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司 技 术 管 理 制 度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设 计 管 理 .4第 三 章 作 业 规 程 及 措 施 相 关 规 定 .15第 四 章 现 场 技 术 管 理 .33第 五 章 技 术 例 会 制 度 .38第 六 章 职 工 培 训 .40第 七 章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43第 八 章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及 奖 惩 .51第 九 章 年 度 生 产 作 业 计 划 制 度 .58第 十 章 矿 井 灾 害 预 防 处 理 与 应 急 救 援 计 划 的 编 制 、 审 查 制 度 59第 十 一 章 矿 井 发 展 规 划
2、制 度 .62第 十 二 章 附 则 .6311*公 司 技 术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切 实 加 强 矿 井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 保 证矿 井 持 续 、 快 速 、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新 版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煤 炭工 业 矿 井 设 计 规 范 、 煤 矿 安 全 技 术 基 础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监 管 总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管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股 份 公 司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制 度
3、及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技 术 政 策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总 经 理 对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 支 持总 工 程 师 行 使 安 全 技 术 决 策 权 。 总 工 程 师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主 管 全面 技 术 工 作 。建 立 以 总 工 程 师 为 首 的 技 术 管 理 体 系 ( 见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图 ) 。矿 井 按 规 定 设 立 通 风 副 总 工 程 师 、 防 突 副 总 工 程 师 、 地 测 副 总 工程 师 等 职 务 ; 设 立 采 掘
4、 、 机 电 、 “一 通 三 防 ”、 地 质 测 量 、 调 度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 工 程 设 计 和 土 建 等 安 全 技 术 管 理机 构 , 配 齐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 采 煤 、 开 拓 掘 进 、 通 风 防 突 、 机 电 运输 等 基 层 生 产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技 术 负 责 人 , 专 职 负 责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2第 三 条 总 工 程 师 是 矿 井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人 , 对 矿 井 开 拓巷 道 布 置 , 采 掘 部 署 , 生 产 系 统 调 整 ,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5、 、 措 施 的制 定 , 新 技 术 、 新 装 备 、 新 工 艺 推 广 应 用 等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问题 提 出 方 案 和 措 施 , 经 总 经 理 或 集 团 批 准 后 ,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各 战 线 副 总 工 程 师 是 本 战 线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责任 者 , 对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 负 责 督 促 本 战 线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 完善 、 落 实 及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完 善 战 线 技 术 标 准 , 积 极推 广
6、应 用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等 。第 五 条 业 务 科 ( 部 ) 室 主 任 工 程 师 负 责 科 室 、 区 队 技 术 管理 工 作 , 对 战 线 副 总 工 程 师 、 总 工 程 师 负 责 , 负 责 落 实 上 级 制 定的 各 种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 落 实 部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部 门安 全 技 术 业 务 保 安 责 任 制 和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第 六 条 基 层 生 产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战 线 副 总 及 业 务 科 ( 部 )室 科 ( 部 )
7、长 领 导 下 对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 组 织 落实 有 关 技 术 措 施 和 规 范 , 并 根 据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变 化 , 及 时制 定 针 对 性 的 技 术 措 施 , 保 证 作 业 规 程 和 技 术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第 七 条 每 年 必 须 对 在 职 的 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强 化 知 识 更 新 , 适 应 本 岗 位 工 作 需 要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要 坚 持 改 革创 新 , 积 极 学 习 , 应 用 现 代 化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手 段 ,
8、 加 强 信 息 交 流 ,推 广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 不 断 提3高 生 产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第 八 条 各 业 务 科 ( 部 ) 室 要 大 力 开 展 矿 井 “质 量 标 准 化 、安 全 创 水 平 ”活 动 , 实 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 巩 固 、 保 持 矿 井 省 一 级质 量 标 准 化 水 平 。技 术 管 理 机 构 图4第 二 章 设 计 管 理第九条 矿井设计包括井巷工程、机械、供电、供水、排水、压风、通风、防突、抽放、土建等专业设计。井巷工程设计由总办室负责,在
