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 /1264 社 会 公 平 与 法 的 良 善赵 迅摘 要 : 社 会 公 平 的 本 质 诉 求 是 社 会 利 益 关 系 的 合 理 均衡 。 我 国 社 会 分 配 不 公 与 过 往 分 配 政 策 与 发 展 理 念 在 经过 一 定 发 展 时 期 后 所 呈 现 的 负 面 性 不 无 关 系 。 社 会 公 平的 实 现 需 良 法 之 治 。 法 的 良 善 标 准 是 :体 现 人 类 正 义 ;反映 人 民 利 益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关 键 词 : 社 会 公 平 ;发 展 理 念 ;法 的 良 善中 图 分 类 号 : C912. 3 文 献
2、 标 识 码 : A文 章 编 号 : 1001 - 490X (2006) 12 - 064 - 03作 者 : 湖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湖 南 ,长 沙 ,410079基 金 项 目 : 湖 南 省 社 科 基 金 项 目一 社 会 公 平 的 本 质 诉 求社 会 公 平 是 指 一 种 人 与 人 的 利 益 关 系 的 均 衡 状 态 ,并 以此 对 社 会 基 本 结 构 产 生 影 响 和 促 进 社 会 合 作 与 发 展 。 社 会 公平 的 本 质 诉 求 是 社 会 利 益 关 系 的 合 理 均 衡 。 其 基 本 特 征 有 以下
3、三 个 方 面 : 第 一 ,社 会 公 平 要 求 社 会 利 益 结 构 相 对 均 衡 。 即赋 予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参 与 社 会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等 活 动 同 样 的 权利 和 机 会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关 系 得 到 妥 善 协 调 ,人 民 内 部 矛盾 和 其 他 社 会 矛 盾 得 到 正 确 处 理 ,不 存 在 一 个 阶 层 侵 占 另 一个 阶 层 的 利 益 。 第 二 ,社 会 公 平 以 民 主 法 治 为 基 础 。 包 括 弱 势群 体 在 内 的 社 会 不 同 群 体 在 国 家 政 治 架 构 中 应 拥 有
4、自 己 的 利益 表 达 渠 道 。 否 认 利 益 表 达 多 元 化 及 其 均 衡 性 ,不 仅 会 出 现利 益 独 占 而 损 害 不 同 群 体 ,也 会 使 边 缘 化 的 弱 势 群 体 在 无 可奈 何 下 ,从 体 制 外 寻 找 获 得 自 己 利 益 的 途 径 。 民 主 由 于 其 自身 的 缺 陷 ,自 诞 生 起 就 注 定 必 须 与 法 治 携 手 同 行 。 法 治 作 为一 种 理 性 的 社 会 治 理 手 段 ,是 利 益 合 理 安 排 的 基 石 。 第 三 ,社会 公 平 应 实 现 利 益 共 享 。 社 会 公 平 应 使 社 会 发 展
5、成 果 惠 及 全体 人 民 。 社 会 成 员 之 间 利 益 方 面 的 差 异 只 允 许 存 在 于 一 定 范围 内 。 城 乡 、 地 区 、 行 业 、 阶 层 、 民 族 、 职 业 等 之 间 有 一 个 比 较均 衡 的 利 益 关 系 ,共 享 经 济 发 展 成 果 ,特 别 是 要 让 那 些 长 期 承受 改 革 发 展 代 价 的 群 体 共 享 发 展 成 果 。 当 然 ,共 享 不 是 “ 均享 ” 。二 我 国 转 型 期 社 会 不 公 反 思转 型 期 社 会 不 公 的 实 质 是 社 会 利 益 关 系 的 严 重 失 衡 。 除了 由 于 市 场
6、 经 济 自 身 两 面 性 弊 端 之 外 ,我 国 社 会 不 公 还 与 过往 分 配 政 策 与 发 展 理 念 在 经 过 一 定 发 展 时 期 后 所 呈 现 的 负 面性 不 无 关 系 。(一 )分 配 政 策 的 偏 失 “ 先 富 论 ” ,“ 效 率 优 先 论 ”改 革 之 初 我 国 分 配 政 策 “ 让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 ,“ 效 率 优先 ,兼 顾 公 平 ” 的 提 出 是 有 其 深 刻 的 历 史 背 景 并 对 经 济 发 展 起了 巨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这 是 不 容 质 疑 的 。 但 这 一 政 策 使 “ 公 平 ”处
