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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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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华中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师党字200528 号)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指从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既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骨干力量之一,又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2、,应当坚持“重选拔、重管理、重使用、重培养”的原则,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第三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职责:(一)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组织实施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学

3、生学习生活之2中,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三)指导学生党团建设、学生社区建设和班级管理。要加强学生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龙头作用;要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培养学生骨干和先进典型,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 (四)做好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经常与学生交心、谈心,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帮助学

4、生健康成长。(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节和耐挫能力。(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推荐、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协助其它部门做好有关费用的收缴和发放工作。(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八)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德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九)加强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提高和增

5、强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预防和干预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其它部门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十)组织、协调班主任、学生导师、组织员和有关教师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3(一)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规律。辅导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 ,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落实查课、听课、查寝、晚点名等日常管理工作;要探索和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工作;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交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二)注重业务学习,开展工作研究。辅导员要自觉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6、,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同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生工作方面的文章。(三)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公正公开。辅导员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考核奖惩工作,对学生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在学生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工作上做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在学生处分、经济资助等工作上做到及时合理、程序规范。(四)深入课堂宿舍,贴近学生实际。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宿舍,检查学风,交流思想。辅导员每周至少要深入学生课堂 2 次、学生宿舍 3 次,每周日必须进行晚点名;专职辅导员应按要求入住学生宿舍;每月要进行不定期晚查铺,对夜不归宿学生及时通

7、报教育;辅导员每学年要有计划地与所带学生每人至少谈心一次。(五)重视学生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工作。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更新工作,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学生信息档案。要及时做好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以及身心障碍等特殊学生群体的信息记录、沟通、上报工作。(六)适当承担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辅导员可以有组织地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形势政策课” 、 “心理辅导课” 、 “就业指导课” 、“党课” 、 “团课” 、 “军事理论课”等,认真负责的完成教学任务。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4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院(系)本、专科学生辅导员总体上按照不低于 1

8、:200 的比例配备,(以院系实际学生数计算,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不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院(系)都必须配备专职辅导员。且配备时要有针对性的充分考虑学生年级、专业和人数的不同,注意学缘、性别结构的合理搭配,原则上一名辅导员负责的年级不超过两个。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至少配备 1 名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主要职责。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采取学校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的办法选拔部属重点院校优秀应届硕士或博士毕业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

9、的专业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中选聘,负责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只能担任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辅导员,且原则上工作要满两年。每学年末各院(系)将新确定的下一学年兼职辅导员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备案。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第十条 学校切实解决辅导员评聘职员职级和教师职称问题,辅导员同时参加思政系列教师职称评聘和职员职级的评定,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第十一条 辅导员思政系列教师职称的评聘,由学校有关部门牵头,组成思政系列教师职称评聘学术评议组,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思政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开展辅导员的聘期考核和晋升工作。第十二条 辅导员连续两年被评选为校级“优秀政工干部”或履职考核优秀

10、,可提前一年优先晋升上一职级职员。第十三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将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青年教师培训计划整体安排。5辅导员培训坚持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研修相结合,逐步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的培训体系。(一)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统一组织辅导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所有新上岗的辅导员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于每学年开学前进行,培训时间不低于 40 学时。所有在岗的辅导员都要进行日常培训。日常培训每学期组织,不低于 20 个学时。(二)建立辅导员国内轮训制度。按照华中师范大学“青

11、年教师国内研修计划”实施细则 (华师行人字20063 号) ,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到教育部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或国内院校参加各种业务轮训或学习深造,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明确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目标。(三)建立辅导员国外或境外考察见习制度。学校每年划拨 1015万元专项经费资助一定数量辅导员出境考察见习或研修,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第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的理论研究工作,学校将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纳入学校科研立项体系,每年划拨一定经费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辅导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学校按其刊物的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十五条 工

12、作满两年的辅导员,学校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有关问题的规定 (华师行字200058 号)和华中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在职博士学位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华师行人字20063 号)视其工作表现优先推荐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的博士学位。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门、人事处审批备案,各部门、院(系)不得随意调入或调出辅导员。在职人员转入辅导员岗位的,须符合当年学校专职辅导员选聘条件。新选留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才能转到其它岗位。对从事辅导员工作未满四年转出辅导员岗位的,取消其在担任辅导员工作期间享受的优先晋升待6遇,按正常待遇对

13、待。第十七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同时,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涉及学生工作相关岗位的中层干部时应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条件和志向向其它工作岗位输送。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分党委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重点对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

14、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第二十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政工干部” 、“三育人”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担任辅导员工作期间,获得校级先进个人表彰两次以上者,可优先推荐评选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如违纪或不履行相关工作规定,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不求进取,作风涣散疲沓,以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发津贴以至行政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缓聘、低聘或解聘。第二十二条 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校、院(系)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他们的实际收入与同级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学校按150 元/月的标准设置辅导员工作津贴,学生工作部(处)对辅导员工作津贴实行浮动发放制。学校为入住学生宿舍的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 100 元/月的标准发放夜班补贴。第六章 附则7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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