9、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条件下,应满足矿井通风、供水、排水、压风、矿压、安装等要求;机械、供电、排水、主供水、主压风等专业设计由机电科负责;通风、综合防尘等专业设计由通风科负责;防突、抽采、压风自救等相关专业设计由防突科负责;土建工程方面设计由土建科负责;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设计任务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由总办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第十条 矿井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贯彻机械化、集中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
10、。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工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第十一条 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优化选择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经济与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做好抽、掘、采、机、运、通的综合配套设计。5(1)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机械化采煤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2)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系统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先进设备,有利于实现矿井自动化;(3)巷道掘进以大力推广锚网索注一体化支护技术,提高单进、单产水平为核心。逐步实现开拓、准备巷道 5 年内不返修,回采巷道在其服务年限内不返修。(4)巷道层位选择必须
11、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第 十 二 条 矿 井 工 程 设 计 必 须 加 强 对 矿 井 内 各 安 全 煤 柱 留 设的 管 理 , 严 禁 越 层 越 界 开 采 。 支 护 方 式 、 设 计 断 面 严 格 按 照 *6股 份 公 司 巷 道
12、支 护 技 术 及 施 工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股 份 201452 号 ) 执 行 , 且 遵 守 下 列 原 则 :( 1) 加 强 对 井 下 地 质 条 件 的 探 查 , 研 究 分 析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 采 煤 方 法 等 因 素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设 计 支护 参 数 , 并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和 规 定 。( 2) 巷 道 断 面 设 计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巷 道 围 岩 应 力 、 围 岩 性 质 、巷 道 垂 深 及 周 围 地 质 构 造 等 影 响 因 素 , 其 支 护 最 大 允 许
13、 变 形 后 的断 面 应 满 足 有 关 规 程 和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行 人 、 运 输 、 通 风 、 管 线及 设 备 安 装 、 检 修 安 全 间 距 要 求 。( 3) 巷 道 支 护 推 广 使 用 锚 网 喷 +锚 索 支 护 , 顶 板 破 碎 段 巷 道推 广 使 用 锚 网 索 喷 +注 浆 联 合 支 护 ; 对 变 形 量 大 、 持 续 时 间 长 的巷 道 , 推 广 使 用 复 合 锚 网 索 注 支 护 形 式 , 确 保 巷 道 长 期 稳 定 。( 4) 大 垂 深 巷 道 宜 采 用 锚 网 索 喷 等 主 动 支 护 形 式 , 并 根 据
14、现 场 情 况 采 用 加 大 锚 杆 ( 索 ) 长 度 、 直 径 、 壁 后 注 浆 复 合 支 护 等形 式 , 一 次 支 护 到 位 , 降 低 巷 道 变 形 和 失 修 率 。( 5) 巷 道 支 护 要 跟 踪 掘 进 技 术 和 装 备 发 展 趋 势 , 积 极 推 广钻 装 锚 一 体 机 等 先 进 装 备 。( 6) 工 作 面 机 风 巷 断 面 设 计 应 坚 持 “大 断 面 、 强 支 护 、 重7装 备 ”原 则 。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前 , 机 风 巷 断 面 必 须 能 满 足 行 人 、运 输 、 通 风 、 管 线 和 安 全 设 施 及
15、 设 备 安 装 、 检 修 、 施 工 等 需 要 。综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巷 道 净 断 面 设 计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15m2, 中 厚 偏 薄 煤层 ( 煤 厚 1.3 2.0m) 工 作 面 两 巷 净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2.0m。( 7) 工 作 面 巷 道 支 护 参 数 要 有 科 学 的 计 算 依 据 , 宜 优 先 选用 高 强 锚 杆 、 锚 索 等 联 合 支 护 , 推 广 使 用 端 头 支 架 等 新 技 术 、 新装 备 , 确 保 工 作 面 出 口 畅 通 。第十三条 井巷工程设计尽量简化各生产环节和生产系统,减少岩巷工程量,降低掘进率。
16、对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投入较大,甚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罚相关责任人 5002000 元,并追究相关责任。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稳定岩石中。 (2)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8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
17、可布置在煤层中。第十四条 矿井设计必须在原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以及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由地测队编报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程序审批完成,提交总办室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经集团批准的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三个月送交总办室,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总办室编制采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经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推荐方案,然后上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总办室依据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编制、会审采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报集团备案。第十六条 采区设计应遵循合理集中生产和安全高效原则,在煤层