7、 于 被 “ 兼 顾 ” (实 际 是 往 往 “ 不 顾 ” )的 地 位 ,必 然 会 伴 随 社 会的 发 展 日 益 呈 现 出 其 历 史 局 限 性 。 在 经 济 繁 荣 的 同 时 ,中 国在 短 短 20多 年 的 时 间 里 从 一 个 平 均 主 义 的 国 家 迅 速 成 为 世界 上 名 列 前 茅 的 贫 富 分 化 的 国 家 ,引 发 了 社 会 大 众 的 不 满 情绪 ,从 立 约 建 国 的 理 论 预 设 看 ,政 府 的 合 法 性 受 到 质 疑 。效 率 与 公 平 是 一 对 辩 证 统 一 的 社 会 价 值 。 其 冲 突 表 现在 :公 平
8、 要 求 对 个 别 情 况 个 别 对 待 ,以 达 到 最 为 理 想 的 效 果 ;效 率 则 要 求 尽 可 能 有 效 地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以 达 到 社 会 利 益 最大 ,为 此 可 以 忽 视 个 体 要 求 。 把 公 平 绝 对 化 ,是 平 均 主 义 ,会引 起 效 率 低 下 ;把 效 率 绝 对 化 ,会 引 起 两 极 分 化 ,从 而 又 会 在根 本 上 损 害 效 率 。 其 统 一 表 现 在 :以 效 率 为 标 准 配 置 资 源 可增 加 社 会 财 富 总 量 ,实 现 高 层 次 公 平 ;而 讲 究 公 平 的 效 率 是 持久 的
9、效 率 。在 社 会 财 富 已 有 极 大 增 长 社 会 迫 切 呼 唤 公 平 之 时 ,应 当看 到 过 往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的 局 限 并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 刘 国 光 多 次撰 文 指 出 应 “ 加 重 公 平 的 分 量 ,逐 步 实 现 从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平 向 效 率 与 公 平 并 重 或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优 化 结 合 过 渡 。 ”应 重 新 审 视 “ 效 率 与 公 平 ” 的 关 系 ,树 立 正 确 的 效 率 观 。 正 确的 效 率 观 除 了 投 入 产 出 的 比 较 分 析 外 ,还 有 更 为 深 层 的
10、涵 义 ,即 社 会 资 源 的 配 置 和 利 用 使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改 善 境 况 而 同 时 没有 人 因 此 而 境 况 变 坏 ,则 意 味 着 效 率 提 高 了 。 这 种 效 率 观 已经 包 含 着 社 会 公 平 因 素 ,是 伦 理 与 功 利 的 统 一 ,经 济 效 益 与 社会 效 益 的 统 一 。(二 )发 展 理 念 的 偏 失 功 利 主 义 发 展 观功 利 主 义 一 般 是 指 19世 纪 由 边 沁 首 创 的 一 种 道 德 与 立 法学 说 。 它 认 为 人 的 本 性 是 “ 避 苦 求 乐 ” ,谋 求 个 人 利 益 ,个 人
11、利益 的 总 和 则 构 成 “ 社 会 利 益 ” ;主 张 只 要 能 产 生 最 大 利 益 总 额 ,原 则 上 不 反 对 不 平 等 的 分 配 ,可 以 容 许 牺 牲 某 些 人 的 利 益 。功 利 主 义 产 生 的 时 代 背 景 是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的 上 升 时 期 ,这 一理 念 适 应 了 当 时 的 社 会 需 要 ,极 大 地 促 进 了 资 本 主 义 生 产 力的 发 展 。 但 由 于 它 主 张 为 了 实 现 最 大 利 益 总 额 可 以 牺 牲 某 些人 的 利 益 ,引 起 了 严 重 的 社 会 分 化 。功 利 主 义 的 要 害
12、在 于 集 团 利 己 主 义 倾 向 。 追 求 所 谓 “ 最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幸 福 ” ,实 则 追 求 “ 少 数 强 势 群 体 ” 的 幸 福 并 以牺 牲 社 会 “ 多 数 弱 势 群 体 ” 的 幸 福 为 代 价 。 布 坎 南 指 出 :“ 最 大限 度 提 高 (总 )功 利 的 原 则 无 视 社 会 是 或 者 应 当 是 一 种 互利 的 安 排 , 要 求 社 会 上 一 部 分 人 过 一 种 贫 困 的 奴 隶 生 活 ,只 要 他 们 的 劳 役 对 他 们 创 造 的 功 利 超 过 他 们 自 己 的 负 功利 ” 。 改 革 开 放 以
