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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第二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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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证人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一)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的资格条件,即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3.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6.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二)证人的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他们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

2、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有权要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近亲属的安全、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 3 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三)证人的义务1.证人,包括因履行职务而作为证人的警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5.证人有应到庭而不到庭

3、的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难以出庭的;2.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当事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向法院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

4、意该证人不出庭作证的;2.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四)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的拒证权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1. 立法上的前后矛盾2. 儒家“和为贵” 、 “以无讼为德行,以涉讼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固。3. 立法和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足。4. 证人出庭作证未能与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实现有效联系,未能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排除性效力。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的特权1. 基于特殊职业而获取的秘密的拒证权。2. 事关公务秘密的拒证权。三、证人的保护(一)证人保护的界定与立法例狭义的证人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对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应该包括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以及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的保护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民拒绝作证权等。(二)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现实地存在受到恐吓和报复的现象。(三)证人保护的价值首先,证人保护吻合了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质,是对证人合法权利救济的必然要求,体现的是证人自身价值的保护的实现。其次,证人保护是防止证人恐吓,实现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再次,实施证人保护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最后,实行证人保护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手段。(四)证人保护的措施1.制定为这种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2.规定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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