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毛树文社会契约论是 18 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杰出代表作。18 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统治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以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且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 1762 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 ,它成为 18 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 18 世
2、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并且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都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卢梭在社会契约中强调: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由于这一契约的订立,参加定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而成为“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订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全部权力转让给了整个共同体。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提到: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
3、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因而在我看来,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就是人民主权思想。在这里,我将着重阐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并联系我国现代人民主权状况加以评述。1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十八世纪初期的法国仍然是一个封建等级制的、专制主义的、天主教会独暴政的国家,统治者从思想上和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人民进行专制统治。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非常腐朽,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不断壮大。第三阶级(在当时的法国,公民被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三等级通常指的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有纳税义务
4、的人构成的等级,具体包括农民、手工业者等)把矛头直指腐朽的宗教制度和封建专制制度,强烈要求自由发展,要求对旧有的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革和革命,砸碎封建主流的精神枷锁,卢梭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1). “主权”概念的由来。在近代思想史上,最早提出“主权”这一概念的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让布丹,他首次将“ 国家”和“主权 ”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由 “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具有最高王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绝对永久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和不受分割的,它可以“ 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必须接受神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因为神法和自然法先于国家而
5、存在,它们体现了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自由权利的追求。(2). 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1718 世纪,系统的人权理论框架逐步奠定。洛克从自己选择的逻辑起点出发,根据当时英国的政治条件,对资产阶级已经提出的人民主权论给予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诠释。他的人民主权论紧紧和财产权联系在一起。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转让委托的,政府的行为应当体现人民的意愿。在政府和人民发生争端时,人民应该是裁判者。政府如果一意孤行,采用专制手段,违背存在的根本目的,那么,委托就自然取消,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甚至可以用暴力对付暴力。 “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的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
6、团体,即使是他们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洛克的主权论是“议会主权论” ,他把议会看成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实体,人民只能通过议会行使主权。(3). 卢梭对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可以这么说,卢梭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他在批判和继承前人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将人民主权论推向顶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平等思想。卢梭否定了霍布斯的“ 君主主权论”、洛克的“ 议会主权论 ”和孟德斯鸠的“ 代议制论”及“分权论” 。卢梭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最高地位。在后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潘恩和杰斐逊发展了人民主权思想。杰斐逊将人民主权的思想写进美国的独立宣言 ,阐
7、明了如何将人民主权从理论变为实践。美国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潘恩在人权论中无情的抨击主权在君的主张:“ 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的、意愿和幸福的政府。 ” 虽然人民主权的思想源远流长,但卢梭在该思想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卢梭对人民主权原则进行了独创性的、合乎逻辑的系统表述。这种表述是以对“ 主权者” 和“政府”原则上的区分为前提的。(4). “公意”的内涵。公意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最基本的概念。也就是这个概念的抽象性引起后人
8、大量的争论和分歧。什么叫公意?卢梭在阐述这个概念时,将它和众意相区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得总和,除去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它是全体一致的,但必须把全体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公共性。卢梭认为,主权就是执行“公意”,即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换言之,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体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公意。2人民主权的原则。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至高无上神圣不可
9、侵犯。(1). 主权不可转让的原则。卢梭认为,国家是由主权者构成的,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权力可以转让而意志不能转让,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社会契约的成立是一种特殊的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个人就和所有的人订了约,由此也就产生了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反约;这就是结合的直接目的。这一订约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订约,其一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它永远是正义的,因此共同体不可能想要伤害它自己,而全体也只能为着全体;其二它把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役于任何人,而且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的时候,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从而,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而这一人格
10、化了的律令,就成为主权者。由此可见,主权是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2). 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卢梭明确地阐明了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和否定代议制之间的逻辑联系。卢梭认为,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理由,主权也就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是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的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是一种众意,至多只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也就是说,构成主权的全体民族中任何一部分都绝不可能成
11、为公意的代表者,充其量只是其个人或集团意志的代表。既然主权是公意,当然是不可分割的。从主权的这个性质出发,卢梭坚决反对三权分立学说。卢梭强调,只有人民才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权,政府是根据人民的意志行驶行政权的机关,它是公仆,是主权者委托的执行人。只有立法才是主权行为,而行政权、宣战媾和等等都只是法律的运用,不能构成主权的组成部分。(3). 主权不可代表原则。 卢梭的这一思想深受古希腊民主制的影响。正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这一思想逻辑,卢梭鲜明地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
12、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能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卢梭还指出,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选举出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从这个思想出发,在卢梭心中,理想政体应该是直接民主制,一切立法都必须经由人民的亲自批准,否则就谈不上“自由” 。(4). 主权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公意是绝对的,所以主权也是绝对的,因此它是不受别的权力的限制。主权者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它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
13、便违反了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可以任命政府的官吏而不受政府的限制。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就是公意。卢梭在提出主权的这一属性时,没有忘记给这种神圣的权力确定一个界限。卢梭指出,主权行为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受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他不能任意处置根据契约所留给每个人的财富和自由,也无权对某一个臣民要求的比对另一个臣民更多。3我国的政府和民主政治制度。(1). 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民主政府。我国政府是奉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本质上是一个民主的政府。我国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掌握,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能是
14、反应人民的思想,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权其实是掌握在最广大人民手中的,这正符合了卢梭所提出的“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有属于人民”的思想。然而由于政府与人民通讯渠道不畅通,神圣的立法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掌握在少数政府官员手中。但我们很高兴的看到由于媒体的发展和政府对人民权益的高度重视,这些不足在近几年来有了很好的改善。(2).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卢梭在大力赞扬人民主权的同时也毫不留情的指出了民主政府的限制性:他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指出:“一个从不滥用政府职权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通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
15、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 ”并认为民主制是一种“完美的政府” ,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以民主制来治理。 ”可见纯粹的民主制是不适于人类的,更不用说我国人民目前的道德和法律素质还不是很高。但我国政府对于这方面的处理无疑是很出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仅是人民民主,也包含了专政,它将立法权由人民手中转化到少数人民代表手中,在保证人民享有立法权的同时也保护了政府的稳定,维护了国家的秩序。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制为基础并带有贵族制性质的混合制政府,无疑它很适合于国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4未来展望。当今我国政府面临改革的最大问题的根源就是民意渠道不畅通带来的人民需求与政府行为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解决,不仅会阻碍政府改革的步伐,严重的还有可能使我国政治形式由混合制向贵族制退化,造成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同时由于民主政治对公民的高素质要求,我们还应当关注于提高公民整体道德法律素质,提升民主法律意识。只有政府和人民双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将我国的政治更加完善,政府才能更好地做到权为民所用,人民的权益也才能进一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