13、来 ,我 国 政 府 的 政 策 有 急 于 追 求 社 会 财 富65 最 大 化 而 牺 牲 一 部 分 人 的 功 利 主 义 取 向 。 体 现 在 城 乡 、 区 域 、行 业 、 阶 层 等 一 系 列 单 元 之 间 的 二 元 政 策 区 别 及 其 经 过 一 定发 展 阶 段 后 一 方 面 促 进 了 经 济 的 巨 大 增 长 ,另 一 方 面 造 成 了经 济 结 构 、 收 入 分 配 、 社 会 关 系 的 严 重 失 衡 。 一 定 程 度 上 重 现了 社 会 主 义 的 发 源 地 欧 洲 大 陆 19世 纪 后 叶 出 现 的 “ 一 边是 财 富 的 积
14、 累 ,一 边 是 贫 困 的 积 累 ” 的 社 会 图 景 。 我 国 社 会 的主 要 矛 盾 悄 悄 嬗 变 :日 益 增 长 的 生 产 力 与 数 量 庞 大 的 弱 势 群体 的 贫 困 之 间 的 矛 盾 开 始 凸 显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将 成 为 我 国 今后 一 个 时 期 的 主 题 之 一 。片 面 追 求 社 会 财 富 最 大 化 的 功 利 主 义 发 展 观 是 特 定 历 史时 期 的 产 物 ,不 是 “ 以 人 为 本 ”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 在 这 一 理 念 指导 下 的 发 展 是 短 期 的 发 展 而 不 是 可 持 续 的 发
15、 展 。 可 持 续 发 展须 以 避 免 社 会 分 化 与 社 会 失 和 为 前 提 ,缺 乏 安 全 保 障 的 社 会 ,要 取 得 持 续 的 发 展 是 不 大 可 能 的 。 均 衡 是 安 全 的 前 提 。 经 济增 长 不 能 以 牺 牲 人 的 主 体 性 价 值 和 人 格 尊 严 为 代 价 ;一 部 分人 的 发 展 不 能 以 牺 牲 另 一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为 代 价 。 政 府 必 须 代表 全 体 公 众 的 利 益 ,以 增 进 全 社 会 和 每 个 人 的 利 益 总 量 作 为一 切 制 度 与 法 律 创 建 的 原 初 目 的 ,奉 行
16、 “ 帕 内 托 标 准 ” ,通 过 公共 政 策 使 社 会 的 利 益 格 局 达 于 均 衡 。 要 防 止 社 会 利 益 的 名 义被 不 正 当 的 少 数 阶 层 和 个 人 利 益 所 盗 用 ;要 特 别 警 惕 某 些 政府 机 关 与 富 人 阶 层 形 成 利 益 共 同 体 以 牺 牲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使 公 共 资 源 和 社 会 财 富 不 适 当 地 继 续 向 少 数 人 一 边 聚 集 。三 社 会 公 平 对 良 法 之 治 的 诉 求法 治 有 两 种 基 本 理 念 :形 式 法 治 和 实 质 法 治 。 形 式 法 治论 认 为 ,
17、法 治 是 一 个 形 式 性 的 概 念 ,与 法 律 的 实 质 内 容 没 有 必然 的 联 系 。 不 论 是 良 法 ,还 是 恶 法 ,只 要 符 合 一 系 列 的 形 式 条件 ,比 如 统 一 性 、 稳 定 性 、 公 开 性 、 没 有 内 在 矛 盾 等 ,就 可 以 形成 法 治 。 形 式 法 治 的 特 征 是 ,注 重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形 式 法 治 的 合 理 性 在 于 用 普 遍 性 的 规 则 来 规 范 人 们 的 行为 。 但 市 场 自 发 倾 向 造 成 人 们 之 间 财 富 分 配 上 的 不 平 等 ,并日 益 深 化 和 扩 大
18、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法 治 的 基 本 目 的 即 保 护 公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对 于 大 多 数 贫 困 者 来 说 就 成 为 没 有 多 少实 际 内 容 的 空 话 。 这 意 味 着 ,如 果 法 治 不 能 对 事 实 上 的 不 平等 加 以 限 制 ,那 么 这 种 法 治 在 事 实 上 也 就 只 能 维 护 少 数 人 的权 利 ,而 并 不 是 平 等 地 维 护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法 律 本 身 的 效 力 就成 了 问 题 。 形 式 合 理 性 导 致 实 质 不 合 理 的 结 果 发 生 ,其 合 理性 必 然 遭 到 质
19、 疑 。实 质 法 治 论 则 认 为 ,法 治 建 设 不 仅 要 健 全 符 合 一 系 列 形式 要 件 的 法 律 制 度 ,而 且 要 通 过 这 套 法 律 制 度 的 实 施 更 多 地体 现 实 质 正 义 ,法 律 的 实 质 内 容 以 及 法 治 的 道 德 目 的 是 法 治内 涵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法 治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义 。 实 质 法 治 的 特 征是 ,关 注 社 会 正 义 和 对 人 权 的 保 障 。实 质 法 治 的 合 理 性 主 要 在 于 ,实 质 法 治 有 助 于 解 决 社 会中 存 在 的 事 实 上 不 平 等 问 题
