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补偿项目及计算公式参考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一、居住房屋补偿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 第 13 条补偿项目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 15 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1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2 房屋产权调换第 13 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1. 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2. 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
2、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 房屋的建筑面积(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第 14 条已批未建的房屋补偿1.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2.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
3、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第 16 条补偿标准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第 17 条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第 18 条二、非居住房屋的补偿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第 19 条
4、补偿项目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 19 条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第 19 条三、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和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第 21 条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处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第 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