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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代表性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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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代表性比较研究以欧美议会议员和中国人大代表为例微微一波波 http:/ ,其中欧美议会制度下的议员多为专职代表,代表们以政治为业;而目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大代表为兼职代表,代表来自各个岗位,有着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两种代表形式的代表性在成员组成上、花费时间上、角色利益冲突上三方面体现出差异,通过差异性的研究我们发现兼职代表形式有必要向专职化转变,以实现更大的代表性。【关键词】专职代表 兼职代表 代表性 专职化代议制作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到今天所达到的一个成果,其核心在于其通过群体公民中产生的代表以其“代表性”参与政治决策与国家治理,打破独裁与专制,进而实现民主与宪政。

2、由于历史的因素,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发展方向与层次不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体现在其代表的“代表性”上。欧美国家的很早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的代议制理论,其理论和实践发展已经相对成熟;而中国社会主义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代议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创造,虽然为中国的民主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理论和发展相对不成熟。具体落实到欧美国家代议制议员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人大代表的比较,我们会发现欧美国家的代表是专职代表,而中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在欧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由专职议员组成的国会已经形成为制约强大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而中国由兼职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发挥着“橡皮图章”的作用

3、。此外,中国每年的人代会上会出现各种质量低下的提案,一部分代表不能很好得完成自己的代表责任,不能通过合格的履职实现对人民大众的代表。面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与反思。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代议制下代表的“代表性”的比较,探寻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能否提高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一、 “代表性”是代议制的灵魂无论哪一种代议制度,其核心问题都是在于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关系。代表的作用就是“通过民选的中介,修润并扩大公共意见,使公民的智慧能最好地洞察国家的利益,使公民的爱国热情和正义感最小可能地屈从于弊政。在这种规则下,公共之声由人民的代表表达,恐怕比由人民自己表达,更加和谐。”1无论是欧美国家的议会制

4、度还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议机构和代表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便是充分实现对整个国家公民的代表,对公民社会的“委托”进行“代理” ,对公民社会的“刺激”做出“反应” 。1 冉昊:“代表”的概念理解 ,载浙江学刊2009 年 05 期。2汉娜.皮特金在代表的概念 一书中对代表的概念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细致的分类。 1(见图一)在书中, “代表性”的体现可以分为形式上的代表和实质意义上的代表。形式意义的代表关注了两个问题:第一,代表是否得到被代表者的授权?第二,代表是否要对被代表者负责?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社会契约论所认为的人们权利的让渡;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现实中人们可以定期将代表选下来,以此实现

5、问责。其实形式的代表只是阐释了代表的正当性来源,而实质的授权形式的问责代表 符号代表象征维度实质的 相似代表行动维度(图一:代表概念的分类)代表回答了这两个问题:(1)什么构成了代表?为了能够“代表” ,他/她应当是怎样的一个人?(2)在代表当选之后,他/她们究竟干了哪些事情?符号代表通常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激发人们的情绪与情感。例如,教皇是教会的代表性符号,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的代表。而相似代表则真正关系代议机构中的代表是否充分或平等地反映了特定社会的政治结构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现实回应便是代表组成中的“比例代表制” ,如农民、妇女、少数民族等等在代表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充分。而行动维度下的代表对“

6、代表做了什么”非常关切,这也是代表性落实到实处的体现。通过对代表分类的分析可以发现,欧美的议会制议员通常是通过“行动维度”体现代表性,而中国的人大代表通常是通过“象征维度”下的“相似代表”体现代表性。而这两种不同纬度下的代表具体体现在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差异之中。二、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分类依据根据 ISCO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s2(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的分类方法,City councillor(市议员) ,Member of parliament(国会成员) ,Senator(议员)都属于 Legislat

7、ors(立法者)这一条职业分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只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 (分类代码:1-02-01-00)列为职业分类之一,即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小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2) 工作机构负责人主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服务。 3”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绝大多数不是一种职业,作为代表只是一种身份而已。除了职位分类体现了对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分类,宪法也对代表的职业性进行了规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

8、1 景跃进:代表理论与中国政治一个比较视野下的考察 ,载 社会科学研究2007 年 03 期。2 国际劳工组织网站: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bureau/stat/isco/ ,2011 年 4 月 21 日。3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1999 年版。3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 瑞士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邦院议员、联邦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

9、 ”。其他国家的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例如,法国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议员不得兼职,但是却授权有关组织法对议员不得兼职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禁止议员兼职具有了宪法依据。而英国仅允许议员兼任国务员 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这即从代表的来源上表明中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代表有着其本职工作。三、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代表性比较通过对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分类的事实研究能够使我们对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有初步的认识,而对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的研究应该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判断其各自对国家民主化的贡献。

10、而代表性是代议制的灵魂所在,所以从代表性的角度研究这两种代表形式是十分必要的。“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差异,实际上体现出他们对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要求的不同理解,同时也表现为他们对何种政治生活方式更为优良的不同判断 2。 “专职代表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认为专职代表合乎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和流动性程度越来越高的要求,能够更有效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管理;“兼职代表论”则强调选民们的委托,认为代表者在其从事社会各项工作之中能够更多的接触到具有不同利益、愿望与动机的社会公众,因而也就能够更好地反映他们的意志与利益。从理论上来说,无法区分二者孰优孰劣,而“实践是

