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二 O 一七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灰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上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3、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
4、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货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子的处理成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5、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
6、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
7、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体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成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因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
8、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我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
9、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中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10、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子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11、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特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
12、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 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
13、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第四节体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体学和保留
14、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体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体学,体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体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体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体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体学学生的
15、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体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体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哲缓注册手续(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
16、学学生,应当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技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华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粗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第三十三条学
17、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千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技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18、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则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于以撒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19、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浸、赌博、吸毒传播、复制、版卖非法书刊和
20、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销和进行教,封建值活动不得从事成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惇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 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 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
21、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通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
22、络系统。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影和奖励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子以表影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
23、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子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项基本原,坏安定团结,提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车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24、袭、第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展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子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或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25、、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到 12 个月期
26、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中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
27、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提供必要条件,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六十条生对学校的处成者处分决定有异放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中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 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子以研究,重新提
28、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下处理并作出决定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撒销(三)认定事
29、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在
30、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连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桥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成者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
31、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
32、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土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的专门知识(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
33、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投子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投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投予单位)及其可以授子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九条学位授于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务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于单位通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子单位
34、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同,就是否授于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子硕士学位或博土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子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子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
35、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子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子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投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
36、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子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投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投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撒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了实施办法(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能 办法第
37、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往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子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子学士学位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料毕业
38、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于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千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手学土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子学土学位的高等学校慢子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第六条确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学研究机构授予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中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同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
39、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非学位授子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中请时,应当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中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于单位提出中请第七条硕土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果。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
40、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子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土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进行方可参加论文答瓣。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确土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
41、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评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要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答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瓣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士学位论文答瓣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九条碳士学位论文答辩委
42、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中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土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学位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中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于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中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
43、理论课和专业课。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中请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子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投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投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4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土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瓣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
45、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委员会同意
46、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瓣一次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名簧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于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子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投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位评定要员会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子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专业资料 精心整理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
47、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子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子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子名普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面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子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进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
48、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通选。投子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投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投予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