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内容,本申请人已完全知晓相关内容。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注册并未以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果违反本承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