11、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从现实层面对二者代表性的比较才更有说服力。从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为代表组成来看,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代表的素质和能力与代表性成正相关;从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履职所花费的时间与来看,致力于履职的时间与精力与代表性成正相关;从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与代表之外的本身社会角色来看,角色利益冲突与代表性成负相关。(一)在代表的组成上,欧美国家议会的议员由民选产生,当选的议员由于专门从事政治事务,在民意表达和国家管理方面具有比其他职业人士更加专业的素质和能力,因为一个对政治不了解的人是很难被选民认同和支持的,自然也无法成为专职代表。而中国的人大代表名义上由选民通过直接与间接相结合选举

12、产生,而实际上由各级党委政府以政治荣誉指派 3。这种情况下,导致代表综合素质不高,与履职所需要的能力不相适应,造成部分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发言、不提议案和建议,难以履职。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欧美的议员构成与中国的人大代表构成相比之下“代表性”差,因为从社会的阶级、阶层以及职业等构成上,中国的人大代表在各社会阶层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而欧美议员多为各国政治精英。但是,代表性的真正体现是在于代议制下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然而,尽管中国1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07 页。2 周光辉、彭斌:理解代表关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 ,载吉林大学社

13、会科学学报2004 年 06 期。3 施扬汉:人大代表素质与履职能力思考 ,载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01 年 02 期。4的人大代表多种多样,但是,其履职能力的现实告诉我们很多阶层的利益没能得到充分表达,尤其是底层社会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表达与尊重,可以说是“有这个阶层的代表,但是没有会为这个阶层说话的代表” 。(二)在履行代表职能所花费的时间上,我们也能看出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在代表性上的差异。 “欧美国家议会开会都已年会化,即每届议会以年为基本的时间单位开会。英国议会的各次年会平均持续 170 天;美国国会现在每次年会通常开会 260 天以上;法国每次议会开会从 10 月持续至次年 6 月

14、,共九个月;德国联邦议会每年仅议会大会的实际开会时间平均在 1700 多个小时,约合 250多个八小时工作日;以色列议会每年开会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瑞士议会每年开会的天数可能是最少的。每一季度,议会两院的全院大会各开会三周;此外,每年它们还举行一次特会,为期一周。但是,两院的各个委员会在全院大会歇会的时间里仍继续开会,这实际上大大增加了瑞士议会每年的开会时间。除在议会开会的时间外,六国的议员每年还得再花若干时间履行其议员职责,这主要指他们在选区接待选民、走访选民、为选民办事。议员用于选区工作的时间难以一一统计,但是,周末、议会歇会期、若干假期等等,通常都被他们用来回选区工作。 1”而目前我国人民

15、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议会期全年加起来不到40 天 2。此外,中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代表个人主动开展活动的情况只占 23%3。由此可以看出,欧美专职代表与中国人大的兼职代表相比,二者履职时间相差悬殊。而时间是履职的保证,没有充分的时间花费在履行代表职务上就无法应对复杂多样的民意要求,不仅造成代表性无法体现,也容易积累矛盾,导致公共治理的困境。(三)无论是欧美议会的专职代表还是中国人大的兼职代表,他们都是扮演着其他的社会角色,而每一种角色背后都暗含着一种角色利益在其中,这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可以避免的是过分的角色利益冲突。在欧美专职代表看来,他们的工作角色只有一个议会议员,最重要的是专职代表会有担

16、任议员所应得的薪俸和各种特殊政策的照顾。而中国的兼职代表面临着多重的角色利益冲突。总的看来人大代表的角色利益可以分为“基于普通公民身份代表的利益,基于本职工作身份代表的利益,基于代表身份所代表的利益” 4。其所表现出来的冲突即人大代表到底应该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是代表某些行业、单位或者个人的特殊利益。这是由于作为兼职代表的人大代表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其担任代表职务获得的津贴,而是其作为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等等职业身份获得的收入。由此看来,与兼职代表们的利益联系做密切的是作为自身原本工作身份的利益,而不是作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大代表能够利用代表的角色为自己的私

17、人利益“做贡献” 。具体表现为“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立法腐败行为,人大代表的贿选,利用与会机会谋取私利等;闭会期间,利用公共资产或信息牟取私利,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利用个案监督之便谋取私利等” 5。虽然专职代表也有角色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但是与兼职代表相比,其冲突1 蒋劲松: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议员专职化 ,载人大研究 2001 年 10 期。2 韩裕庆:我国人大会期制度的宪政价值及其实现 ,载理论导刊 2006 年 11 期。3 黄红旭:对我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思考 ,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年 02 期。4 黄彬:人大代表的角色利益冲突及其化解 ,载淮阴工学院学报 2007 年

18、 02 期。5 龙太江、龚宏龄: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06 期。5的可能性少的多。也就是说,兼职代表这一体制无形中为加剧了角色利益冲突,此时很容易造成公众利益受损,代表性由此难以发挥。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职化势在必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专职代表与兼职代表在代表性上有极大的优越性,尤其是面对社会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探索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已经刻不容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地位与其所发挥的现实作用之间有着极大差距,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需要一批专职的人大代表。与此同时,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面对着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保证改革的成果需要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善治” ,而这也要求对人大代表进行专职化改革。人大代表的专职化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提高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而是使人大代表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当然,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提高并不是只要实现专职化就足够了,还需要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履职制度等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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