20、,能 够 保 证 弱 势 群 体 的 基 本 福 利 ;在 社 会 性 立 法 中 ,往 往 以 社 会 正 义 、 人 的 尊 严 、 人 权 等 道 德 标准 作 为 基 础 ;强 调 国 家 干 预 的 必 要 性 ,通 过 财 政 、 税 收 、 金 融 政策 合 法 地 干 预 经 济 活 动 ,以 缩 小 收 入 差 别 ,使 经 济 增 长 的 利 益能 够 惠 及 到 每 一 个 社 会 成 员 。法 治 应 当 是 实 质 法 治 ,即 良 法 之 治 。 法 治 不 是 单 纯 的 法律 秩 序 ,还 是 一 种 理 想 的 社 会 生 活 状 况 。 不 是 任 何 一
21、种 法 律秩 序 都 称 得 上 是 法 治 状 态 ,法 治 是 有 特 定 价 值 基 础 和 价 值 目标 的 法 律 秩 序 ,即 是 有 价 值 规 定 性 的 生 活 方 式 。 亚 里 士 多 德指 出 :“ 法 治 应 该 包 含 两 重 意 义 :已 成 立 的 法 律 获 得 普 遍 的 服从 ,而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定 得 良 好 的 法 律 ” 。法 治 社 会 讲 求 法 律 权 威 的 至 上 性 ,人 们 从 内 心 尊 崇 法 律 ,这 就要 求 法 治 之 法 必 为 良 法 ;反 之 ,与 人 们 的 政 治 理 想
22、 和 伦 理 观 念相 冲 突 ,违 反 人 们 内 心 诉 求 ,是 不 可 能 获 得 普 遍 服 从 的 。形 式 法 治 论 的 代 表 人 物 拉 兹 认 为 ,“ 一 个 基 于 否 认 人 权 、普 遍 贫 困 、 种 族 隔 离 、 性 别 歧 视 和 宗 教 迫 害 的 非 民 主 的 法 律 制度 ,可 能 在 大 体 上 要 比 任 何 一 个 开 明 的 西 方 民 主 国 家 的 法 律制 度 更 符 合 法 治 的 要 求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前 者 会 好 于 后 者 。 它是 一 个 极 端 邪 恶 的 法 律 制 度 ,但 是 在 此 方 面 它 是
23、出 色 的 :它 对法 治 的 遵 循 ” 。 拉 兹 的 意 思 是 说 这 种 极 端 邪 恶 的 法 律 制 度 在对 法 治 的 遵 循 方 面 是 出 色 的 ,然 而 纳 粹 法 律 制 度 的 实 情 却 证明 了 拉 兹 这 种 想 法 是 不 现 实 的 空 想 。 纳 粹 政 权 为 达 邪 恶 目的 ,制 定 溯 及 既 往 的 法 律 和 秘 密 的 法 律 ,甚 至 在 法 律 阻 碍 其 目的 实 现 时 公 然 避 开 法 律 。可 见 ,单 纯 追 求 形 式 法 治 往 往 导 致 形 式 法 治 本 身 也 不 能实 现 。 约 翰 菲 尼 斯 曾 说 过
24、:“ 一 种 追 求 邪 恶 目 的 的 统 治 者 不可 能 使 自 己 的 统 治 符 合 法 治 的 要 求 ,即 使 是 形 式 法 治 的 要 求 。这 种 可 能 并 不 是 形 式 法 治 论 者 所 谓 的 逻 辑 上 的 或 概 念上 的 可 能 ,而 是 历 史 事 实 上 的 可 能 。 也 就 是 说 旨 在 实 行 暴政 的 统 治 者 用 法 治 束 缚 自 己 的 手 脚 ,这 一 说 法 得 不 到 历 史 事实 的 验 证 ” 。 法 治 并 不 是 单 纯 意 义 上 的 形 式 法 治 ,法 治 内 在地 要 求 实 质 上 符 合 正 义 。 而 实 质
25、 法 治 并 不 否 认 形 式 法 治 ,其内 部 包 含 了 形 式 法 治 及 价 值 法 学 的 双 重 要 求 。汲 取 二 战 教 训 的 德 里 宣 言 集 中 阐 述 了 实 质 法 治 论 的 观点 。 法 治 不 仅 被 用 来 保 障 和 促 进 公 民 个 人 的 民 事 和 政 治 权利 ,而 且 要 创 造 社 会 的 、 经 济 的 、 教 育 的 和 文 化 的 条 件 ,使 个 人的 合 法 愿 望 和 尊 严 能 够 在 这 样 的 条 件 下 实 现 ;立 法 机 关 的 职能 在 于 创 设 和 维 持 保 障 个 人 尊 严 的 各 种 条 件 ;法
