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承诺人将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上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其使用用途仅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是 否承诺人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注:1、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涉及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承诺书。承诺书中的第四项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2
2、、市 场主体的 类 型为企业、 农民专业 合作社的, “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 “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 ”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3、市 场主体的 类 型为企业的,其 设 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 设立登记时 ,承 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 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4、企 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变更登记时 ,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承诺 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