泡1min,自然晾干10min,目测检查垫片。6.4.6 耐低温性能将垫片置于冷冻箱内,在-24温度环境下放置24h,室温放置10min后,目测检查垫片。6.5 卫生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组批规则以同一牌号的原料,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7.2 出厂检验7.2.1 出厂检验按 GB/T2828.1 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出厂检验的项目、接收质量限及检验水平见表 4表 4 出厂检验对应条款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接收质量限 (AQL) 检验水平1 密封
12、性能 5.3 6.4.32 异物 5.1.2 6.2.23 异味 5.1.3 6.2.34 尺寸 5.2 6.35 表观密度 5.3 6.4.10.65 S-36 外观质量 5.1 6.2.1 4.0 7.2.2 型式检验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检验定型;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BB/T XXXXX201x8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e)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的全部要求。7.2.4 型式检验按
13、 GB/T 2829 的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的二次抽样方案;卫生性能按相关标准进行。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样本大小、判定数组具体见表 5。表 5 型式检验对应条款组别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样本大小(n)判定数组A1,A2,R1,R21 密封性能 5.3 6.4.32 异物 5.1.2 6.2.23 异味 5.1.3 6.2.310 n1=n2=20 0,1,2,24 尺寸 5.2 6.35 耐醇性能 5.3 6.4.46 耐高温性能 5.3 6.4.57 耐低温性能 5.3 6.4.612 n1=n2=16 0,1,2,2
14、8 表观密度 5.3 6.4.19 压缩回弹性能 5.3 6.4.215 n1=n2=16 0,3,3,4 10 外观 5.1.1 6.2.1 5 n1=n2=100 2,5,6,7IV 11 卫生要求 5.4 6.5 7.3 判定规则7.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为合格。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为不合格。7.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产品批号、执行标准代号及合格证等。BB/T XXXXX201x98.2 包装8.2.1 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不受外来物污染,内包装用聚乙烯塑料袋并应封口。8.2.2 与垫片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规定。8.3 运输垫片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避免雨淋及暴晒,垫片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8.4 贮存8.4.1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阳光直射,无污染的仓库内,贮存期不超过12个月。8.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底层应有隔地地板,存放时应避免重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