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养殖场租赁协议书甲方:杨林山乙方:张玉柱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个人位于桦林镇大庄三村的牛羊育肥养殖场整体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达成如下协议:1、租赁期限:拾年(2016 年 8 月 1 日2026 年 7 月31 日) 。2、租赁费:每年肆万元。第一年的租金在协议签订后先支付贰万元,育肥牛进圈前支付贰万元。从第二年起,在 8 月 1 日前一次性付清。3、甲方现有的财产(附清单)全部由乙方无偿使用,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要添置新的财产或处置旧的财产,双方协商解决。4、甲方将原来养殖场的一切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使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人员全部由乙方派遣,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能干涉。5、租
2、赁期间,双方密切配合争取项目。项目款除费用(包括养殖场的修建、财产购置、招待、评估等)外,盈利部分双方各 50。6、租赁期间,养殖场的一切生产费用及国家税费全部2由乙方承担。项目中的税费另行别论。7、甲方要保证租赁土地的合法性,处理清养殖场以前的遗留问题(如拖欠款项、土地、道路扯皮等) ,由此引起村民闹事或干扰生产的现象,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将事情摆平。8、在租赁期,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地上附着物及生产经营损失赔偿谁投资谁收益。9、租赁期满如养殖场继续出租,乙方有优先权。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能违约。一方违约,给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201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