18、瓦斯涌出量、开采涌水量、煤层自然发火期及矿压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采区参数。煤层群开采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减少煤柱损失。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先开采解放层。9第十七条 采区设计包含采区开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抽采系统、工作面系统等设计及编制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预防的专项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
19、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巷道断面应不小于 18m2。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依据集团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内容应以瓦斯综合治理为核心,综合分析各种因素,选择能实现安全高效的采煤工艺(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和巷道布置,并制 定 合 理 的 通 风 、 运 煤 、 运 料 、供 水 、 排 水 、 供 电 、 设 备 安 装 及 回 收 等 方 案 以 及 开 采 的 主 要 安 全技 术 措 施 , 实 现 突 出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20、“机 轨 合 一 、 回 风 巷 专 用 ”要 求 。10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根据地质条件、技术条件及设备选型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长度、倾斜长度及采高,充分发挥机械化的效能,同时要综合考虑瓦斯治理、产量、煤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区段煤柱尺寸,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沿空送巷等无煤柱开采技术,条件合适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跨石门(或大巷)连续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下邻近层(下分层)回采巷道宜布置在上邻近层(上分层)开采后的应力降低区域,禁止与上邻近层巷道重叠布置;突出煤层工作面风、机巷布置应符合防突要求,回采巷道布置时留设小煤柱,沿空掘巷施工;下邻近层(下分层)巷道要布置在保护层保护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切
21、眼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第 二 十 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编制(1)采煤工作面设计前一个月,总办室必须向地测队下达采面设计委托书,地测队根据委托书要求,半个月内编制完成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未及时下达委托书或提供准确地质说明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3001000 元。(2)总办室根据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编制采煤工作面矿建方案设计,经技术例会讨论后下发到各专业。11(3)通风科、防突科、技术科等部门分别依据总办室提供的矿建方案设计对通风系统、综合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治理、压风自救系统、采面装备进行
22、验算或设计;机电科对运输、供水、排水、供风、供电系统进行验算或设计;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对采面设计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设计中提前考虑并提交总办室。(4)采煤工作面设计由公司总办室根据各专业提出的方案统一进行编制。对未按各专业正确方案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返工的,对总办室责任人罚款 2001000 元;对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及时的,对部门责任人及战线副总师分别罚款 2001000 元。(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三个月,技术科必须向地测队下达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委托书;采煤工作面贯通后 10 天内,地测队必须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资料。未及时下达委托书或未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100
23、0 元。(6)采面设计停采线,在设计图纸上必须标出。采面实际停采线由地测队牵头,总办室、通风科配合,根据以后采掘巷道布置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并由地测队挂牌管理。对挂牌不及时和位置不准确的,对地测队科长罚款 2001000 元。第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设计内容分别按采煤、掘12进两个部分编制,必须有下列资料作为设计依据:(1)经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及备案的采区设计;(2)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3)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4)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报告。第二十二条 充填开采首采工作面、突出采区首采工作面及首采保护层工作面应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其它采煤工
24、作面设计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煤工作面设计报批程序如下:(1)根据矿井回采接替安排,由总工程师下达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2)总办室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形成正式审查会议纪要;(3)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总办室修改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4)采煤工作面设计文件(包括会审会议纪要)应在工程开工前 2 个月完成。需要上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的,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经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其它设计文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工前必须报集团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不得13开工;采煤工作面设计修改未经公司
