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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积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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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高新企业可享受特殊税收优惠2011-5-24 8:45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 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 号)发布以来,为扶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又出台了不少特殊优惠政策。现在正是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

2、的研发费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 号)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 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财税201081 号文件在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1.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

3、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但由于不在规定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1081号文件适当地放宽了口径,允许研发过程中一些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同时也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意在鼓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大力扶持。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按照新政策的口径归集研发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扩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

4、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 号)规定: “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享受财税201081 号文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是享受财税201082 号文件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都必须是“ 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5、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在示范区内也不能享受。 蓝底证书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 号)第三条规定: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

6、支出总额 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 ”该文件缩短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限,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蓝底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不能凭此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取得普通证书后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特殊政策的时效 上述财税201081 号文件、财税 201082 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190 号文件的有效期均为“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到相关政

7、策,应当引起企业的关注。 解读财税2011100 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2011-10-17 15:59 王富军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10 月13 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 增值税优惠内容: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

8、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通知中“软件产品” 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

9、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 (一)超税负 6%即征即退。涉及两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 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

10、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 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 号)明确如下: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

11、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二)超税负 3%即征即退,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四个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规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12、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2、嵌入式软件不享受增值税即征退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

13、值税。3、2008 年 7 月 1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税字1999273 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规定: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

14、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明确退税计算方法,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由于涉及计算项目较多,各地执行容易出现偏差或者错误,通知从基础出发,全面明确,便于操作,增加透明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

15、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16、 )。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四、即征退税程序及时间要求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 ,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

17、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五、其他问题 1 、合理分摊进项,分摊方式备案一年内不得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 、强调分别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 、加强税务管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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