26、治 需 要 一 个有 效 的 政 府 来 维 持 秩 序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应 从 西 方 法 治 发 展 史 上 对 形 式 法 治 的 追 求及 其 偏 误 汲 取 教 训 ,不 应 亦 步 亦 趋 地 步 西 方 法 治 发 展 的 后 尘 。为 什 么 一 定 要 经 过 一 个 所 谓 的 “ 规 则 治 理 ” 的 形 式 法 治 阶 段 ,待 出 现 了 严 重 违 背 社 会 正 义 而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后 果 后 才 来 对“ 形 式 法 治 ” 诟 病 ,才 来 提 出 体 现 社 会 正 义 的 “ 实 质 法 治 ” 诉 求呢 ? 为 什 么 中 国 法
27、 治 建 设 不 高 瞻 远 瞩 ,就 象 在 环 境 保 护 上 所主 张 的 避 免 走 西 方 经 济 发 展 史 上 “ 先 污 染 ,后 治 理 ” 的 道 路 一样 ,避 免 先 “ 形 式 ” 后 “ 实 质 ” 的 模 式 ,而 直 接 向 既 有 “ 形 式 要件 ” 又 有 “ 实 质 要 件 ” 的 “ 实 质 法 治 ” 即 “ 良 法 之 治 ” 目 标 进 取 从而 对 社 会 公 平 建 构 产 生 积 极 而 深 远 的 影 响 呢 ?四 法 的 良 善 的 标 准(一 )体 现 人 类 正 义正 义 是 判 断 法 的 良 善 性 的 本 质 标 准 ,是 良
28、 法 的 内 在 品 质 。法 律 作 为 调 整 人 类 社 会 生 活 的 基 本 制 度 ,首 先 应 符 合 正 义 的要 求 。 如 罗 尔 斯 所 说 :“ 正 义 是 社 会 制 度 的 首 要 价 值 ,正 像 真理 是 思 想 体 系 的 首 要 价 值 一 样 。 一 种 理 论 ,无 论 它 多 么 精 致和 简 洁 ,只 要 它 不 真 实 ,就 必 须 加 以 拒 绝 或 修 正 ;同 样 ,某 些 法律 和 制 度 ,不 管 它 们 如 何 有 效 率 和 有 条 理 ,只 要 它 们 不 正 义 ,就 必 须 加 以 改 造 或 废 除 ” 。正 义 是 西 方
29、思 想 先 贤 们 十 分 关 注 的 问 题 。 从 苏 格 拉 底 将66 正 义 视 为 法 律 的 最 高 标 准 ,认 为 正 义 是 立 法 的 本 质 ,到 亚 里 士多 德 认 为 法 律 的 好 坏 在 于 是 否 符 合 正 义 ,立 法 目 的 在 于 促 进正 义 的 实 现 ;从 西 塞 罗 认 为 正 义 是 评 判 实 在 法 “ 合 理 性 ” 的 标准 ,不 符 合 正 义 的 法 律 是 无 效 的 ,到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实 在 法 必须 依 据 自 然 正 义 和 理 性 ;从 战 后 各 法 学 流 派 纷 纷 对 纳 粹 反 正义 法 律
30、反 思 而 向 自 然 法 回 归 ,到 新 自 然 法 学 派 罗 尔 斯 关 于 制度 正 义 的 感 悟 ,无 不 体 现 了 人 类 对 正 义 的 追 求 与 渴 望 。 “ 正义 ” 作 为 法 律 追 求 的 最 高 价 值 目 标 ,具 有 一 种 “ 绝 对 超 越 ” 的 取向 ,它 对 于 现 实 法 制 始 终 具 有 一 种 批 判 的 功 能 ,在 法 律 之 外 引导 法 律 的 发 展 ,又 在 法 律 之 内 引 导 法 律 的 进 步 。正 义 究 竟 是 什 么 ? 基 于 不 同 的 社 会 背 景 和 阶 级 地 位 ,正义 往 往 被 作 出 不 同
31、 的 阐 释 ,然 而 寻 求 和 拥 有 某 种 共 同 的 正 义观 是 完 全 可 能 的 。 “ 在 现 代 社 会 ,人 类 对 正 义 的 共 识 性 程 度 大大 提 高 。 现 代 社 会 中 对 人 的 尊 严 的 尊 重 构 成 正 义 的 底 线 。 正 义 的 内 容 就 像 一 个 边 缘 模 糊 的 球 。 离 开 球 心 越 远 的 地方 ,在 认 识 上 与 实 践 中 它 是 否 存 在 就 越 模 糊 ;越 是 接 近 球 心 的地 方 ,它 为 人 们 所 共 识 并 在 实 践 中 被 践 行 的 程 度 就 越 高 。 虽然 我 们 目 前 对 这 个
32、 球 心 仍 然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 但 是 ,这 并 不能 证 明 这 个 球 心 不 存 在 。 ” 正 义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意 味 着 公 平 、 公正 、 公 道 、 合 理 。 申 言 之 ,正 义 是 对 利 益 的 合 理 安 排 。正 义 是 社 会 公 平 的 前 提 ,是 国 家 得 以 存 在 的 基 础 。 社 会契 约 论 认 为 :契 约 国 家 即 体 现 公 意 所 指 向 的 个 人 联 合 体 。 国家 的 目 的 在 于 谋 求 公 共 幸 福 。 执 政 者 不 履 行 契 约 而 损 害 人 民权 益 时 ,人 民 有 权 取 消 契