25、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实施。否则对单位罚款 200010000 元,对责任者罚款 5002000 元。第 二 十 四 条 未经集团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已经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已经会审通过的有关施工图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第 二 十 五 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业务科室汇报,总办室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现场实际条件作出是否变更、修改设计答复,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设计修改建议,经总办室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未及时发现条件变化、发现后未及时汇报、自行修改设计、未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造成安全隐患、经济损失
26、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200010000 元,技术负责人罚款 2001000 元,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工程师、科长技术负责人、战线副总师罚款2001000 元。第二十六条 设计人员应及时了解新技术、新工艺及设备供应情况,以备设计时使用;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及时修改和补充设计。现场情况掌握不准确,造成设计与现场出入较大,无法有效指导施工的,对设计人员罚款2001000 元。14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公司技术例会论证。各战线的方案设计必须先在本战线工作例会上论证,然后在公司技术例会上会审通过。对大型设计、重点工程设计必须向公司领导班子汇报,并出具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未经
27、论证而直接下发指导施工的,对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 元。第二十八条 大型交岔点(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由总办室进行设计;回采巷道的交岔点、临时绞车窝、泵窝、车场及维修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主管业务科室科(部)长、战线副总师签字备案,准予施工。施工单位自行设计未经相关业务科室科(部)长、战线副总师签字的,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各罚款 2001000 元。第二十九条 设计图纸必须在开工前一个月下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因图纸不及时提供延误工程施工的,对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2001000 元;设计图纸必须严格按中国*集团 2011 年 9
28、月印制的矿井工程制图图例要求进行绘制,不按要求绘制的对图纸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 200500 元。第二十九条 设计图纸必须在开工前 30 天下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因图纸不及时提供延误工程施工的,对设计人员15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 2001000 元;设计图纸必须严格按中国*集团 2011 年 9 月印制的矿井工程制图图例要求进行绘制,不按要求绘制的对图纸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 200500 元。第三十条 防突风门、避难硐室要纳入采区及采煤工作面设计。防突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分别由通风科、防突科设计,其质量标准按照*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
29、避难硐室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2006100 号)执行,防突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小于 10m。第三十一条 采区瓦斯抽放泵站应设在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带,避开应力集中区,距回风巷比较近,便于辅助运输、管路安装和敷设,并应有扩建的可能性。第三十二条 井下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应避开地质构造带。第三十三条 大型设备的选型设计应经过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批准。16第三十四条 采区供电设计前,应由有关科室提供设备布置图,并标明设备的型号和容量、线路的长
30、短等。第三十五条 新设计选用的胶带输送机应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上运时应有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下运时应有软制动装置。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掘进期间通风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瓦斯涌出量、工作面温度、炸药用量和工作面人数计算,并满足巷道最低风速要求;(2)局部通风机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确定;(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的确定;(4)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和位置;(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设;(6)附有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示意图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第三十七条
31、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厚煤层不应小于 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95%;薄煤层不应小于 97%。17第 三 章 作 业 规 程 及 措 施 相 关 规 定第一节 编 制第 三 十 八 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性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突出煤层施工前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 三 十 九 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要求。第 四 十 条 工程
32、开工前,开拓科必须提前 15 天把巷道开工通知单下发到相关业务科(部)室及施工单位。机电科根据通知单对使用单位的供电系统图进行审核;通风科出具通风系统设计并完善通风设施;开拓科出具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前 7 天下发巷道开口通知单下发到地测队;地测队按要求放线(停头、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或验收进尺);施工队提前 3 天出具监测系统安装申请单 ,经审批后交通风科备案、通风队安装。未及时完成工作影响工程开工的,对相关单位罚款 5002000 元,责任人罚款 2001000 元。18第 四 十 条 开拓科接收到设计图纸后,至少在开工前 30 天将巷道开工通知单下发至相关业务科(部
