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地级
2、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 2 民原则。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个
3、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五)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4、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应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九条 经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证前采用政务信息网、公告栏张贴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将拟发证食品小作坊
5、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 4 品小作坊登记证。第十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
6、十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该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至(五)项规定的资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登
7、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5 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
8、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6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书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
9、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的;(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7 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被登记
10、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章 登记证书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要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第二十一条
1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如:GD010312345。前两位数字“01”代表广州,第三、 8 四位数字“03”代表广州市荔湾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
12、作坊登记证(样式)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9 附件 1 10 附件 2广 东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登 记 证 申 请 书申请单位名称地 址负 责 人联 系 电 话填 表 日 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11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负 责 人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食品种类及包装情况执行标准生产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总数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有健康证从业人员主要从业人员 12 设
13、施设备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提交的资料目录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保证申明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
14、责人(签名):年 月 日 13 附件 3广 东 省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登 记 证 延 续 申 请 书申请单位名称地 址负 责 人联 系 电 话填 表 日 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14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负 责 人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登记证编号 原有效期 至食品种类及包装情况执行标准生产场所面积 仓库面积总数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有健康证从业人员主要从业人员 15 设施设备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明细(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生产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提交的资料目录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1.个体工商户
15、营业执照复印件;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4.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5.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复印件保证申明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6 附件 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名 称 登记证编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
16、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的详细描述 17 保证申明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人资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年 月 日附件 5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
17、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18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应设置防鼠格栅;与外
18、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应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2.7 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 19 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2.9
19、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2.10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3.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材料。3.2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3.3 生产用水应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3.4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应独立存放,并使用经计量
20、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3.5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做好标识并分开使用。四、人员要求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 20 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赤膊、光脚。4.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4.3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5.1 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
21、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5.2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5.3 应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质检信息等内容。5.4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5.5 应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 21 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六、包装与标
22、识要求6.1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应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或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6.2 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七、贮存与运输要求7.1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
23、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7.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2 附件 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小作坊名称: 地址: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备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合格 不合格*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合格 不合格*3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
24、品特点合理布局,设立原辅料、生产、成品等功能间。 合格 不合格*4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合格 不合格一、生产与加工场所*5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便于清洗、消毒;墙壁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窗户内窗台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合格 不合格6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排水终端口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合格 不合格7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
25、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合格 不合格8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合格 不合格9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合格 不合格10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合格 不合格*11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合格 不合格*12 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设备和器具应保持清洁。 合格 不合格二、设施设备13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26、 合格 不合格 23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备注14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并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合格 不合格15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合格 不合格16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 合格 不合格17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放置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合格 不合格*18 生产用水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
27、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合格 不合格*19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并独立存放;使用经计量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合格 不合格三、加工过程控制20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合格 不合格2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赤膊、光脚。 合格 不合格22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合格 不合格四、人员要求23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当学习和熟悉所
28、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 合格 不合格24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合格 不合格25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 合格 不合格26 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 合格 不合格27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
29、的销售票据。 合格 不合格五、台账要求28 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 合格 不合格 24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备注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29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合格 不合格六、包装与标识30食品有包装和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标签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
30、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 合格 不合格31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合格 不合格七、贮存与运输3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合格 不合格现场评价共计查出:关键项 项不合格,一般项 项不合格,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本评价表分为 7 个部分,共 32 个核查条款,其关键条款 9 项,序号前标注“*”为关键项。每项条款的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累计不超过 5 项(含 5 项)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关键项有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一般项不合格累计超过 5 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25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3 日印 26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