33、约 。 虽 然 ,社 会 契 约 是 一 种 虚 构 的 假设 ,然 而 其 所 倡 导 的 精 神 在 现 实 国 家 中 则 体 现 为 :一 个 国 家 的制 度 和 法 律 必 须 体 现 正 义 的 要 求 ,每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都 应 得到 保 障 ,因 为 “ 每 个 人 都 拥 有 一 种 基 于 正 义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这种 不 可 侵 犯 性 即 使 以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 逾 越 ” 。(二 )反 映 人 民 利 益人 民 的 利 益 是 最 高 的 法 。 公 益 原 理 是 评 价 国 家 政 治 法 律的 一 项 根 本
34、 性 判 准 ,也 是 良 法 之 正 义 品 质 的 内 在 要 求 。 因 为正 义 是 主 体 之 间 理 想 的 利 益 分 配 方 式 ,正 义 的 实 质 是 要 求 在全 社 会 以 公 平 方 式 合 理 地 分 配 利 益 。 反 映 人 民 利 益 成 为 法 的良 善 性 的 现 实 标 准 。利 益 是 法 的 本 原 ,法 规 范 利 益 斗 争 ,法 的 最 高 任 务 是 平 衡利 益 。 有 鉴 于 历 史 教 训 ,法 对 利 益 平 衡 的 原 则 应 是 个 人 利 益与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说 是 个 人 与 社 会 关 系 的 辩 证 统 一 ,社
35、 会 公 平从 根 本 上 讲 仰 赖 于 二 者 的 均 衡 共 生 。在 崇 尚 个 人 主 义 的 自 由 法 治 时 期 ,出 于 对 个 人 利 益 过 于绝 对 的 坚 持 ,制 度 设 计 都 刻 意 于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止 国 家 权 利 的恣 意 ,以 及 尽 可 能 扩 大 公 民 能 够 自 己 主 宰 自 己 事 物 的 自 由 空间 。 这 种 重 自 由 轻 规 制 、 重 效 率 轻 公 平 的 体 制 对 于 旧 时 代 那种 个 人 是 权 力 奴 役 的 对 象 之 政 治 现 象 具 有 矫 枉 过 正 的 意 义 ,是 对 国 家 吞 噬 个 人
36、 利 益 的 彻 底 否 定 ;然 而 却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导致 了 对 公 共 利 益 的 漠 视 。 自 由 法 治 所 许 下 的 平 等 、 自 由 和 人权 等 美 好 的 诺 言 ,成 为 流 于 形 式 的 画 饼 。 人 们 之 间 社 会 经 济地 位 实 际 上 的 悬 殊 无 情 地 冲 击 着 自 由 主 义 的 政 治 理 想 。 在 近 代 自 由 国 家 向 现 代 国 家 转 型 后 ,无 限 的 崇 权 时 代 宣告 结 束 。 个 人 权 利 的 绝 对 性 受 到 修 正 ,个 人 利 益 受 到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约 束 ;“ 个 人 本
37、 位 ” 向 “ 社 会 本 位 ” 嬗 变 ;公 共 利 益 成 为个 人 权 利 行 使 的 界 限 ,成 为 整 个 法 律 秩 序 的 普 遍 原 则 。 国 家的 目 的 是 实 现 以 “ 公 共 利 益 ” 为 现 实 表 现 的 “ 最 高 的 善 ” 。 这 是一 种 与 “ 整 体 主 义 国 家 观 ” 相 适 应 的 价 值 观 ,是 一 个 社 会 存 在所 必 需 的 社 会 成 员 的 共 同 目 标 。 卢 梭 指 出 ,建 立 于 社 会 契 约基 础 上 的 国 家 及 其 政 府 是 一 种 “ 公 共 人 格 ” ,其 活 动 的 意 志 是一 种 “
38、公 意 ” ,反 映 了 全 体 人 民 的 “ 共 同 利 益 ” 。 “ 如 果 说 个 别利 益 使 得 社 会 的 建 立 成 为 必 要 ,那 么 ,就 正 是 这 些 个 别 利 益 的一 致 才 使 得 社 会 的 建 立 成 为 可 能 。 ” 法 为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而 限 制 个 人 利 益 时 ,也 不 能 逾 越 必 要的 限 度 。 要 防 止 公 共 利 益 过 度 膨 胀 对 个 人 利 益 的 过 度 挤 压 与排 斥 。 应 在 兼 顾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社 会 整 体利 益 的 最 大 化 ;在 依 法 承