33、)室及施工单位。机电科根据通知单出具供电系统设计、通风科根据通知单出具通风系统并完善通风设施、开拓科出具施工组织设计,以上工作必须在接到通知单后 7 天内完成并下发至施工单位。地测队在接到通知后,须在开工前 7 天组织放线(停头、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或验收进尺) ,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3 天出具检测系统安装申请单 ,经审批后交通风科备案,并由通风队完成安装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对相关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责任人罚款 5002000 元。第 四 十 一 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煤矿工作经验、初级以上职称,并被矿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
34、。措施编制人员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 元。第 四 十 二 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的各项要求,要亲临现场,确保编制内容具有针对性。若内容与现场不符或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专项设计出现明显错误的,对相关单位罚款 10005000 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罚款 300500 元,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 元,相关审批人员罚款 100 元。19第 四 十 三 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集团下发的标准格式编制,用A4 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贯彻、学习、考试成绩等表格。第四十四条 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专项设计)必须在开工前 15 天编制完成,
35、开工前 7 天审批完成并送达各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 3-5天编制审批完成并送达各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立即编制措施进行审批贯彻。未按规定审批贯彻、手续不全返还的,视情节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队长、战线主任工程师、科长、副总各处罚 2001000 元。第四十五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队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主管战线副总师、科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审批、贯彻。第 四 十 六 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作业规程) ,杜绝无措施(作业规程)施工和一个措施(作业规程)用于多项工
36、程。严禁完全照抄照搬原来的措施(作业规程) ,严禁以措施代替作业规程,以设计、方案、业务保安通知单替代安全技术措施。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020000 元,技术负责人、队长各罚款 10005000 元,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战线副总各罚款 3002000,对现场安全监督的评估员、评估队20队长罚款 3001000 元。第 四 十 七 条 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条件发生变化,情况不明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管业务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勘察,查清情况,制定出针对性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四十八条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 自 然 发 火 、 水 害 威 胁 ,
37、冲 击地 压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要 编 制 预 防 各 种 灾 害 的 专 项 技 术 措 施 。 未 编 制措 施 或 无 措 施 施 工 对 责 任 单 位 罚 款 2000 10000 元 , 技 术 负 责 人和 队 长 、 业 务 科 室 科 长 、 战 线 副 总 师 罚 款 500 000 元 。 同 时 ,对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及 单 位 负 责 人 各 罚 款 300 1000 元 。第 四 十 九 条 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立即补充完善。补充措施必须图文并茂,针对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切实指导现场安全生产。第二节 审 批第
38、五十条 报 集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的 措 施 : ( 1) 突 水 危 险 区域 不 建 防 水 闸 门 的 防 治 水 措 施 ; ( 2) 水 淹 区 下 倾 斜 、 缓 倾 斜 煤层 专 项 开 采 设 计 ; ( 3) 带 压 开 采 措 施 ; ( 4) 开 采 三 角 煤 、 残 留煤 柱 , 不 能 保 持 2 个 安 全 出 口 时 的 安 全 措 施 。第五十一条 报 集 团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的 措 施 : ( 1) 立 井 井 筒21穿 过 含 水 岩 层 或 破 碎 带 , 采 用 地 面 或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法 进 行 堵 水 或加 固 的 注
39、 浆 工 程 设 计 ; ( 2) 开 采 有 冲 击 地 压 煤 层 的 工 程 设 计 及施 工 措 施 ; ( 3) 水 平 、 采 区 、 立 井 、 斜 井 以 及 其 他 主 要 井 巷 的报 废 ; ( 4) 改 变 全 矿 井 、 一 翼 、 一 个 水 平 的 通 风 系 统 时 编 制 的通 风 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 ( 5) 矿 井 建 设 “三 期 ”通 风 设 计 ; ( 6)主 要 通 风 机 挂 网 投 运 或 停 止 运 行 、 矿 井 水 平 或 采 区 之 间 进 行 通 风系 统 调 整 的 安 全 措 施 ; ( 7) 矿 井 开 拓 新 水
40、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时 ,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串 入 生 产 水 平 或 采 区 的 串 联 通风 安 全 措 施 ; ( 8) 封 闭 、 启 封 火 区 安 全 措 施 ; ( 9) 地 面 瓦 斯 抽放 系 统 设 计 ; ( 10) 首 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的 保 护 效 果 检 验 和 保 护 效果 考 察 ; ( 11) 开 采 保 护 层 特 殊 情 况 需 留 煤 (岩 )柱 的 安 全 措 施 ;( 12) 保 护 层 和 被 保 护 层 开 采 设 计 依 据 的 保 护 层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等根 据 试 验
