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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300953 上传时间:2019-10-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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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x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 xxx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水利部2003 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结合本区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2 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 xxx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第 3 条 项目法人代表,以及职能机构。职能机构由综合科

2、、工程科、技术科、质检科等组成。第 4 条 项目法人 (代表)职能。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1、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2、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4、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外部关系,及时处理影响工程建设的矛盾和问题;5、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6、对实施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批;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第 5 条 综合科职能。1、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2、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协助项目

3、法人代表管好用好水利专项资金;3、根据项目法人职能机构(技术科、质检科)对实施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项目法人代表审批意见,及时支付工程款;4、负责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进度的统计。每月定期对工程支付等财务支出进行分单位、分项目汇总整理,呈报项目法人代表,并抄送有关科室。5、编制竣工决算,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工程移交清单。6、负责工程建设资料档案的整理;2第 5 条 工程科职能1、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安全保卫和宣传工作;2、负责工程的后勤保障和物资供应;3、指导工程的环保、卫生和绿化建设;4、负责工程建设的信息工作;5、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治安问题。第 6 条

4、技术科职能。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2、解决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制止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3、结合工程实际优化设计方案,及时处理工程设计变更;4、检查监理、质检单位的工作。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方案,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5、对实施项目的支付工程量进行审核,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6、负责组织分部、单位工程验收;7、协助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8、负责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计划;9、负责编报工程建设计划,及时检查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10、审查设计变更预算、补充预算、工程结算,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支付

5、方案。11、对实施项目的支付单价进行审核,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12、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第 7 条 质检科职能。1、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标准;2、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文明生产措施。3、审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3、按照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制止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提出停工、返工意见。及时准确填报各种质量表格。4、负责落实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决策;5、对实施项目的质量进行确认,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6、配合技术科审核支付工程量、验收分部和单位工程;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 8 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

6、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由计划建设科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不得出现资金突破投资计划、赊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第 9 条 计划外项目在投资落实后,经省、市批准方可开工实施。不得擅自实施计划外项目。标外项目必须办理招标手续。第 10 条 项目实施坚持“先计量、后开工”的原则,实行工程量、投资核实制度。开工前,现场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科会同施工单位对工程原始地形、地貌进行勘测3计量,并同时签字认可。计量核实并经计划建设科测算投资后,方可开工(开工令)。现场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科未到场、未签字及补签计量无效。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等造成工程量增减,要及时办理核实手续。严禁先开工、后计量,先施工、后核实。

7、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 11 条 工程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第 12 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第 13 条 项目法人定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 14 条 工程财务科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划拨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第 15 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首先由施工单位将每月支付证书分别提交现场监理工程师、质检科、工程科、技术科审核;其次根据核实的资金额度到地方税务部门开票;然后项目法人代表在发票上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综合科根据

8、支付凭证和发票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支付工程量、支付资金进行审查; 2、质检科对工程质量确认; 3、技术科对支付工程量进行审核; 4、工程科对支付单价进行审核; 5、项目法人代表审批; 6、综合科拨付工程款。第 16 条 工程款支付证书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变更、增补项目的单价分析需由项目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同时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资格印章)方可有效。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 17 条 监理、施工合同文件采用水利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 1

9、8 条 签订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据合同进行资金结算。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合同争议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第 19 条 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合同的项目经理,必须有企业法人的授权手续。第 20 条 项目施工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单价调整,以及增补项目造成补充单价,要及时报送项目法人(计划建设科)办理报批手续。标外项目的实施要及时办理招标手续、签订补充合同。变更、补充单价报批手续未办理或补充合同未签订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六章 监理管理第 21 条 监理单位要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和办公设备。监理

10、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监理。4第 22 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经营活动。第 23 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现场监理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严禁总监理工程师遥控指挥。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理工程师连续 15 天不深入工地现场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进行撤换,否则项目法人不再赋予其一切监理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临时离开工地现场,要到项目法人办公室登记。第 24 条 项目法人赋予本工程持证、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材料设备、工程质量的确定权和否定权,工程款拨付的签证权。工程变更、补充单价未经项目法人核实确定,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单方签发。严禁总监理工程师

11、、现场监理工程师利用项目法人赋予的监理权力,徇私舞弊、敲诈勒索。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不能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监理人员,有权责令监理单位撤换。造成工程经济损失的,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第 25 条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指令,必须报送项目法人存档,重要的指令( 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加盖项目法人公章后才能生效。第 26 条 监理单位定期考察施工单位进场人员的素质,对不称职的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第 27 条 本工程开工令,由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按“分部工程”下达。第 28 条 监理单位要经常向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报告施工队伍及

12、工程建设情况。发现转包、变相转包、违法分包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否则下达停工令或返工令。第七章 设计管理第 29 条 设计单位要提前一定时间向项目法人提供设计文件和图纸。严防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无图纸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第 30 条 设计单位要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第 31 条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法人不得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更改方案。因投资限制涉及到方案变更的,设计单位要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论证确定。第八章 施工管理第 32 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

13、98481 号)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第 33 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第 34 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使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5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第 35 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承诺的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定的人员,在施工中不得随意进行更换。第 36 条 需要更换的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并符合规定条件。同时签订施工合同时,对更换的

14、现场管理人员进行验证,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准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水建三级及以上资质、水利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经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施工员必须具有水利工程类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初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质检员条件与施工员相同,同时参加过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熟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法规。造价工程师必须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网上公布)。第 37 施工合同由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签订合同时,项目法人要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

15、负责人、造价工程师、质检负责人进行审查确定。第 38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否则项目法人下达停工令。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临时离开工地现场,要到项目法人办公室登记。第九章 质量管理第 39 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 号令),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第 40 条 工程质检科和质量监督项目站(文件另发)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建 1997339 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 41 条 施工单位要建

16、立科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 42 条 监理单位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方案,并严格执行。第 43 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上一工序施工质量评定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同时不准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第 44 条 工程质检科要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检、复检、终检“三检制”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及时整改。第 45 条 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

17、验收6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第十章 档案资料管理第 46 条 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由计划建设科负责。第 47 条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办1997275 号)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第 48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所有工作指令、变更、通知、承诺、答复、请示、报告等采用文书联系,并存档备查。所有口头指令、变更、通知、

18、承诺、答复、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效力。会议决定有关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等方面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批。第 49 条 工程施工中的所有文书,承办单位要编排文号,项目负责人签发,并负责送达,不允许第三方转送。送达时要做好收文登记。第 50 条 已完工的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质量自评,整理单元工程资料,作为每月支付证书的附件同时报送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单元工程资料整理不齐全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不予签发支付证书。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分部工程资料,连同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签证及施工管理报告等有关工程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分部工程资料整理不齐全的,项目法人和监理

19、单位不予组织验收,不予签发下一个分部工程开工令。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第 51 条 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 。第 52 条 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初验收,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主持,由设计、监理、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第 53 条 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程序验收,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 54 条 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得进行后续项目的施工。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妥善处理,直至合格为止。第十二章 附 则第 55 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 56 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xxx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7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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