39、认 公 共 利 益 优 于 个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遵循 公 平 原 则 对 受 损 害 的 个 人 利 益 加 以 补 偿 。 任 何 出 于 公 共 利益 或 长 远 利 益 的 保 护 而 对 个 人 利 益 或 短 期 利 益 的 侵 夺 ,都 必须 提 供 充 分 的 理 由 ,根 据 合 理 的 标 准 ,经 过 适 当 的 程 序 和 在 必要 的 情 况 下 给 予 相 应 的 补 偿 。“ 一 个 政 府 ,只 有 它 的 执 政 目 的 是 为 了 公 众 的 利 益 ,才 能是 好 的 政 府 。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只 有 其 目 的 在 于 普
40、 遍 增进 公 众 的 利 益 ,它 才 可 能 是 良 法 ” 。 我 国 法 律 应 满 足 法 的 良 善性 现 实 标 准 ,最 主 要 的 是 实 现 多 元 利 益 关 系 的 均 衡 。(三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当 代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法 提 出 的 新 要求 。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核 心 思 想 是 ,以 人 的 发 展 为 中 心 的 经 济 、 社会 和 生 态 三 个 方 面 的 和 谐 统 一 与 持 续 发 展 ,实 现 “ 持 续 地 改 善和 提 高 全 体 人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 的 终 极 目
41、标 。 作 为 人 类 理 性 体现 的 法 律 应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为 内 在 精 神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这是 法 的 良 善 性 的 最 终 标 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仍 然 是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可 持 续 发 展 讲求 的 是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的 三 维 发 展 ,经 济 发 展 在 人 类社 会 发 展 中 的 基 础 性 地 位 不 变 。 而 经 济 发 展 以 生 产 力 的 发 展为 核 心 ,生 产 力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最 终 动 力 。 只 有 生 产 力 发 展 了 ,人 类 文 明 程 度 和 人 民
42、 生 活 水 平 才 能 相 应 提 高 。 推 动 社 会 生 产力 发 展 ,是 法 的 根 本 任 务 ,这 是 法 的 生 产 力 标 准 ,也 是 法 的 良善 品 质 的 根 本 要 求 。法 除 了 应 当 推 动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外 ,还 应 推 动 经 济 、 社会 、 生 态 的 协 调 、 健 康 、 持 续 发 展 。 近 代 工 业 文 明 以 降 ,人 类 在满 足 追 求 物 质 财 富 增 长 的 欲 望 中 对 自 然 界 进 行 了 掠 夺 式 的 开采 ,从 而 使 环 境 资 源 危 机 日 益 严 重 ,并 已 开 始 制 约 人 类
43、经 济 社会 的 长 远 发 展 和 为 后 代 创 造 更 好 的 生 存 条 件 。 因 此 ,立 法 不能 再 以 单 纯 地 推 动 生 产 力 发 展 为 其 良 善 性 的 唯 一 评 价 标 准 ,而 应 将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为 法 的 良 善 性 的 最 终 标 准 。 实 现 可持 续 发 展 ,人 类 才 会 拥 有 未 来 。但 是 ,人 们 存 在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念 的 误 读 。 第 一 ,没 有 突出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发 展 ,研 究 中 充 斥 着 “ 见 物 不 见人 ” 的 现 象 。 将 可 持 续