41、考 察 确 定 的 有 关 参 数 ; ( 13) 区 域 预 测 结 果 ; ( 14) 所有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 ( 15) 保 护 效 果 检 验 、 保 护 范 围 考 察 结 果 ;( 16)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或 者 瓦 斯 含 量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的 临 界 值 试验 方 案 和 应 用 方 案 ; ( 17) 区 域 预 测 新 方 法 及 各 类 工 作 面 煤 与 瓦斯 突 出 新 预 测 方 法 的 研 究 试 验 方 案 ; ( 18) 揭 煤 作 业 的 专 项 防 突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 ( 19) 突 出 煤 层 工 作 面
42、 预 测 的 敏 感 指 标 和 临 界值 ; ( 20)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报 告 ; ( 21) 抽 采 达 标 评 判 ( 消 突 评 价 )报 告 ; ( 22) 矿 井 、 新 水 平 、 新 采 区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 ( 23) 底 板22注 浆 加 固 或 改 造 设 计 、 试 采 防 淹 井 措 施 ; ( 24) 放 水 试 验 设 计 ;( 25) 疏 水 降 压 开 采 试 验 施 工 设 计 ; ( 26)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划分 报 告 ; ( 27)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探 设 计 和 报 告 ; ( 28) 群 孔抽
43、 水 试 验 设 计 ; ( 29) 矿 井 最 大 与 正 常 涌 水 量 相 差 大 的 排 水 系 统设 计 ; ( 30) 松 散 强 富 水 含 水 层 疏 干 方 案 ; ( 31) 顶 板 强 富 水 含水 层 疏 干 方 案 ; ( 32) 注 浆 封 堵 突 水 点 方 案 ; ( 33) 帷 幕 注 浆 堵水 方 案 ; ( 34) 防 水 闸 墙 设 计 ; ( 35) 重 点 头 面 防 治 水 条 件 评 价报 告 ; ( 36) 煤 矿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报 告 ; ( 37) 煤 矿 补 充 地 质 勘 探设 计 、 报 告 ; ( 38) 隐 蔽 致 灾
44、地 质 因 素 普 查 报 告 ; ( 39) 水 平 延深 补 充 勘 探 设 计 、 报 告 ; ( 40) 建 井 和 生 产 地 质 报 告 ; ( 41) 采区 地 质 说 明 书 ; ( 42) 矿 区 控 制 测 量 设 计 ; ( 43) 矿 区 地 形 测 量设 计 ; ( 44) 资 源 勘 探 各 期 设 计 、 报 告 ; ( 45) 井 筒 检 查 孔 设 计 、报 告 ; ( 46) 矿 井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和 大 型 新 设 备 、 新 技 术 的 推 广 使用 ; ( 47) 突 出 煤 层 使 用 综 合 掘 进 机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五十二
45、条 报 集 团 业 务 处 室 审 批 的 措 施 :( 一 ) 机 电 处 : ( 1) 新 装 35KV 变 配 电 站 送 电 运 行 措 施 ;( 2) 矿 井 6KV 电 网 电 容 电 流 测 定 措 施 ; ( 3) 摩 擦 轮 式 提 升 钢 丝绳 、 平 衡 钢 丝 绳 等 使 用 的 钢 丝 绳 延 期 使 用 措 施 ; ( 4) 安 装 1.6m及 以 上 永 久 提 升 机 、 多 绳 轮 提 升 机 、 直 径 1.8m 及 以 上 主 扇 风 机 、40m3/min 及 以 上 压 风 机 、 永 久 井 架 、 主 、 副 井 井 筒 装 备 、23280m3/
46、h 及 以 上 水 泵 、 35KV 及 以 上 输 变 电 设 备 、 钢 丝 绳 芯 胶 带 输送 机 等 大 型 设 备 单 位 工 程 的 安 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 5)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工 艺 下 井 及 防 爆 措 施 。( 二 ) 通 风 处 : (1)矿 井 反 风 演 习 计 划 及 安 全 措 施 。( 三 ) 开 拓 处 : ( 1) 斜 井 、 立 井 井 筒 和 采 用 特 殊 方 法 施 工的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 2) 矿 井 独 立 系 统 之 间 贯 通 施 工组 织 设 计 。(
47、四 ) 地 质 测 量 处 :(1)注水试验设计;(2)区域水文物探设计、报告;(3)水文孔设计、措施;(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5)探放水设计;(6)区域地质物探设计、报告;(7)地面地质、水文地质钻孔;(8)大型及重要贯通测量技术设计;(9)地表和岩层移动观测站测量技术设计。第五十三条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的 措 施 : 井 下 烧 焊 、 录 像 、拍 照 安 全 措 施 。第五十四条 报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终 审 的 措 施 :( 一 ) 回 采 : ( 1) 采 煤 工 作 面 作 业 规 程 ; ( 2) 采 煤 工 作 面初 采 初 放 安 全 措 施 ;
48、( 3) 采 煤 工 作 面 结 束 收 尾 安 全 措 施 ; ( 4)24在 同 一 个 采 面 采 用 两 种 不 同 类 型 或 不 同 性 能 支 柱 的 安 全 措 施 ;( 5) 老 塘 强 制 放 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 6)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放 顶 煤开 采 时 , 针 对 煤 层 的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和 放 顶 煤 的 工 艺 特 点 , 对 防 火 、防 尘 、 防 瓦 斯 、 放 煤 步 距 、 放 煤 顺 序 、 采 放 平 行 关 系 、 顶 板 控 制 、支 架 选 型 、 端 头 支 护 、 切 眼 扩 大 断 面 、 支 架 安
49、 装 、 初 次 放 顶 ( 煤 )、 工 作 面 收 尾 及 支 架 回 撤 等 制 定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 7) 采 用 分层 陷 落 法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 如 果 确 认 冒 落 的 顶 板 岩 石 能 够 形 成 再 生顶 板 , 拟 不 铺 设 人 工 假 顶 时 制 定 防 止 下 分 层 回 采 时 冒 顶 的 安 全 措施 ; ( 8) 排 出 积 水 后 , 进 行 水 淹 区 积 水 面 以 下 的 煤 ( 岩 ) 层 中的 采 掘 工 作 安 全 措 施 ; ( 9) 采 煤 工 作 面 过 老 空 、 托 伪 顶 开 采 的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 10) 采 煤 工 作 面 上 、 下 端 头 支 护 形 式 变 更 的 安全 技 术 措 施 ; ( 11)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煤 工 艺 变 更 。( 二 ) 开 拓 掘 进 : ( 1) 开 掘 巷 道 作 业 规 程 ; ( 2) 在 坚 硬 和稳 定 的 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