44、问 题 片 面 归 结 为 资 源 和 环 境 问 题 ,缺 乏从 人 的 行 为 与 利 益 关 系 角 度 进 行 探 讨 。 而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什 么人 的 问 题 ,是 一 个 根 本 性 的 问 题 。 可 持 续 发 展 首 先 是 以 人 为目 的 的 发 展 。 离 开 人 的 目 的 追 求 ,可 持 续 发 展 就 成 了 无 本 之木 。 第 二 ,过 于 强 调 “ 自 然 情 怀 ” ,缺 少 “ 人 文 情 怀 ” 。 漠 视 弱 势群 体 的 利 益 诉 求 ,却 大 肆 呼 吁 “ 动 物 的 权 利 话 语 ” ;不 考 虑 对 社会 的 “ 仁 爱
45、 ” ,却 考 虑 对 自 然 的 “ 泛 爱 ” 。 认 为 造 成 环 境 破 坏 问题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人 类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要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必 须根 据 自 然 本 身 的 发 展 要 求 而 不 是 人 的 需 要 来 对 (下 转 21页 )21 环 节 的 其 他 产 业 分 庭 抗 礼 ,但 是 我 们 必 须 朝 这 个 方 向 努 力 。 所 以 ,农 业 企 业 应 当 积 极 融 入 到 高 附 加 值 的 农 产 品 生 产 的 上下 游 行 业 中 以 获 得 快 速 发 展 ,从 “ 差 异 化 ” 和 “ 品 牌 ” 中 求
46、 生 存 ,从 “ 高 附 加 值 ” 和 “ 规 模 ” 中 要 效 益 。目 前 ,农 业 企 业 向 上 下 游 衍 生 的 领 域 应 该 主 要 是 服 务 业 ,应 将 文 化 因 子 和 产 业 因 素 注 入 农 业 服 务 产 业 ,促 进 传 统 农 业向 休 闲 经 济 发 展 ,培 植 生 态 产 业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三 ) 将 信 息 引 入 农 业 ,即 通 过 信 息 服 务 提 升 农 业 企 业 的产 出 效 率 。 “ 用 信 息 化 带 动 工 业 化 ” 已 经 为 很 多 学 者 提 及 ,但是 “ 信 息 化 带 动 农 业 现 代
47、 化 ” 似 乎 还 十 分 遥 远 ,虽 然 我 国 农 业实 现 信 息 化 目 前 还 缺 乏 基 础 ,但 应 该 是 我 们 努 力 的 方 向 ,因此 ,应 该 创 造 条 件 实 现 农 业 企 业 的 现 代 化 。 对 于 信 息 化 的 理解 目 前 存 在 一 个 很 大 的 认 识 误 区 ,这 就 是 用 传 统 工 业 化 重 物质 产 品 、 轻 服 务 的 眼 光 看 待 信 息 技 术 和 信 息 产 业 。 把 信 息 化等 同 于 投 资 设 厂 ,增 产 硬 件 ;或 者 投 资 采 购 提 高 电 脑 和 外 围 设备 的 装 备 水 平 。 在 国
48、际 上 信 息 产 业 中 硬 件 与 软 件 和 服 务 的 产值 比 重 大 致 是 3: 7,可 是 在 我 国 这 个 比 例 倒 了 过 来 :硬 件 占 了大 头 ,其 次 是 软 件 ,信 息 服 务 更 是 微 乎 其 微 。 因 此 ,我 们 要 提高 信 息 产 业 产 值 中 软 件 和 服 务 产 值 所 占 的 比 重 ,同 时 通 过 信息 服 务 ,使 信 息 技 术 成 为 降 低 农 业 生 产 成 本 和 交 易 成 本 的 有力 手 段 ,带 动 农 业 整 体 效 率 的 提 高 。(四 ) 创 业 与 守 业 并 重 ,建 立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49、力 。 农 业 企 业不 仅 要 争 取 用 户 、 争 夺 市 场 进 行 创 业 ,而 且 还 要 在 市 场 竞 争 中获 得 生 存 能 力 并 谋 求 自 身 发 展 。 企 业 的 生 存 能 力 主 要 体 现 在企 业 产 品 销 售 状 况 和 获 利 能 力 ,企 业 的 发 展 能 力 主 要 表 现 在企 业 的 科 技 开 发 能 力 。 守 业 的 关 键 是 要 敢 于 超 越 自 我 。 无 论是 创 业 还 是 守 业 都 必 须 以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基 石 。 制 度 经 济学 派 使 得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研 究 考 虑 了 制 度 对 竞 争 力 的 贡 献 ,因此 ,考 察 企 业 竞 争 力 就 离 不 开 制 度 要 素 。 产 业 组 织 学 派 的 研究 视 角 立 足 在 工 业 基 础 设 施 和 产 业 政 策 上 ,而 管 理 学 派 则 从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角 度 出 发 研 究 企 业 竞 争 力 。 尽管 不 同 学 者 阐 释 企 业 核 心 竞